瀋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發布單位】806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1-08
【生效日期】2001-01-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為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積極支持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進一步加快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創業中心、大學科學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環保科技園等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建設,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放寬名稱核准條件。在我市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允許其名稱使用“高新技術(開發)”、“高新科技(開發)”等行業用語;可以在“高新技術”、“高新科技”行業用語前直冠花名,主辦單位或投資者的法人名稱可以作為企業花名。
二、進一步放寬註冊資本核准條件。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凡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其最高比例可占其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設立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各方認繳的註冊資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三年內分期繳付,但首期繳付的註冊資本一次到位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如含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在分期繳付時,註冊資本須一次到位)。對企業分期繳付註冊資本的,登記機關可先核發一年有效期營業執照,待註冊資本足額到位後再換髮有效期限營業執照,超過繳付期限其註冊資本仍沒到位的,應按減資程式辦理變更登記。對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初審註冊資本不足50%部分,可由依法成立的擔保機構或企業法人對其實行註冊資本擔保,也可全額擔保(擔保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擔保機構或企業法人以其擔保的金額為限時新設立企業承擔責任。在擔保期限內,註冊資本不能到位的,企業應在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減資或註銷登記。外商投資企業作為股東用其稅後利潤興辦內資高新技術企業,其出資比例可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三、進一步放寬人員資格核准條件。積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所屬企業進行改制,允許其教授、研究員承辦各種經濟形式的高新技術企業,擔任董事、監事、經理等職務。留學人員以科學成果出資人股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確認其投資主體資格,並優先辦理登記註冊;允許外藉和港、澳、台高科技人員擔任內資高新技術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等職務。積極支持和鼓勵發展高科技中介組織和經紀人。
四、進一步放寬企業住所核准條件。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初始暫無住所時,允許其以民宅作為註冊地址,也可根據當地政府或各開發區管委會提供的生產經營地址予以確認,並登記註冊。
五、進一步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對我市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在省、市較大新聞媒介發布廣告百分之五十的價格優惠。允許高新技術企業超項研製開發其高新技術產品。對申辦商標註冊的高新技術企業,要優先受理,並免收諮詢服務費。對高新技術的建設工程契約、五十萬元以上的買賣契約、五十萬元以上的承攬契約及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商品混凝土買賣契約等,要積極主動指導,從快辦理鑑證。對我市、縣、區和各開發區招商外資的重大高新產業項目,或按各級政府要求,在註冊登記工作中進行跟蹤服務。
六、進一步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保護力度。堅決依法查處侵犯高新技術企業名稱、商標、商業秘密等法律行為,切實保護高新技術企業的合法權益。
以上所指高新科學技術包括如下範圍:微電子科技和電子信息技術;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基本地質科學和輻射技術;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技術;其它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國家根據國內外高新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補充、修訂、發布的高新科學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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