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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日期:1999-08-26
生效日期:199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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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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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川府發〔1999〕50號)
《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已經四川省人民政府1999年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四川經濟發展,四川省鼓勵外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投資、自主經營。外商投資興辦合資、合作、獨資等生產經營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受行業、類別、參股比例、所有制形式、內外銷比例、經營年限的限制。凡在四川省投資的外商,均可享受本優惠政策。
一、投資方向
重點鼓勵外商投資於以下產業或項目:
(一)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重要原材料開發、能源交通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二)電子信息、機械冶金、建築建材、飲料食品、化學和醫藥、旅遊等我省六大支柱產業。
(三)改進產品性能、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同企業技術經濟效益的先進技術,適應市場需求填補國內生產空白或替代進口的新設備、新材料。
(四)新能源、新型材料、生物工程等高新技術產業。
(五)環境保護產業,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新技術、新設備。
(六)適用先進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非義務階段教育,醫院、康復中心及衛生保健機構。
(七)開發我省人力和自然資源,特別是民族地區、邊遠山區、貧困地區的資源,以及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和支持外商參與開發的礦產資源。
(八)國有企業的資產重組,三線軍轉民企業的技術改造。
(九)適應國際市場需求,提高出口產品檔次,擴大出口創匯的項目。
二、投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一)依法自行決定企業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生產經營策略、財務收支、利潤分配、勞動工資和內部機構設定等。
(二)依法自主決定招聘員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範圍;需在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和研究生中招聘員工的,可直接與大中專院校聯繫,有關部門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三)外國投資者與外籍工作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四)項目建設和經營期間所需的水、電、氣納入各地供應範圍,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待遇。
(五)投資於公路、橋樑、港口、電站、環保和供水供氣設施(城市管網除外)、機場附屬設施建設和經營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從事相關項目開發經營的優先權。因項目建設使沿線或周邊產生礦產、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等新的獲利機會的,項目投資者享有聯合開發權。
(六)享有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權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其收費標準可作調整。
(七)投資於城市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公益性環境保護和開發利用再生資源項目的,享受國家規定的扶持政策。
(八)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向境外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籌措外匯資金,也可通過境內金融中介機構向其他企業籌措外匯資金。
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可憑董事會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籍工作人員的人民幣工資和其他合法收入,納稅後的餘額,可依法兌換並匯出境外。
(九)企業與員工因履行勞動契約發生爭議,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企業的籌備、申辦、建設及生產經營活動中,對政策或有關部門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外商(台商)投訴中心投訴。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複議申請和投訴,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理和答覆。
(十一)行政事業性收費嚴格按照《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資企業收費項目明白卡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辦理。未經國家和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新增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十二)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為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高級管理人員及中方工作人員在居留、簽證、辦理出入境證件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三)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保障。外商投資企業認為有不公平競爭現象的,可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投訴。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十四)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經濟檢查時,應當出具檢查通知書。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的有效證件。
三、投資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在加強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同時,應簡化辦理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和質量,公正執法,辦事有據,廉潔行政,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一)各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及外商投資行政管理的有關諮詢,一律提供免費服務。
(二)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外商投資有關手續時,應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限內辦結。
(三)各行政管理部門對重點引資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服務。
(四)外事和口岸執法、查驗、運輸、服務等部門和單位,應切實維護外商的合法權益,確保外商有關涉外經濟行為的順利進行。
(五)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與外商投資企業聯繫的制度,聽取其意見和建議,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六)仲裁、公證、律師等法律服務機構,財務、投資或工程諮詢、職業介紹、人才交流中心等各類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服務中心、省情展示中心等外企服務機構,應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及時、公正、優質、高效的服務。
四、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以下稅收優惠:
(一)投資於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其按契約進口的設備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以及數量合理的配件、備件,均按國家規定免繳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生產的出口產品,按國家規定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三)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繳地方所得稅。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免繳地方所得稅;經營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繳地方的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前2年免繳、第3至第5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前2年免繳、第3至第8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投資於農業、牧業、林業以及使用新技術的農副產品深加工、林業開發項目的,在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財政和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10年內可減繳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30%。
(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繳5年企業所得稅。
(七)投資新建高速公路,按車輛通行費繳納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由省財政統一集中後,在外商投資回收前,每年均按其投資比例返還外商。
(八)外資、合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外方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批准,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繳、第2至第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九)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暫不繳納教育費附加。
(十一)利用荒山、荒地、荒灘搞農業科技開發項目的,從有收入之年起,免繳農業特產稅5年。
在荒山、荒地、荒灘、荒水上開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從有收入之年起,免繳農業特產稅3年。
改良草地、牧場、草種、畜種的,享受3%的牧業稅優惠稅率。
五、用地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以下用地優惠: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二)鼓勵選擇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三)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場地使用費按國家規定標準的50%繳納,並從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第2年計繳。其中:
1、從事農業、林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環保、教育、科研、衛生事業的,其場地使用費按國家規定標準的5%繳納;投資於涼山州、甘孜州、阿壩州、攀枝花市的上述外商投資企業,免繳場地使用費。
2、從事公路、橋樑、港口碼頭、電站建設、礦產資源開發、機場附屬設施的,其場地使用費可予以減免。
3、從事先進技術和產品出口,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經營年度起,免繳場地使用費5年;經營期在5年以上不滿10年的,從經營年度起,免繳場地使用費3年。凡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企業總產值50%以上的,在規定的免繳期滿後,經有權機關批准,當年可減半繳納場地使用費。
4、改造國有河灘地,免繳場地使用費3年。
5、勘查礦產資源所需臨時用地,免繳場地使用費。
六、礦產資源開發
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享有以下優惠:
(一)投資於礦產資源風險勘查的,可依法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非法人式外商投資企業。
(二)投資於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經財政和稅務部門批准,在規定區域勘查的費用,可從礦床進入商業性開發後的第1年起在10年內分期於稅前攤銷;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少於10年的,在有效期內分期於稅前攤銷。
(三)依法開採水體下和大型建築物下的礦產資源需增加開採投資的,以及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採用國際先進技術開採低品位、難選冶礦產資源的,或者綜合開採回收共伴生礦產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從中央返回地方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中,返還已繳納的部分礦產資源補償費。
七、其他
(一)外商投資企業在四川省再投資,其投資比例超過25%(含25%)的,均可批准、註冊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二)歡迎跨國公司在成都等城市設立地區總部和研究發展中心,成都市等城市人民政府可制定相應的具體優惠政策。
(三)涼山州、甘孜州、阿壩州和攀西地區,可依照民族區域自治法,在許可權範圍內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
(四)本文未規定的,按國家和四川省現行的其他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執行。
(五)本文規定的優惠政策同時適用於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四川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