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青島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3日印發的一份辦法。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
【發布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1995年8月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發布)
第一條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待遇,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的國有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單一或混合型經濟所有制企業。
企業的女職工是生育保險的對象。
第三條青島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和各區(市)社會保險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業務工作。
第四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收繳、支付和管理。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項目: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二)女職工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以下統稱生育醫療補助費)。
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其它有關費用仍按有關規定,由原企業支付。
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六條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企業,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9%,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向所在區(市)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以下稱市內四區)社會保險機構,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5日前,將當季收支兌除結餘的生育保險基金上繳市社會保險機構;其他區(市)自行管理。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存入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戶,專款專用。
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接受同級審計、財政等部門和工會的監督。
第九條市內四區企業的女職工計畫內生育,在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下列標準一次性撥付給企業包乾使用:
(一)產假期間的工資按女職工所在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撥付;
(二)生育醫療補助費1200元;剖腹產增加生育醫療補助費1000元;妊娠合併症增加生育醫療補助費4000元;
(三)計畫內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或死胎者,按第一、二項規定享受待遇。
其他區(市)的生育醫療補助費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生育醫療補助費標準,可隨生育醫療費用水平的變化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企業按現行規定支付給本人。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從生育醫療補助費中報銷;超出部分,由企業按規定報銷。
第十一條女職工生育的產假為90日;晚育的,增加產假60日。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或死胎者,產假為42日。
第十二條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在產假期間內因其它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後,因繼續休息治療的,由企業按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女職工生育後,由所在企業持嬰兒出生或死亡證明、流產證明、計畫生育部門簽發的生育證明和本企業上年度工資統計報表,到所在區(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的撥付手續。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機構按生育保險基金收繳總額的2%提取管理費用,用於生育保險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的支出。
生育保險基金及管理費不徵稅、費。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無故逾期不繳或少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企業虛報、冒領產假期間工資和生育醫療補助費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冒領的全部金額,並給予冒領金額2倍的罰款。
企業減發和不發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和生育醫療補助費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對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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