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對外商投資企業減征免徵地方所得稅的規定

《青島市對外商投資企業減征免徵地方所得稅的規定》在1992.06.0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對外商投資企業減征免徵地方所得稅的規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6.02
  • 實施時間:1991.07.01
第一條 為改善本市投資環境,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資,發展國民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三條 外商在本市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四條 在本市興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稅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免所得稅期限內,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五條 《稅法》公布前已經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凡選擇按原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地方所得稅仍按《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客商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老市區投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客商獨立經營企業減征、免徵地方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凡改按《稅法》規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地方所得稅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有關減征、免徵地方所得稅的審批手續,由青島市稅務局負責辦理。
第七條 本市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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