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免徵、減征地方所得稅規定

《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免徵、減征地方所得稅規定》在1992.06.17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免徵、減征地方所得稅規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6.17
  • 實施時間:1992.06.17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江蘇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本規定免徵、減征地方所得稅。
第三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規定的二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四條 對產品出口企業依照本規定第三條免徵地方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50%以上的,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五條 對先進技術企業依照本規定第三條免徵地方所得稅期滿後,再免徵地方所得稅三年。
第六條 對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本條適用於:
(一)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二)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設立的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1.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
2.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三)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四)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五)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國家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七條 在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開發區、工業新區、工業村內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八條 本規定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我省以前有關減免地方所得稅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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