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外商投資若干規定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開放,改善投資環境,加快引進外資步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外商投資若干規定
- 地方:合肥市
- 發布日期:1996-01-27
- 生效日期:1996-01-27
【發布單位】812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1-27
【生效日期】1996-0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1-27
【生效日期】1996-0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合肥市外商投資若干規定
(1995年11月17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興辦的各類項目和企業。
第三條鼓勵外商在本市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四條鼓勵外商投資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鼓勵外商與本市現有企業合作,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嫁接改造老企業。鼓勵外商在農業、交通、能源、環保和城市基礎設施方面投資。允許外商參與合資經營房地產業,按照城市規划進行土地開發。
第五條禁止外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有損國家主權、違反國家法律、不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管理外商投資工作。市外資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資委),負責指導協調外商投資企業成立前的項目審批和成立後的服務、管理、監督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基礎設施和公用服務設施,最佳化投資環境,為投資者提供高效優質服務,依法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 審批和設立
第九條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許可權,按國家和本省市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簡化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手續,對項目進行聯合審批。凡需報市審批的項目,由市外資委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項目申辦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備齊規定的檔案及附屬檔案後,按規定程式呈報,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檔案七個工作日之內給予答覆;審批部門發現報送檔案不全或有不當之處,申辦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應按審批部門要求限期補充或修改。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應註冊之日起三十天內,持批准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有關檔案,向稅務、統計、財政、海關、勞動和其它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各方投資者應按契約章程規定的期限出資,經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並報市外資委和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章 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凡在本市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一)免徵地方所得稅;
(二)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征的企業所得稅款;
(三)外商投資開辦的生產性企業,凡屬技術、知識密集型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建設項目,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經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產品出口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稅率徵收;
(六)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在以後十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
(一)免徵地方所得稅;
(二)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征的企業所得稅款;
(三)外商投資開辦的生產性企業,凡屬技術、知識密集型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建設項目,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經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產品出口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稅率徵收;
(六)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在以後十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的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其中直接再投資於開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第十六條在開發區規劃的工業用地內,經依法批准可劃出若干地塊,供外商投資興建工業廠房,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場地使用費。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協定、招標、拍賣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進行開發和建設時減半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規劃管理費、白蟻防治費、商業網點配套費、教育基礎設施費、設計施工質監費、外地勘察設計費和施工圖保證金。
進行生產性廠房建設的,免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白蟻防治費、商業網點配套費、教育基礎設施費、外地勘察設計費,減半收取城市規劃管理費、設計施工質監費和施工圖保證金。
進行生產性廠房建設的,免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白蟻防治費、商業網點配套費、教育基礎設施費、外地勘察設計費,減半收取城市規劃管理費、設計施工質監費和施工圖保證金。
第十八條為了更好地利用外資,本市設立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新火車站綜合開發試驗區。凡在開發區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外,還分別享受國家、本省市對開發區現行的優惠待遇。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外,還可享受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鼓勵外商投資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條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外商投資企業自行決定本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式、財務收支、利潤分配、工資福利、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職工錄用等。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設立會計帳簿,及時向市財政、稅務部門報送會計報表,接受監督檢查。
外商投資企業應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外商投資企業應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活動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對有違法經營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契約和章程規定期限繳清出資額。逾期未出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催繳資金通知書,限期出資;限期內仍未出資的,應按契約、章程追究違約者責任,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該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該企業應在法定期限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銷其營業執照;在法定期限內不辦理註銷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公告。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有關規定,按時報送統計資料,統計部門予以指導督促;對遲報、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統計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合肥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各級政府人事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要重視向外商投資企業推薦優秀人才,支持和協助外商投資企業積極做好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八條凡涉及向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的,一律憑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外商投資企業新增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城市公用事業部門,應當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優質服務,按有關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契約,依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氣、通訊等基礎配套設施。其費用均按本市企業統一的標準計收。
第五章 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條合資、合作企業的投資各方對於契約、章程的解釋或執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經市外資委和企業主管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海外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興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鼓勵台灣同胞到本市投資興業,在開發區內可設立台商投資工業區。
鼓勵台灣同胞到本市投資興業,在開發區內可設立台商投資工業區。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合肥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