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管理規定》是青島市人民政府1993年1月28日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管理規定
- 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
- 發布日期:1993-01-28
- 生效日期:1993-0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 長:俞正聲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青島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管理規定
青島市外商房地產投資開發服務中心對外商來青島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可提供從政策法規諮詢、項目立項、可行性分析、項目洽談、土地使用權出讓、成立項目公司、辦理營業執照到項目建設審批及實施的全過程服務。
市對外經濟貿易、規劃、土地、房產、計畫、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負責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的有關管理工作。
外商開發企業的開發經營活動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一)通過投標或競投形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報批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在限額以下的,由市計畫委員會會同市建委審批,其中區屬一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區審批;總投資在限額以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三)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市建委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審核報批外商開發企業;市建委對外商開發企業進行企業技術資質等級審查;
(四)外商開發企業持有關文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五)對具備開工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計畫委員會列入年度利用外商投資計畫,並由有關部門辦理工程建設審批手續和工程開工手續。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開發企業使用本市銀行貸款的數額,不得超出中方投資的份額。
外資開發企業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一百萬美元。
非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商開發企業不得在本市開發經營商品住宅。
(一)編制利用外資開發房地產的年度計畫建議(包括擬出讓或合資開發的地塊的位置、面積等)報市建委和市土地管理局,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後,編制利用外資開發房地產的年度計畫,確定開發地塊及項目;
(二)各區、各系統對擬利用外資開發的地塊現狀進行調查,將需拆遷的房屋及被拆遷人情況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及雨水、污水排放等情況及拆遷安置方案報市建委;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平衡、測算土地的地價;
(三)各區、各系統根據確定的地塊和標定地價與外商洽談,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或重要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建委會同市土地管理局、市房產管理局等統一組織對外招商洽談;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後,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報批等有關手續。
(一)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三)除用地價款外,投入建設工程的資金已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一)開發建設城市基礎設施或教育、衛生設施並利用建設的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批准免徵土地使用費,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一至五年免徵地方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二)開發建設文化、體育、旅遊設施、工業廠房,以及進行舊城成片改造並利用建設的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批准建設期間及建成後五年內免徵土地使用費,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土地使用費;從建成使用年度起五年內免徵地方所得稅;
(三)進口國內尚不能替代的必要的建設用設備器材、建築材料以及外商自用辦公用品、安家用品、交通工具等,經海關批准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四)外商可在其投資的開發企業中安排其符合條件的親屬就業;其親屬為農業戶口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城鎮戶口對待。外商安排親屬就業並按城鎮戶口對待的人數,根據其投資額每投資一百萬元人民幣,可安排一人,但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科技工業園、東部開發區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