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客商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老市區投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客商獨立經營企業減征、免徵地方所得稅的規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客商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老市區投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客商獨立經營企業減征、免徵地方所得稅的規定》在1986.03.2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客商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老市區投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客商獨立經營企業減征、免徵地方所得稅的規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3.25
  • 實施時間:1986.03.25
為擴大我市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吸收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加速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老市區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精神,特對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個人(以下統稱客商)在我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老市區投資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客商獨立經營企業減征、免徵地方所得稅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一九九0年以前,客商在我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興辦的生產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在老市區興辦的經財政部批准企業所得稅減按15%稅率徵收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徵地方所得稅五年。
二、一九九0年以前,客商在我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興辦的生產性中外合作、客商獨立經營企業,以及在我市老市區興辦的經財政部批准企業所得稅減按15%稅率徵收的中外合作、客商獨立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前五年免徵地方所得稅,免徵期滿後,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三、一九九0年以前,客商在我市老市區內投資興辦的經財政部批准企業所得稅打八折計算徵收的中外合資、合作和客商獨立經營企業,在按稅法規定享受免徵、減片企業所得稅的同時,也免徵、減征地方所得稅。免徵減征期滿後,地方所得稅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打八折計算徵收。
四、一九九0年以前,客商在我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及老市區投資興辦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下或商業、旅遊、服務等非生產性行業的中外合資、合作、客商獨立經營企業,其中由於條件優惠,技術先進或利潤率低,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享受減征、免徵地方所得稅優惠的,經企業申請,也可以給予一定時期的免徵、減征地方所得稅照顧。
五、有關減征、免徵地方所得稅的審批手續,由市稅務局負責辦理。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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