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暫行規定

《青島市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暫行規定》在1993.04.08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04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4月08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促進和鼓勵本市現有企業利用外資嫁接改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系指本市的中方企業以全部或部分資產(包括場地、廠房、設備、公用設施、工業產權和資金等),與外商興辦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方法,以提高其技術裝備水平、管理水平和產品水平。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工交系統的企業。
第四條 青島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是本市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擬定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的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按規定許可權對限額以下的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批,會同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等部門對限額以上的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審、轉報:
(三)協調合營企業與市有關部門和單位之間的關係,並做好服務工作。
市計委在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把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項目納入全市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進行綜合平衡;
(二)負責對市政府確定的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的重大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協同市經委等部門對限額以上的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審、並按國家現行規定轉報。
青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貿委)按審批許可權,負責合營企業契約、章程的審批(或初審、轉報)。
財政、金融、稅務、工商行政、土地、勞動人事等部門應配合市經委、市計委和市經貿委作好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工作。
第五條 市經委會同市計委、市經貿委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定期發布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的重點項目,並優先列入年度技改投資計畫。
第六條 中方企業以現有資產折價投資的,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七條 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的項目,由市經委、市經貿委組織對外招商洽談,也可由各市、區或企業直接對外招商洽談。
第八條 合營企業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下(不含本數),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資金和生產條件等不需要市綜合平衡的,由企業自行決定,有關情況填表分別報市經委、市計委、市經貿委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合營企業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三千萬美元以下(不含本數),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資金和生產條件等不需要市綜合平衡的,五市二區(即墨、平度、萊西、膠州、膠南市和黃島、嶗山區)所屬企業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各市、區組織審批,批准檔案及有關資料分別報市經委、市計委、市經貿委備案;市及市內五區所屬企業和需要市綜合平衡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經委組織有關部門審批;青島市人民政府授權享有特殊許可權的企業,按有關規定執行,有關檔案資料須報市經委、市計委、市經貿委備案。
合營企業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經委會同市計委、市經貿委初審後,按國家現行規定轉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或國家計畫委員會審批。
第九條 合營企業的契約、章程,由市經貿委按審批許可權審批或轉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並頒發批准證書。
第十條 企業上報審計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機關必須在收齊有關檔案資料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第十一條 現有企業以全部資產與外商興辦合營企業的,原承包契約從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終止;現有企業以部分資產與外商興辦合營企業,凡影響完成原承包任務的,由有關部門相應調整原承包基數。
第十二條 合營企業的中方股本需要貸款的,金融部門應予優先安排。
第十三條 現有企業以部分資產與外商興辦合營企業,現有資產除折價投資的外,有償轉讓給合營企業的所得部分,應留給原企業專項用於技術改造、發展生產、安置富餘人員。
第十四條 現有企業與外商興辦合營企業,應將職工的安置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與外商協商洽談,減少富餘職工。
第十五條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應協助中方企業採取允許職工辭職、興辦新企業等方式安置富餘職工。原為契約制工人在契約期內解除契約的,按規定發給違約賠償金。對現有企業以全部資產與外商興辦合營企業後出現的富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且符合退養條件的,由合營企業中方負責辦理廠內退養,其退養費可與外商協商共同負擔。確實負擔不了的,經市勞動部門批准,納入社會統籌。對確實難以安置的,按合營契約規定支付一定期限的生活費用後,仍不能重新上崗的,可轉為社會待業,由勞動部門按規定發給待業救濟金。
第十六條 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同外商興辦合營企業,屬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國有資產經營性公司所屬國有企業,原企業法人資格應予以撤消,合營企業中方的債權債務及有關事宜,由國有資產經營性公司負責處理。其它企業,可保留原企業的原法人資格,在銀行開設帳戶,辦理合營企業中方各項債權債務及有關事宜。
第十七條 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或企業負責人違犯本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越權審批項目、逾期不批項目以及以權謀私、玩忽職守或因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利用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資金嫁接改造現有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本市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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