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青島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居留管理暫行辦法

《外國企業常駐青島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居留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山東省青島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8月1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企業常駐青島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居留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89-08-10
  • 生效日期:1989-08-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8-10
【生效日期】1989-08-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外國企業常駐青島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居留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8月10日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發布)
為加強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及本市有關規定,制定以下辦法。
一、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外國企業常駐青島代表機構(以下簡稱駐青機構),應於核准登記之日起十日內,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證件副本或影印件到青島市公安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登記簿。統一簽發的登記簿作為登記證明。
二、在駐青機構內工作的外籍人員及其眷屬,在青已居留一年以上的,應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證件和本人簡歷的副本或影印件,到青島市公安局辦理居留、登記手續,領取《外國人居留證》。居留不滿一年的,領取《外國人臨時居留證》。
三、在駐青機構內工作的十六周歲以上(含十六周歲)非外籍入境人員及其眷屬,在青以居三個月以上的,應在核准登記之日起十日內,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證件及本人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本人簡歷影印件、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兩張,到青島市公安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青島市居住證》。
四、駐青機構如申請變更登記簿內原登記項目,應於變更前三日內持登記簿及其他證件,到青島市公安局辦理變更手續。駐青機構撤銷時,應將登記簿繳原簽發機關。居留人員離青、離任或出境不再返回時,應將所持證件交回原發證機關。遺失證件者應立即向市公安局報告並在《青島日報》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五、《青島市居民證》有效期滿仍需繼續留住的,應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六、駐青機構聘僱的中國籍公民,應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證件到青島市公安局辦理登記手續。駐青機構聘僱工作人員或委託服務事宜應按青島市人民政府青政發(1985)199號通告的執行。
七、港澳台企業、華僑企業、“三資”企業、其他海外經濟組織常駐青島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在青各工廠企業、大專院校、科研等機構工作的非外籍入境人員及其眷屬亦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八、領取《外國人居留證》、《青島市居住證》及登記簿,或者辦理證件延期、變更,必須按規定繳費。
九、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十、本辦法由青島市公安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青島市公安局外國人管理出入境管理處為辦事機構。
十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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