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於2018年2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廢止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廢止時間:2018年2月26日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於2018年2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廢止規章。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於2018年2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廢止規章。...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應自求平衡。收不抵支的,可向外匯管理機構申請調劑,或經外匯管理機構批准,在外商投資企業或其他企業之間相互調劑解決。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建設所需物資,由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納入計畫,組織供應。指令性計畫產品所需物資,由下達指令性計畫的部門下達物資供應計畫,並...
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第二十三條 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章 第...
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應當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須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提供對外擔保,只能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辦理,並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第二十五條國家對外債實行登記制度。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外債統計監測的...
第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集中列明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政策措施和投資項目信息,並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諮詢、指導等服務。第十條 外商投資法第十三條所稱特殊經濟區域,是指經國家批准設立、實行更...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製定。
中資開戶金融機構為境內機構開立外匯帳戶後,應當在開戶回執行上註明帳號、幣種和開戶日期,並加蓋該金融機構戳記。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下外匯帳戶應當持申請開立外匯帳戶的報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向外匯局申請,持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開戶...
4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 匯發〔2015〕19 號(被《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 5 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 7 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19〕39 號)修改;被《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15 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調整 14 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
認辦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95.1.24 32 關於修改銀行結匯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95.1.26 33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暫行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 95.1.30 34 關於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的通 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95.2.27 35 關於將“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日報表”改為 “外匯指定銀行...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債權轉股權審批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是2013年1月4日重慶市政府發布的檔案。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債權轉股權審批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編號 渝府辦發〔2013〕1號 地區 重慶市 公布時間 2...
第三條 外國投資者依法可以單獨或者與包括中國的自然人在內的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第四條 外商投資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對特定項目建設進行投資,但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不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
(一)國家批准專項用於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並經外匯局審核的外匯;(二)捐贈協定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三)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四)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五)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六)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七)居民個人及來華...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不含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併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涉及的以下項目。(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項目;(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中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項目;(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中3000萬...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九條(一)規定開立外匯帳戶時,開戶銀行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上相應欄目中註明開戶行名稱、賬號、帳戶的幣種及收支範圍等內容,並加蓋該行戳記。第十五條 開戶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二)和第十條(二)規定開立的外匯帳戶,其收入嚴格限於該項限定外匯;開戶銀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旅遊外匯管理,防止外匯流失,促進我省旅遊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遊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 我省境內涉及旅遊外匯收支的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團體、民間組織、外商投資企業等(以下簡稱收券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經國家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或國家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授權的其他部門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方可在特區經營對外貿易。特區外商投資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第四條 為鼓勵特區企業發展出口創匯,凡年出口創匯超過100萬美元的生產企業或年出口創匯超過50萬美元的...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決策權,規範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一)在本市範圍內的各類...
2015年3月3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匯發〔2015〕19號印發《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該《通知》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納入結匯待支付賬戶管理;便利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進一步規範結...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應及時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外匯登記。2、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外匯登記後,可選擇一家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並由開戶銀行在該企業的營業執照上加蓋“已開第一戶”印章。如需在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開戶時,銀行憑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准件可予辦理。
保稅區內中資企業應於每季度終了後五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報送其外匯帳戶對帳單副本。第十五條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經營業務獲得的外匯利潤和其他外匯收益,須憑納稅憑證和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由銀行匯出。第十六條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的轉移,以及依法清理結束後分得的外匯資金的匯出,...
第十九條人民幣、外匯票證、貴金屬及其製品可以進出保稅區。若經保稅區出入國境,則按國家人民幣、外匯票證、貴金屬及其製品出入國境的規定管理。第二十條除本細則規定外,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均按國家現行規定管理。第二十一條禁止利用國家給予保稅區的便利條件進行逃匯、套匯、私自買賣外匯、出借外匯帳戶、...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結合兵團實際,為規範兵團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併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第二章 核准機關及許可權 第三...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是指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核定限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帳戶內的資金。 第四條試點銀行可直接核准單筆等值100萬美元以下的資本金結匯業務,單筆等值100萬美元(含)以上的資本金結匯業務仍需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核准手續後,方可到銀行辦理。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銀行可向北...
九、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因終止經營而關閉賬戶,應按照有關規定清算後,外匯賬戶存款如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可報外匯局核准,劃轉用於外方投資境內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匯出境外。十、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外匯收入調回境內,外匯指定銀行憑收匯單位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夥、外商併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7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10月9日發布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外國投資者在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式進行審批、登記。審批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時加注 “外資比例低於25%"的字樣。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加注 ...
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一)代理出口項下委託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代理方應當在收匯後,持正本代理協定、出口契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53. 北京市銀行支票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1988年2月22日 54. 北京市實施《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暫行規定》的辦法 1988年5月14日 55.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企業多出口、多創匯的若干規定 1988年6月4日 56. 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暫行辦法 1988年7月1日 57. 關於加強車站、機場、交通要道...
第十六條 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直接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是人民幣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