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12月1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2月19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進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資環境,加強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
第三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原則是:保障其依法生產經營,維護其合法權益,為其提高經濟效益、擴大出口創匯創造有利條件。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以下自主權:
(一)制定實施本企業的生產、財務、勞動和經營計畫;
(二)確定本企業的人員編制、管理機構、工資標準和形式及獎勵、津貼制度;
(三)依照有關規定招聘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其他人員;
(四)對違犯本企業規章制度的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五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經工商註冊登記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中外投資者都不得隨意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方企業不得干預合營企業的自主權,並應盡力為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方便條件。
第六條 合營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研究決定本企業的重大生產經營活動及有關事宜。總經理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董事長及董事不得隨意干預總經理的日常業務工作,發現問題,應通過董事會按規定程式處理。
第七條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人代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職責。經董事會研究同意,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職務。在企業中不任實職的正、副董事長及董事,不得在企業領取工資,但因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可在企業列支。
第八條 中方的董事會成員和正、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應委派和推薦思想品德好,熟悉涉外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懂本行業務,會經營管理,有開拓精神,並善於和外方合作共事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 鼓勵外國投訴者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董事長、總經理可由中方人員擔任,也可由外商擔任。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批准證書時,應同時提出董事會成員和正、副總經理人選,其主管部門和經貿委應得中方推薦的董事會成員和正、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報批。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信貸資金應納入信貸計畫,優先安排。有外匯經營權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對企業開辦現匯抵押業務,貸放人民幣資金。金融機構應適當放寬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現金管理,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合理核定現金庫存和現金提取額。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應自求平衡。收不抵支的,可向外匯管理機構申請調劑,或經外匯管理機構批准,在外商投資企業或其他企業之間相互調劑解決。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建設所需物資,由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納入計畫,組織供應。指令性計畫產品所需物資,由下達指令性計畫的部門下達物資供應計畫,並保證供應。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水、電、煤、氣、油、運輸以及通訊設施等,有關部門應優先供應和解決。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進出口的下列商品按年度向有關部門申報計畫:
(一)生產內銷產品所進口的許可證管理商品;
(二)進口國家限制的非生產性機電產品;
(三)本企業生產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
外商投資企業憑批准的計畫指標分別到國家經貿部、特派員辦事處或省外貿局等發證機關領取進出口許可證。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收、招聘人員,應編制用人計畫,報請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晉升,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人事關係代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中方人員的原有工資級別,作為檔案工資存入本人檔案。符合國家統一調資條件的,應在本人檔案工資中記載所調升的工資等級,作為本人離開外商投資企業後確定工資級別和退休時計發退休金的依據。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應實行勞動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繳納,按省、市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未經市統計局和市經貿委批准,其他部門不得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填報統計報表,不得對外公布有關的統計資料。
第十八條 除國家統一管理定價的產品和服務收費外,外商投資企業可對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自行定價,並報市物價部門備案。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物價檢查、監督由省和市兩級物價部門負責組織。
第十九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盡的義務外,任何單位不得向其攤派人力、財力、物力。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各種攤派,並可向當地政府控告和檢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規定的正常檢查外,任何部門不得隨意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依照職能分工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管理。
(一)經貿委綜合管理外商投產企業。負責檢查政策落實,監督契約執行,協調處理涉外有關事宜;指導行業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
(二)經委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所需能源、通訊、交通、運輸等的供應調度以及資金信貸的安排;指導行業主管部門搞好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協調有關部門為其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三)計委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物資計畫的協調安排。
(四)建委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劃定點、供水、基本建設、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管理和協調。
(五)工商、財政、稅務、外匯管理、銀行、海關、商檢、審計、勞動、人事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合營企業的主管部門為該企業中方合營者的主管部門;合營中方系鄉鎮企業的,其主管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合營中方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營者的,應共同協商確定一個本市中方合營者的主管部門作為該合營企業的主管部門;
(三)外資企業和現無主管部門的合營企業,暫定市經貿委為其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的職責如下:
(一)依法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自主權,並為其提供有效服務;
(二)負責審查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的中方董事和正、副總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人選,並向同級經貿委轉報名單;
(三)幫助外簡投資企業董事會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四)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籌建和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五)歸口管理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歸口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人事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外商投資企業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嚴格履行契約;
(八)協調解決中外雙方在合體中所發生的矛盾,協調合營企業與本系統內其他企業的關係。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中侵犯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處理。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市經貿委投訴,也可依照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觸犯刑律的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濟南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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