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是一部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11月1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501
  • 發布日期:1993-11-18
  • 生效日期:1993-11-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11-18
【生效日期】1993-1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1993年11月18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加強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開發區)的企業登記管理,維護開發區的經濟秩序,促進開發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下列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從事承包經營的外國(地區)企業和其他企業。
第三條開發區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開發區設立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簡稱開發區工商機構),負責開發區的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開發區內設立企業,除國家規定必須實行審批制度(含許可證)的外,可直接向開發區工商機構申請開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無營業執照,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開發區工商機構受理開業登記申請後,10日內做出核准登記或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契約、章程簽字前,向開發區工商機構申請名稱登記。
開發區企業名稱應按國家規定的核准許可權報批。
第六條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1)組建負責人或投資者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設立審批檔案;
(3)投資者簽章的組織章程;
(4)投資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資格證明;
(5)驗資證明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七條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登記申請書;
(2)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3)負責人的任職檔案;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2)契約、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和批准證書;
(3)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准檔案;
(4)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5)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6)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委派(任職)檔案和上述中方人員的身份證明;
(7)住所使用證明。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原審批機關批准的檔案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3)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4)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5)負責人任職檔案;
(6)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十條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開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批准機關的批准檔案;
(2)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書;
(3)該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4)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5)該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簡歷。
金融業、保險業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除應按前款一、二、三、五項規定提交證件和材料外,還應提交該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成員名單。
第十一條外國(地區)企業在開發區從事承包經營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或證件;
(3)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簽訂的契約(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按有關規定辦理);
(4)外國(地區)企業所屬國(地區)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合法開業證明;
(5)外國(地區)企業的資金信用證明;
(6)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委派的中國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及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開發區工商機構對申請登記的企業依法核發營業執照。企業從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每年更換一次。
第十三條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為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投資者可以一次性出資,也可以分期出資。分期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註冊資金的三分之一,並應在申請登記註冊前投入,最後一期出資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投入。不能按期投入的,應在期滿前向開發區工商機構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企業的經營範圍,除國家有專項規定外,一律放開經營。
第十五條企業改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註冊資金、經營期限、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當向開發區工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可直接向開發區工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開發區工商機構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十六條企業經營期滿、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向開發區工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對企業核准註銷登記,應同時收繳營業執照正、副本和印章,並通知開戶銀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註銷時應收繳《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代表證和雇員證。
第十七條開發區工商機構對企業實行年度檢驗制度。跨年度不辦理年檢的,按自動註銷處理。
第十八條開發區工商機構對區內登記註冊的企業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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