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

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

《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於2016年7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
  • 發文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條例全文,徵稿通知,徵稿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全文

2016年7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發揮經濟開發區功能優勢和開放引領作用,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升級,提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濟開發區的管理服務、整合最佳化、建設發展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經濟開發區,包括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統稱國家級開發區)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以下統稱省級開發區)。
第三條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新型城鎮化和新型工業化相結合,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產業集聚、產城融合、差異化發展的原則,建設改革開放的先行區、經濟轉型升級的引領區、創新驅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示範區,帶動地區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將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推動經濟開發區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省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經濟開發區的綜合協調、指導服務、考核評價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經濟開發區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經濟開發區協會在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發揮專業指導和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單位提供投資促進、人才培訓、信息諮詢、商務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七條經濟開發區可以設立管理委員會,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理職能。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定相應的職能機構,建立完善科學高效、公開透明的管理機制。
鼓勵經濟開發區創新管理體制,探索建立市場化管理模式。
第八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和實施經濟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
(二)編制經濟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組織編制產業發展目錄,統籌產業布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投資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四)制定招商引資政策,健全招商引資機制,整合招商引資資源,搭建招商引資平台;
(五)組織實施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負責區域內財政、建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統計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工作;
(七)根據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或者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負責區域內土地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協調配合規劃、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政府有關部門在經濟開發區內的工作;
(九)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有關投資項目立項、建設等管理許可權,依法下放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委託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者其職能機構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
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下放或者委託的事項實行目錄管理。
第十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在經濟開發區內實施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原則上不在經濟開發區設定工作機構。確因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的,應當嚴格按照程式審批。
第三章 整合最佳化
第十二條經濟開發區的設立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條件。
第十三條申報國家級開發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請報告,由省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論證、審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申報省級開發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請報告,經省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論證、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經濟開發區進行空間整合、資源整合和產業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
經濟開發區需要進行更名、擴大規劃面積或者調整區位的,應當按照原設立申報程式批准。
第十五條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提升經濟開發區城市綜合功能、強化產業支撐、完善土地政策等措施,支持具備條件的經濟開發區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
根據經濟開發區發展階段、區位條件和城市化進程需要,位於中心城區或者與城區連片發展的經濟開發區,可以併入相關的行政區;遠離中心城區且條件成熟的經濟開發區,可以整合周邊區域,探索設立新的行政區。涉及行政區劃調整的,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省和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經濟開發區的分類指導,建立動態管理制度。
支持經濟綜合實力強、產業特色明顯、發展質量高的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
對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環境保護不達標、發展滯後的經濟開發區,由省或者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向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議;對整改達不到要求或者無法完成整改任務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撤併整合。
第四章 建設發展
第十七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劃,編制經濟開發區發展規劃。經濟開發區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戰略目標、產業特色、空間布局、生態環保等內容。
第十八條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編制經濟開發區規劃,按照法定程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經濟開發區規劃應當合理確定產業用地和生活性用地的比例,統籌規劃生產、綜合服務、生態保護等各類功能分區,促進產業發展和人居環境改善,推進產城融合和新型城鎮化建設。
編制經濟開發區規劃,應當嚴格遵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並組織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九條經濟開發區因開發建設征地涉及的徵收、補償和安置工作,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配合當地國土資源、房屋徵收等部門依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開發區土地的投資強度、產出效益、創造稅收等具體標準,建立健全經濟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考核與獎懲制度。
鼓勵通過協商收回、流轉、協定置換、合作經營、自行開發等方式,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二次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經濟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產業發展定位,統籌產業布局,培育產業集群,實現差異化發展。產業發展規劃經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完善重大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保障招商項目落實。
第二十二條經濟開發區應當依法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產業政策、規劃選址、環境評價、安全評價、用地標準等內容的審查。
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高、產出效益高、產業關聯度高、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進入經濟開發區。
第二十三條經濟開發區應當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推進清潔生產,進行園區循環化改造,建設生態工業園區,引導產業結構向綠色、低碳、循環方向發展。
第二十四條鼓勵經濟開發區加快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台,加強創新創業人才、信息等資源整合,推動創新集群與產業集群融合發展。
支持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科技研發、人才聯合培養等方式,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機制。
第二十五條鼓勵經濟開發區與其他區域或者企業採取合作共建、委託管理等方式,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或者產業合作聯盟,拓展發展空間。
支持經濟開發區與已開發國家(地區)園區、跨國公司合作,共建高端裝備製造、生態環保、科技創新等國際合作園區。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項目安排、招商引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體制創新、政策實施等方面支持經濟開發區的發展,為經濟開發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承擔社會管理職能。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濟開發區健全政府與企業的溝通機制,完善金融服務和投資貿易便利化,建設公平競爭、運行規範、監管透明高效的營商環境。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濟開發區健全財政職能,提高經濟開發區的發展能力。
經濟開發區財政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編制預算,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並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經濟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經濟開發區的財政收入,除按照規定上繳外,應當用於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九條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優先安排新興產業、特色產業、科技創新、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投向經濟開發區。
第三十條經濟開發區應當建立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資本管理市場化的投融資機制。
鼓勵和引導外資和社會資本參與經濟開發區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項目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
第三十一條鼓勵在經濟開發區內設立金融服務、法律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資諮詢、智慧財產權交易、人力資源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為經濟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制定人才培養和高層次人才引進使用的具體政策,創新人才培養、引進模式,促進高端人才聚集。
第三十三條鼓勵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探索建立靈活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有條件的經濟開發區可以實行聘任(用)制、競爭上崗制、績效考評制。
對經濟開發區發展特殊需要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員可以實行特崗特薪、特職特聘。
第三十四條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社會保障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接受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除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不得在經濟開發區內設立收費項目。
任何單位不得強制經濟開發區內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等活動,不得強制經濟開發區內企業贊助、捐贈。
第三十六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制定並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收費清單,健全權力監督、制約和協調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三十七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建立政務服務平台,最佳化行政許可和服務流程,推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為區內企業、投資創業者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第三十八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受理機制,受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訴求及其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後,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徵稿通知

省政府法制辦關於《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省政府2015年立法計畫,省商務廳代省政府起草了《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件。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省府前街1號,郵編:250011,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8月7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5年7月29日

徵稿全文

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發揮經濟開發區功能優勢和開放引領作用,提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濟開發區的設立變更、管理服務、開發建設、產業發展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經濟開發區,包括國家級開發區和省級開發區。國家級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開發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
第三條【功能定位】 經濟開發區是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和實施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是改革開放的先行區、經濟轉型升級的引領區、創新驅動和綠色發展的示範區。
第四條【發展原則】 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產業集聚、集約建設、差異化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將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六條【部門職責】 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經濟開發區的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經濟開發區建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開發區協會】 鼓勵和支持經濟開發區協會在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發揮專業指導作用,為會員單位提供投資促進、人才培訓、信息諮詢、商務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章 設立與變更
第八條【設立原則】 經濟開發區的設立實行總量控制,一個縣(市、區)一般不得超過一個經濟開發區。
第九條【國家級開發區申報】 申報國家級開發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由省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論證、審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條【省級開發區設立條件】 申報省級開發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重點區域發展規劃,具有產業集聚優勢,對區域經濟能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二)符合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
(三)規劃面積、四至範圍明確;
(四)產業定位、產業結構和布局、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等符合省有關規定;
(五)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十一條【省級開發區申報材料】 申報省級開發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設區的市土地利用規劃審查意見;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五)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省級開發區設立程式】 申報省級開發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請報告,經省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論證、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變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區域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經濟開發區進行資源整合,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
經濟開發區需要進行更名、擴大規劃面積或者調整區位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報經批准。
第十四條 【退出機制】 省和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經濟開發區的分類指導,建立動態管理制度。
支持經濟綜合實力強、產業特色明顯、發展質量高等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對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環境保護不達標、發展滯後的經濟開發區,逐步建立退出機制。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五條【管理機構】 經濟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本級人民政府相應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理職能。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大部制、綜合性、簡政效能的原則,設定相應的職能機構。
鼓勵經濟開發區創新管理體制,探索建立市場化管理模式。
第十六條【管理職責】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和實施經濟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
(二)編制經濟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組織編制產業發展目錄,統籌產業布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投資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四)制定招商引資政策,健全招商引資機制,整合招商引資資源,搭建招商引資平台;
(五)組織實施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根據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或者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負責區域內土地、規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區域內財政、建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統計、市場監管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工作;
(八)經濟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部門派出機構】 經濟開發區所在地政府職能部門原則上不在經濟開發區設定工作機構,確因工作需要設立的,應當嚴格按照程式審批。
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經濟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其設立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在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組織協調下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服務機制】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建立政務服務平台,最佳化行政許可和服務流程,推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為區內企業、投資創業者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第十九條【下放許可權】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下放的投資項目建設、外商投資項目立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許可管理權,依法下放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條【執法體制】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其職能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文明執法,接受監督。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行政管理需要,整合行政執法主體,通過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實行綜合執法。
經濟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委託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所屬職能機構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
第四章 建設與發展
第二十一條【發展規劃】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劃,編制經濟開發區發展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經濟開發區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戰略目標、產業特色、空間布局、生態環保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建設規劃】 經濟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編制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按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組織實施。
經濟開發區的開發建設,應當嚴格遵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
第二十三條【土地利用】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經濟開發區土地的儲備、出讓等有關工作。
鼓勵通過協商收回、流轉、協定置換、合作經營、自行開發等方式,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二次開發利用。
第二十四條【土地徵收補償】經濟開發區因開發建設征地涉及的徵收、補償和安置工作,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配合當地國土資源、房屋徵收等部門依法辦理。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開發區土地的投資強度、產出效益、創造稅收等具體標準,建立健全經濟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考核與獎懲制度。
對節約集約用地成效顯著的經濟開發區,給予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獎勵和有關用地政策傾斜。
第二十六條【產業發展規劃】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經濟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產業發展定位,統籌產業布局,培育產業集群,實現差異化發展。經濟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產業規劃,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完善重大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保障招商項目落到實處。
第二十七條【項目準入】 經濟開發區應當制定項目準入條件,加強對建設項目產業政策、規劃選址、環境評價、用地標準等內容的審查。
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高、產出效益高、產業關聯度高、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進入經濟開發區。
第二十八條【綠色發展】 經濟開發區應當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推進清潔生產,建設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等綠色園區,引導產業結構向綠色、低碳、循環方向發展。
第二十九條【科技創新】 鼓勵經濟開發區加快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台。
支持企業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科技研發、人才聯合培養等方式,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機制。
第三十條【產業合作】 鼓勵經濟開發區與其他區域或者企業採取合作共建、委託管理等方式,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或者產業合作聯盟。
支持經濟開發區與已開發國家(地區)園區、跨國公司合作,共建高端裝備製造、生態環保、科技創新、智慧知識等國際合作園區。
第五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一條【政府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項目安排、招商引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體制創新、政策實施等方面支持經濟開發區的發展,為經濟開發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經濟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營商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濟開發區健全政府與企業的溝通機制,完善金融服務和投資貿易便利化,建立市場公平競爭、法制運行規範、監管透明高效的營商環境。
第三十三條【財政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濟開發區健全財政職能,提高經濟開發區的發展能力。
經濟開發區財政實行獨立核算,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經濟開發區的財政收入,除按照規定上繳外,應當用於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十四條【資金導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新興產業、特色產業、科技創新、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投向經濟開發區。
第三十五條【投融資體制】 經濟開發區應當建立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投資管理市場化的開發區資產運營管理機制。
鼓勵外資和社會資本參與經濟開發區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項目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
第三十六條【人才引進】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家或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制定高層次人才引進使用的具體政策,創新人才引進模式,促進高端人才聚集。
第三十七條【創新用人機制】 鼓勵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探索建立靈活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有條件的經濟開發區可以實行全員聘任制、競爭上崗制、績效考評制。
對經濟開發區發展特殊需要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員可以實行特崗特薪、特職特聘。
第三十八條【中介服務】 鼓勵在經濟開發區內設立金融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資諮詢、智慧財產權交易、人力資源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為經濟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勞動保護】 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接受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十條【企業權益保護】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不得在經濟開發區內設立收費項目。
任何單位不得強制經濟開發區內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和強制贊助捐贈等行為。
第四十一條【清單管理】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依法制定並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服務清單、收費清單,健全權力監督、制約、協調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四十二條【投訴處理】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投訴協調機制,受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訴求及其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控告。
接到投訴、舉報、控告後,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制定本條例對促進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發揮經濟開發區功能優勢和開放引領作用,提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聯繫點徵求了意見。6月中旬,於建成副主任帶隊,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商務廳組成調研組,赴青島、濰坊和棗莊三市就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立法調研,召開了有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相關單位和機構等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6月22日,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專家意見。隨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又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7月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條中關於經濟開發區功能定位的規定與第四條經濟開發區建設發展基本原則的有關內容重複,建議進行整合。修改時將這兩條進行了合併,即“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新型城鎮化和新型工業化相結合,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產業集聚、產城融合、差異化發展的原則,建設改革開放的先行區、經濟轉型升級的引領區、創新驅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示範區。”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立法調研中有的市和有的立法諮詢員提出,條例草案中缺少規範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經濟開發區內政府職能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關係的內容,建議予以明確。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九條關於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職責的規定中補充了一項,即“協調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政府有關部門在經濟開發區內的工作;”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八項。
三、立法調研中有的市提出,根據國家和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建議增加在經濟開發區內對國家和省行政審批下放或者委託的事項實行目錄管理的規定,以方便企業、民眾查詢辦理業務。根據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了“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下放或者委託的事項實行目錄管理”的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三款。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立法調研中有的市和有的立法諮詢員提出,為更好地服務經濟開發區的發展,建議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經濟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了“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承擔社會管理職能”的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五、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立法調研中有的市提出,經濟開發區財政應當依法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並接受人大監督。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經濟開發區財政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編制預算,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並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經濟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7月22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濟南閉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通過了《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會後,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齊魯網記者了解到,目前山東有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15家,省級經濟開發區137家,《條例》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就經濟開發區的管理體制、整合最佳化、建設發展以及服務保障等確定了一系列制度,進一步發揮經濟開發區功能優勢和開放引領作用。
經濟開發區現行管理條例過時 已實施20多年
對於一個省而言,經濟開發區是發展速度最快、投資環境最優、產業層次最高、集約程度最強的經濟版塊。而在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眼中,在經濟開發區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產業發展層次低、土地集約利用水平低、對外開放程度低以及機制體制活力不足、發展後勁不足等問題。
“經濟開發區特別是省級經濟開發區在發展過程中缺乏法律法規依據,開發區的功能定位、管理體制和政策保障等無法在法律上得以明確,發展環境不夠最佳化……需要通過地方立法,明確開發區的功能定位、法律地位和管理體制,規範開發區的建設發展、整合最佳化和服務保障等,為開發區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充分發揮其視窗、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為提高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做出更大貢獻。”
李春田表示,現行《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是1994年通過的,實施20多年後內容大多已經過時,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遠遠不能適應山東省經濟開發區發展的需要。而新的《條例》從起草到審議通過歷時四年多,在立法過程中多次徵求商務系統意見和開展實地調研,充分吸收了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制度設計更加科學合理。
《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出台 10月起正式實施
齊魯網記者了解到,《條例》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條例》共分6章39條,分別對經濟開發區的管理體制、整合最佳化、建設發展以及服務保障等內容作了規定,其中包括多項制度創新。
《條例》第三條明確了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原則,規定“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新型城鎮化和新型工業化相結合,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產業集聚、產城融合、差異化發展的原則”。同時,《條例》將經濟開發區的功能定位界定為“改革開放的先行區、經濟轉型升級的引領區、創新驅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示範區,帶動地區經濟發展。”
石曉表示,當前經濟開發區在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管委會地位、職責不明確、管理體制僵化等問題,為此,《條例》首先明確了經濟開發區的管理體制,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法律地位。條例第七條規定其“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理職能”。《條例》還規定設區的市、縣政府應將有關投資項目立項、建設等管理許可權依法下放到開發區管委會,其中第十條還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許可權。
政府支持經濟開發區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
針對經濟開發區區域發展不平衡、重數量規模、輕質量效益和粗放式擴張等問題,石曉表示,《條例》對經濟開發區的總體布局提出了要求,並對其與城市化進程的關係作了前瞻性規定,提出建立開發區動態管理制度,從注重數量轉向提升質量。
具體來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政府應當支持具備條件的經濟開發區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位於中心城區或者與城區連片發展的經濟開發區,可以併入相關行政區,遠離中心城區且條件成熟的經濟開發區,可以整合周邊區域,探索設立新的行政區。
《條例》還規定,對經濟開發區實施分類指導、建立動態管理制度,對資源利用率低下、環境保護不達標、發展滯後的經濟開發區要進行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撤併整合。
此外,對於經濟開發區的項目準入、節約集約、綠色發展、創新創業等,《條例》都做出了指導性規定,如規定經濟開發區應當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等。在提升服務保障水平方面,《條例》還規定了政府的配合義務,以及為區內企業減負、不得強制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活動、不得強制企業贊助與捐贈。
[現狀]山東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有152家
山東省商務廳副廳長閻兆萬介紹,目前山東有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15家,省級經濟開發區137家,形成了以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為龍頭,省級經濟開發區為主體,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
“經過30多年的建設發展,全省經濟開發區綜合經濟實力不斷提高,對外開放引領作用顯著增強,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逐步深化,產業聚集、創新發展和生態集約建設成效明顯,產城融合發展步伐加快,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閻兆萬表示,今年上半年,全省經濟開發區各項主要指標增幅繼續保持了明顯高於全省平均水平的良好勢頭。他認為,《條例》的出台和實施,將為開發區科學發展注入新的生機和活力,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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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法律地位,促進經濟開發區的整合最佳化,推動經濟開發區的建設發展。大眾網記者了解到,目前全省共有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152家,形成了以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為龍頭,省級經濟開發區為主題,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
為了實現經濟開發區經濟功能、社會功能和生態功能的統一,《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明確了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原則,規定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新型城鎮化和新型工業化相結合,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產業集聚、產城融合、差異化發展的原則。同時將經濟開發區的功能定位界定為“改革開放的先行區、經濟轉型升級的引領區、創新驅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示範區,帶動地區經濟發展。”
大眾網記者了解到,當前,經濟開發區在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管委會地位、職責不明確、管理體制僵化等,制約了經濟開發區的發展活力。為解決這些問題,《條例》明確了經濟開發區的管理體制,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法律地位,規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理職能。《條例》還對簡政放權提出明確要求,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有關投資項目立項、建設等管理許可權,依法下放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並規定對下放的事項要進行目錄管理,以明確雙方的職權和責任。《條例》還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許可權,進一步提高開發區的執法效率和管理水平,最佳化發展環境。
為解決經濟開發區區域發展不平衡、重數量規模、輕質量效益和粗放式擴張等問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對經濟開發區的總體布局提出了要求;根據我省城市迅速發展的實際,對經濟開發區和城市化進程的關係作了前瞻性規定;建立了經濟開發區的動態管理制度,從注重數量轉向提升質量。推動經濟開發區的建設發展,通過制度創新,提升服務保障水平。
山東省商務廳副廳長閻兆萬介紹說,目前,全省共有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152家,其中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15家,省級經濟開發區137家,形成了以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為龍頭,省級經濟開發區為主體,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
經過30多年的建設發展,全省經濟開發區綜合經濟實力不斷提高,對外開放引領作用顯著增強,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逐步深化,產業集聚、創新發展和生態集約建設成效明顯,產城融合發展步伐加快。今年上半年,全省經濟開發區各項主要指標增幅繼續保持了明顯高於全省平均水平的良好勢頭。《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的出台和實施,為開發區科學發展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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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經濟開發區在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管委會地位、職責不明確、管理體制僵化等,制約了經濟開發區的發展活力。為解決這些問題,《條例》明確了經濟開發區的管理體制,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法律地位,規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理職能。《條例》還對簡政放權提出明確要求,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有關投資項目立項、建設等管理許可權,依法下放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並規定對下放的事項要進行目錄管理,以明確雙方的職權和責任。《條例》還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許可權,進一步提高開發區的執法效率和管理水平,最佳化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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