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

《山東省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是山東省為加強企業工資管理,保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文號:魯政發[1995]107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魯政發[1995]107號
【發布日期】1995-10-15
【生效日期】1995-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山東省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魯政發[1995]107號)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山東省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
山東省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工資管理,保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在企業領取工資報酬的勞動者。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企業依據勞動契約的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基本)工資、年功工資、獎金及各種津(補)貼等。
第三條企業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企業應使勞動者工資水平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第四條當事人因工資發生勞動爭議的,可請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工資工作。
第二章 企業工資的巨觀管理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工資的巨觀管理,對工資總量實行調控,保持企業工資總額增長率低於經濟效益增長率,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率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率,使工資水平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第七條建立工資增長指導線和物價補貼制度。省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和物價上漲情況,制定年度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和物價補貼指導意見。
第八條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省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根據國家規定製定、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實行工資總額彈性計畫管理制度。勞動行政部門在工資總額彈性計畫內對企業的工資總額實施調控:
(一)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資產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有獨資公司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其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勞動、財政(稅務)部門批准;
(二)工資稅利率處於全省同行業先進水平的國有、集體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有獨資公司,經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自主確定工資總額;
(三)國有、集體企業以內部股形式出賣給本企業職工的和股份制企業國有資產不控股的,其工資總額在改制後第一年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以後年度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四)實行國有民營的企業,按經營承包契約自主確定工資總額;
(五)新建企業或長期虧損而不能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據其經濟效益或工作任務核定年度工資總額;
(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確定工資水平和工資增長率。
第十條國有、集體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有獨資公司的工資水平不得超過所在市地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2倍;確需提高工資水平的,應按隸屬關係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國有、集體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有獨資公司廠長(經理)的工資水平應根據企業規模、生產責任、風險程度、經濟效益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條件確定:
(一)全面完成任務指標的,全額領取現行的基本(標準)工資、獎金和津(補)貼;
(二)超額完成年度任務指標的,其工資水平,小型企業可在不高於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內確定;中型企業可在不高於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以內確定;大型企業可在不高於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以內確定;
(三)因管理不善未能完成任務指標甚至造成經營性虧損的,扣減其工資。
第十二條國有、集體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有獨資公司廠長(經理)的工資逐步實行年薪制,以年度為周期根據生產責任和勞動貢獻等條件確定工資標準。年薪制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考核情況提出廠長(經理)工資水平的意見,經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後,按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十四條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工資儲備金制度,做到留有餘地,以豐補歉。
第十五條實行《工資基金使用手冊》管理制度。企業應當在基本帳戶開戶銀行支取工資。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工資總額的提取、發放和支付情況實施管理和監督。
禁止企業在工資基金外坐支、套取現金支付工資。
企業應依法向當地勞動、統計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工資基金使用手冊》由省勞動廳、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統一制發。
第三章 企業工資的內部管理
第十六條企業應在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交勞動工資計畫立戶報告。內容包括: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勞動者人數、工資總額計畫和企業執行的工資制度等,並附有企業批准證明、營業執照、章程等文本。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在政府巨觀管理下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狀況,制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以及獎懲、津(補)貼、晉級增薪、降級減薪的辦法,並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契約中,應在工資報酬方面明確實行的工資制度、標準(基本)工資等級、津(補)貼標準、增加工資和獎懲的辦法等內容。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勞動評價制度和勞效考核制度。勞動者工資標準根據勞動評價確定,其實得工資報酬根據勞效考核結果決定。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根據勞動評價調整勞動者之間的工資。從事複雜工作的勞動者的工資應高於從事簡單工作的勞動者的工資;從事技術、繁重、危險工作的勞動者的工資應高於從事一般工作的勞動者的工資。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按省公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和物價補貼指導意見對勞動者增加工資和發放物價補貼。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工資分配的民主管理制度。國有、集體企業工資分配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必須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確定工資分配。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代扣代繳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工資支付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不得無故拖欠和剋扣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六條企業至少每月支付勞動者一次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企業應按約定日期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支付日如遇休息日或節假日,應提前支付。
企業對完成一次性勞動、完成某項具體工作或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契約的勞動者,應在其任務完成或契約解除、終止時按有關協定、契約規定一次付清工資。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委託他人代領。企業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企業必須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簽字,並保存備查。
第二十八條企業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的,工資支付方式可不受第二十七條的限制。具體辦法應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應支付其工資。
第三十條企業在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假期間,應按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三十一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如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工作任務後,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三)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企業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前款規定分別按照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企業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三十三條企業依法破產的,勞動者有權獲得破產前欠發的工資。在破產清償中,應按法定的清償順序,首先償還欠付勞動者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因勞動者個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按照勞動契約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其經濟賠償可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剩餘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第五章 處罰
第三十五條企業不執行工資申報或備案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超提工資總額或超發(領)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企業處以超提超發(領)額1-2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報酬、應得工資20-100%的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勞動者應得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侵害勞動者合法工資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無計畫或超計畫為企業支付工資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的罰款一律由個人承擔;對企業的罰款從營業外列支,但在計征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一律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勞動行政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的工資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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