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外商、華僑、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常設代表機構中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管理辦法》在1991.10.11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外商、華僑、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常設代表機構中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10月11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0月11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商、華僑、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常設代表機構中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及其隨行家屬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和發展國際交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華僑、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常設代表機構中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四條 外商、華僑、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常設代表機構應當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月起十日內,向市公安局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的主要事項有:企業或者機構名稱,地址,業務範圍,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姓名和職務等。
第五條 外商、華僑、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常設代表機構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終止或者變更登記事項後五日內,向市公安局註銷或者變更備案登記。
第六條 外商、華僑、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常設代表機構中常住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的外國人及其隨行家屬,應當於入境之日起十日內,持本人有效護照、“Z”字簽證、有關單位介紹信、健康證明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到市公安局申請辦理居留登記手續。
第七條 市公安局對提交證件齊全、符合居留條件的外國人,按下列規定辦理居留手續:
(一)批准居留一年(含一年)以上的,發給《外國人居留證》;
(二)批准居留不滿一年的,發給《外國人臨時居留證》。
第八條 外商、華僑、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常設代表機構中常住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的華僑、港澳台人員及其隨行家屬,應當於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本人有效護照或者本人身份證、入境證件、有關單位介紹信、健康證明,到市公安局申請辦理居住登記手續。
市公安局對提交證件齊全、符合居住條件的,應當予以批准居住並發給暫住證件。
第九條 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在居留、暫住證件有效期滿後需繼續居留或者居住的,應當於證件有效期滿聲明遺失的證件作廢。
第十二條 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以及其他本市國內機構中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
第十三條 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在城鎮居民家中住宿的,必須於抵達後二十四小時內,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入境證件和留宿人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在農村居民家中住宿的,必須於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
第十四條 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在本市的國外境外機構或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家中住宿的,必須於抵達後二十四小時內,由留宿機構、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入境證件和留宿人的居留、暫住證件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
第十五條 出於保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縣公安機關可以限制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或者外商、華僑、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常設代表機構在規定的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處所;已經在限制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處所的,必須在市、縣公安機關遷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遷至許可的地區。
第十六條 對侵犯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人身、財產權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作出處罰決定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也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