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鼓勵外商在開發區內興辦外商獨資區的若干規定》在1994.05.25由濟南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鼓勵外商在開發區內興辦外商獨資區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5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5月25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政府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產品,推進我市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在我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向型工業加工區等區域內興辦外商獨資區(以下簡稱外資區)。
外資區規模一般在一平方公里以上。
第三條 外商來我市興辦獨資區,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後,通過土地出讓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商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前提下,自主規劃、自主開發、自主招商、自主經營,也可以與中方合資或合作開發建設。
第四條 外資區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國家規定的不同用途最高為40年至70年。土地使用權期滿,外商可按規定申請續期。
外商通過出讓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需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出讓金。
第五條 外商對經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契約規定的使用年限內(不含未開發建設的生地)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外商個人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繼承。
第六條 外資區內的水、電、氣、熱和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給予優先安排。水、電、氣、熱增容費按國家規定標準計收,經批准可分期繳納。
第七條 外資區開發建設免繳城市建設配套費、教育配套費、商業網點配套費,建設期間免繳土地使用費。區內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內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繳土地使用費。外資區土地使用費按年級差地租的20%收取,每年每平方米超過3元的按3元計收。
第八條 外資區內以興辦外商獨資企業為主,也可興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鼓勵外商興辦大型工業性生產項目和大型高新技術項目;鼓勵外商在能源、交通、電力等基礎性行業投資。
第九條 按國家稅法規定對外資區內企業減免或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外資區內外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投入本企業、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興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40%;再投資於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再投資不足五年撤出的,應交回已退還的稅款。
第十一條 外資區內的外商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在匯出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
第十二條 外資區內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免繳地方所得稅。
第十三條 外資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產品外,免徵關稅和增值稅。
第十四條 外資區內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建築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及其零配件、辦公用品和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原輔材料,免徵關稅和增值稅。外商獨資企業免領進口許可證。但用免徵、免稅進口的原輔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時,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補辦進口審批手續,補征關稅和增值稅。
第十五條 外資區內的外籍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在合理數量內免徵關稅和增值稅。
第十六條 為支持外資區的開發建設生產,市統一規劃,經海關批准建設保稅倉庫,供外資區使用。
第十七條 外資區內的外籍人員,根據需要可辦理多次出入境簽證。
第十八條 外資區及區內外商投資企業自行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所需職工可在本市範圍內招收,也可經本市勞動人事部門認可後到市外招聘。招收、招聘、辭退或開除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外資區內的外籍人員在我市居住、工作期間,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其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應得到尊重。
第二十條 本規定同時適用於在濟興辦獨資區的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濟南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