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關於外匯管理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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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外匯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辦理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按抵押日匯率計算,互不計息。
三、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1、河南省外匯管理局是處理本省境外投資有關事宜的管理機關,負責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並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2、境外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須憑省人民政府或省經貿委的批件,經財政廳、省外匯管理局審核後,辦理資產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並按匯出的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境外投資企業的匯回利潤保證金專戶,由外匯管理部門在指定的銀行開設。
3、境外企業的外匯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境外。如屬特殊需要,必須以個人名義開戶的,應報經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批准。
4、境外企業在當地註冊和開戶後,應在三十日之內將當地註冊證明及企業開戶銀行、銀行帳戶等有關資料,由其境內投資者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5、境外企業的利潤或其它外匯收益必須按期調回境內。其收益自企業在當地註冊之日起,五年內由境內投資者全額留成。五年後,20%上繳國家,80%留給境內投資者。如存放境外周轉使用,須事先報經省外匯管理局批准。
6、境外企業資本變更、轉讓股份,須報原批准部門批准,並向省外匯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局提交報告書,在轉讓結束三十日內將所得外匯收益調回。
7、境外企業停業或解散後,應將外匯收益及時調回,不得擅自挪作它用或存放境外。
8、境外企業未按計畫匯回利潤或其它收益的,其境內投資者應向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提交不能按照完成利潤計畫或者經營虧損的報告書。如無正當理由,省外匯管理局將按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從企業保證金帳戶或留成外匯中扣除相應數額上繳國家。
9、境外企業應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省外匯管理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等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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