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業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辦法

《湖南省林業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19﹞5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省林業工作實際,制定的試行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湖南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湖南省林業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林法〔2023〕3號
各市州林業局,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局機關各處室站中心,局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林業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特制定了《湖南省林業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林業局
2023年6月13日

檔案全文

湖南省林業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19﹞5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省林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省範圍內從事林業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試行辦法。
第三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林業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是指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要求申請人委託或自行委託中介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調查設計、技術審查、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
本試行辦法所稱林業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登記設立,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為委託人提供有償中介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機構。
本試行辦法所稱中介超市是指省級統一建設的中介服務網上交易綜合性信息化服務和監管平台。
第四條 林業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包括:
(一)出具轉基因檢測報告;
(二)擬建機構或設施對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主要保護對象影響評價報告編制;
(三)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四)重大建設項目對森林公園生態環境及風景資源影響論證說明編制;
(五)林木採伐伐區調查設計編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職責加強對本級中介服務工作的統籌管理,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省林業局主要職責為:
(一)牽頭梳理和完善全省林業中介服務事項,編制、更新全省林業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類型、設立依據及資質(資格)要求等要素;
(二)指導編制林業中介服務指南、一次性告知書、委託書及中介服務契約示範文本;
(三)對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相關資質(資格)真實性進行核驗,對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機構提出清退建議,並告知省級中介超市運行機構;
(四)依法依規對林業中介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行業信用管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線索移交至有權處理的機關;
(五)依法依規處理有關中介服務投訴;
(六)建立全省林業中介機構檔案,對全省林業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及開展服務情況進行匯總。
市(州)、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依法依規對本地區林業中介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行業信用管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線索移交至有權處理的機關;
(二)加強本級中介機構資質管理,對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機構提出清退建議,並告知本級中介超市運行機構;
(三)依法依規處理本級有關中介服務投訴;
(四)依法收集本行政區域內林業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建立檔案,並按要求層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入駐中介超市的林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依法登記設立,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從業資格。
(二)有健全的執業規則以及內部管理制度。
(三)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七條 中介機構應會同相應行業協會編制服務指南、一次性告知書、委託書、中介服務契約,報相關服務事項的行政審批部門備案。
服務指南及一次性告知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服務流程;
(二)完成服務所需時限;
(三)所需材料、義務和責任等服務條件;
(四)收費標準。
委託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委託服務時限;
(二)委託服務內容、質量及要求。
中介服務契約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履行契約的人員數量、執業資格要求;
(二)服務內容、質量及要求;
(三)服務時限要求以及不計服務時限的情況;
(四)服務費用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五)雙方權利與責任;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與解決方式。
第八條 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並在其受理服務委託的場所和本機構的網站將前述制度連同本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信息、服務指南及投訴方式進行公示,並保證公示信息的真實性。
第九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中介服務,客觀、如實地反映事實,並對做出服務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依法依規、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服務收費標準,並通過契約與委託人協商確定。中介機構不得實施價格壟斷、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及相互串通操縱市場等行為。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執業情況,對服務過程中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矢量數據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進行歸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均應入駐中介超市。
申請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由省林業局在其入駐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質核驗後,方可開展林業中介服務。
全省林業系統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項目,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招投標或政府採購以外的,必須在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制定年度計畫,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林業中介機構每年至少實施一次隨機抽查。抽查結果逐級上報至省林業局。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定失信行為,依法依規採取告誡、不採用等具體懲戒措施:
(一)擬建機構或設施對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主要保護對象影響評價報告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導致出現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質量問題,情節嚴重的;
(二)編制服務成果弄虛作假、粗製濫造、質量低下的;
(三)在中介超市中選後無故放棄中選結果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與委託人簽訂契約的;
(四)擅自提高服務收費或變相要求委託人增加服務費用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在契約要求的服務時間完成服務的;
(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卻未迴避的;
(七)未履行有關守信承諾的;
(八)提供虛假材料、證照(偽造、篡改、轉借、借用證照、掛靠)等開展中介服務的;
(九)與委託人或其他中介機構相互串通而擾亂公平競爭秩序的;
(十)在提供中介服務時,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賄賂委託人、交易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
(十二)違法違規或違反契約規定將項目進行轉包或分包的;
(十三)利用監理、評審、審核等服務優勢干預其他中介機構日常經營或要求其他中介機構進行利益輸送的;
(十四)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惡意投訴的;
(十五)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十六)其他應當記作失信的行為。
中介機構申請信用修復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行政確認等政務服務事項涉林中介服務管理,參照本試行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林業局辦公室2023年6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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