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鄭州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鄭州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是為加快推動已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進一步放寬鄭州市中心城區落戶條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依據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實施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戰略工作方案》《河南省公安機關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範(試行)》《鄭州市實施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戰略行動計畫方案》《2022年鄭州市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和《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全面推進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規範性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2022年12月,鄭州市公安局發布《鄭州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鄭州市公安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分、縣(市)局,局直各單位:
《鄭州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市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下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抓好貫徹落實。

內容全文

為加快推動已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進一步放寬鄭州市中心城區落戶條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依據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實施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戰略工作方案》《河南省公安機關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範(試行)》《鄭州市實施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戰略行動計畫方案》《2022年鄭州市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和《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全面推進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規範性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動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戶,暢通社會性流動渠道,不斷最佳化人口分布。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適用範圍:一是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二是鄭州都市圈戶口通遷城市。
(一)進一步放寬中心城區落戶條件。凡在我市中心城區具有合法穩定就業或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不受社保繳費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我市申請登記城鎮居民戶口。
(二)繼續落實直系親屬投靠入戶政策。申請人在我市中心城區有常住戶口,經戶主同意,可申請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三)繼續落實人才引進入戶政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人才入戶,往屆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入戶,應屆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入戶,留學歸國人員入戶,準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四)繼續落實購房入戶政策。在我市中心城區購買住房的人員,可申請房主及其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五)繼續落實工作調動入戶政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入我市中心城區工作的,可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六)繼續落實投資納稅入戶政策。在我市中心城區投資、經商、辦企業的外地公民,連續經營3年以上,每年納稅金額達到3萬元以上的,或一年納稅達到1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外商投資企業按其實際投入外資額,每10萬美元可遷入1名管理生產骨幹。
(七)繼續落實遷入城鎮的農村籍退伍轉業軍人入戶政策。參軍前戶口在農村的退伍轉業軍人,可根據本人意願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八)繼續落實成建制遷移人員入戶政策。外地企業成建制遷入我市的職工,經市政府批准,準予遷入。
(九)繼續落實高校招生入戶政策。戶口住址在省市外學生被我市高校錄取後,可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學校集體戶口。
(十)繼續落實縣(市)、上街區落戶中心城區與市外遷入中心城區一致的入戶政策。鄭州縣(市)、上街區戶籍人口遷入中心城區的,須符合外市戶籍人員遷入中心城區的落戶條件。
縣(市)、上街區參照中心城區的戶口遷移政策,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
三、改革完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
(一)實行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信息管理制度
1.符合戶口遷入條件,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應當將戶口遷至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辦理落戶:
①就業單位集體戶;
②經戶主同意的居民家庭戶;
③社區集體戶。
2.公安派出所應當以鄉鎮、街道或者社區、村(居)委會為單位設立社區集體戶口,為符合落戶條件,但在當地沒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沒有直系親屬投靠、就業單位無集體戶口(含就業地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的人員提供落戶地址。
(二)完善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1.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符合遷移條件的居民可以在城鄉之間遷移。凡在農村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投靠農村籍父母、子女、配偶生活的居民,實際居住在農村,可將戶口遷入農村。在拆遷改造、村民產權登記、土地確權等特殊時期,應根據當地政府相關規定辦理入戶。
2.在我市返鄉就業創業的城鎮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在原籍或就業創業地落戶。包括在鄉村企業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鄉村依法投資經商或興辦實業以及依法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並依法經營的城鎮人員。
(三)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1.外地市戶籍人員符合我市落戶條件,申請辦理遷移戶口業務過程中,能夠通過數據共享、電子證照調用等方式實現對政府部門核發的居住證、租賃房屋契約、繳納社會保險金證明、學歷證書等證件(明)材料予以確認的,由申請人現場簽署《戶籍管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可不再提供以上證明材料。政府公共數據共享平台無法提取的,申請人仍需提交紙質材料。
2.對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落戶方式,不需提供證明材料,由申請人現場簽署《戶籍管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公安機關可免予核查。
3.依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機構和職能調整、國家和省簡政放權對事項取消、下放、調整的要求,對相關證明事項實行動態調整,進一步簡化辦事手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公安機關特別是領導同志要深刻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縣(市)區公安機關要按照統一部署,進一步明確工作重點,分解職責任務,細化時間安排,層層抓好落實。要加強情況調研,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報告戶籍制度改革進展情況,對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發現、及時反映,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
(二)加強統籌實施。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對照《意見》要求,對現行戶籍制度改革政策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與檔案精神不一致的,要堅決調整。各縣(市)區公安機關要對清理落戶政策工作組織開展專項督查,對於落實不到位的地方,下發整改通知書,督促整改到位。
(三)加強宣傳引導。準確解讀本次戶籍制度改革政策,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深入宣傳其重大意義,以及各單位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民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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