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經2022年1月4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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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相對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政務服務機構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和內容、許可條件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政務服務機構不再索要有關材料並依據書面承諾予以辦理的工作機制。
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以及為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便利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利用公共資源提供的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勞動就業、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救助幫扶、法律服務、創業需求等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機構在告知承諾制工作中確定適用對象、規範工作流程、事中事後核查、信用懲戒監管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機構是指負有政務服務職責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應當堅持問題導向、便民利企、協同推進、風險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審改、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司法行政、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具體牽頭負責單位,加強對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六條 政務服務機構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所涉事項風險可控、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及時糾正不符合條件情形的,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
本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由審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的;
(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
(三)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
(四)行政相對人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虛假承諾,尚未完成信用修復的。
第八條 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行政相對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
行政相對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式辦理。
第九條 各級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編制本機構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工作規程、辦事指南和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並在服務場所、官方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進行公布。
第十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向行政相對人書面告知承諾事項名稱、證明內容、辦理條件、行政機關核查的權力、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和後果等必要內容。
第十一條 採取告知承諾制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行政相對人應當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第十二條 行政相對人自願簽署告知承諾書並按要求提交其他材料後,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書面承諾當場辦理相關政務服務事項;對不能當場辦結的,應當按照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辦結期限。
第十三條 在政務服務事項辦結前行政相對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諾書,撤回後該事項應當按照一般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確因客觀條件無法進行核查的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機構可以按照告知承諾制先予受理,同時要求行政相對人承諾在規定的期限內補充完善相關材料。
行政相對人在承諾期限內不能補充材料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終止辦理,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行政相對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針對政務服務事項特點,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制定對應監管措施,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對免予核查的事項,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開展線上和線下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政務服務機構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實無法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政務服務機構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行政相對人因虛假承諾而獲得的利益不受保護,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行政相對人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政務服務機構可以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行政相對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將不實承諾或者逾期不履行承諾的不誠信行為記入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檔案,並通過“信用中國(甘肅)網”予以公示。
政務服務機構將行政相對人的不誠信行為記入信用信息檔案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
第二十一條 行政相對人對政務服務機構將其不誠信行為記入信用信息檔案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政務服務機構申請覆核。
受理單位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並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作出不予更正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有不誠信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在符合相關條件後,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受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政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告知承諾制工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告知承諾制工作中出現錯誤、失誤但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第二十四條 利用公共資源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在告知承諾制方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發布通知
甘肅省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號
《甘肅省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已經2022年1月4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任振鶴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