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浙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是為了提升物業服務質量,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促進全省物業服務市場規範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2018年9月4日印發,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9月4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浙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建〔2018〕19號
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房管局:
  為建立健全我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物業服務市場監管體制,根據國家、省有關物業管理和信用建設的要求,我廳制定了《浙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請及時與我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聯繫。
  聯繫人:肖進財
附屬檔案:浙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9月4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提升物業服務質量,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促進全省物業服務市場規範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依法設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實施信用信息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物業服務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建立“浙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省物業信用平台),評定、發布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物業服務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具體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公開、評分和使用等工作。
省、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有關行業協會或者第三方機構開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採集、認定和評分
第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包括:
(一)基礎信息: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基本狀況的信息,主要包括企業註冊信息、從業人員信息及經營業績信息等。
(二)良好信息: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獲得各級黨委、政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群團組織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其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
第五條信用信息的採集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採集渠道包括企業自行申報、各級物業主管部門主動採集和社會提供等。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公開、評分,由企業工商註冊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省外物業服務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工商註冊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有條件的地區,設區市物業主管部門可以統一實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公開、評分。
物業服務企業在工商註冊地以外產生的信用信息,由信息產生地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採集、認定、公開,並推送給前款規定的工商註冊地物業主管部門匯總評分。省外物業服務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其產生的信用信息由信息產生地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採集、認定、公開,並推送給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匯總評分。
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日常管理職責,及時、準確、完整地採集企業信用信息,嚴格按照標準(附屬檔案1、2、3)對信息進行認定和評分,對認定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上級物業主管部門發現認定信息有誤的,可以責令認定信息的部門予以糾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糾正。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省物業信用平台填報基礎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並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填報的信息進行認定,並按照標準(附屬檔案1、2、3)進行評分。物業主管部門通過數據共享可以獲取的基礎信息,物業服務企業無需填報。
物業主管部門可以主動採集和認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記入嚴重不良信息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理由和依據,物業服務企業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自認定之日起向社會公開。不良信息的保存和公開期限為五年,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因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者認定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所依據的行政決定、判決、裁定等被撤銷或者變更等情形導致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在省物業信用平台上申請變更並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進行認定,並按照標準(附屬檔案1、2、3)調整評分。
第九條各級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綜合執法、工商、物價、稅務、人社、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法院、仲裁機構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的聯動,及時共享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三章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年3月底前對前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向社會公開。物業服務企業有分支機構的,對分支機構不單獨作信用等級評定。
信用等級評定以前一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認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包括其分支機構)信用信息作為評定依據。
物業服務企業前一年度未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不作信用等級評定。前一年度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不足6個月的,不作信用等級評定,前一年度認定的信用信息與本年認定的信用信息一併作為次年進行信用等級評定的依據。
第十一條每年1月15日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對前一年度企業信用信息進行補報。
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全部信用信息(包括補報信息)的認定。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量化評分,評分規則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分=基礎信息評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企業信用綜合得分由高到低,分為AAA、AA、A、B和C五個等級。具體信用等級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根據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得分,95分以上(含本數,下同),為AAA級物業服務企業。
(二)根據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得分,90分以上至95分的,為AA級物業服務企業。
(三)根據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得分,80分以上至90分的,為A級物業服務企業。
(四)根據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得分,60分以上至80分的,或者低於60分但沒有不良信息的,為B級物業服務企業。
(五)根據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得分,60分以下(不含本數)且有不良信息的,為C級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章信用等級披露及使用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可以作為物業主管部門實施分類監管以及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服務招標、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等活動的重要依據,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對於信用等級為A級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自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物業主管部門開展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時減少檢查頻次;
(二)物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類表彰獎勵、物業服務項目創優、媒體推介等活動時優先考慮或者推薦;
(三)物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有關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時優先考慮或者推薦;
(四)鼓勵建設單位進行前期物業招標時給予信用加分,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優先考慮;
(五)在政府網站等有關平台公開推介;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六條對於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自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物業主管部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二)將企業信用等級及有關信用信息通報有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提示信用風險;
(三)暫停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
對於信用等級為C級的外省物業服務企業,同時將其信用等級及有關信用信息通報企業工商註冊地物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對於具有附屬檔案3所列的嚴重失信信息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自信息認定之日起兩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
(二)限制參加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三)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四)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八條各級物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物業主管部門對於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並確認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但是未在省物業信用平台上註冊的企業,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採集、發布其信用信息並實施激勵和懲戒。
第二十條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加強物業服務企業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物業服務市場監管體制,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房〔2017〕75號)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結合我省物業服務行業實際及發展趨勢,我廳制定了《浙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物業服務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12年省政府下發《關於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以來,我省物業服務業發展迅速,服務覆蓋面持續擴大,行業綜合實力和競爭力明顯增強,在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質、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2017年底,我省物業服務企業總數達到4165家,比2016年增長17.79%;已實施物業管理項目14262個,面積突破15億平方米,從業人員總數達35萬人。
2017年,國務院取消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行政許可事項,提出“取消審批後,要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信息公開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2017年12月1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關於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房〔2017〕75號),要求各地要加快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情況,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物業服務市場監管體制。山東省、江蘇省南京市、廣東省廣州市等地陸續出台了物業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積極推動物業行業信用監管。
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和監管新要求,我廳及時制訂出台全省物業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對物業企業的監管方式從原來事前審批的資質管理制度轉變為以信用管理為主的事中事後監管,符合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精神,也有利於促進物業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維護物業管理市場正常秩序,營造公平誠信的物業管理市場環境。
二、主要特點
(一)明確信用監管部門及職責。《辦法》規定,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物業服務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建立“浙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省物業信用平台),評定、發布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物業服務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公開、評分和使用等工作。同時,還規定省、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有關行業協會或者第三方機構開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
(二)創新信息採集和認定方式。《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信用信息的採集渠道既包括企業自行申報,也包括物業主管部門主動採集和社會提供等,從而儘可能全面地採集申報企業的信用信息,促進信用等級評定的科學性、有效性和權威性。同時,物業主管部門通過數據共享可以獲取的基礎信息,物業服務企業無需填報,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提升信用等級評定的信息化水平。《辦法》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自認定之日起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切實做到公開透明。
(三)科學設定信用等級評分標準。根據《辦法》信用等級評分標準,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的基礎信息評分總計85分,良好信息評分總計40分,不良信息根據不良情況或失信程度分別作出每次扣5-30分的評分。基礎信息評分占比較大,且絕大多數物業服務企業都有資格和信息可以申報,有利於調動企業申報積極性,提高信用評定的覆蓋面,提升評定等級結果在行業的認可度和權威性。良好信息除常規表彰、項目創優等外,還包含了垃圾分類示範小區創建,有利於激勵企業積極參與我省垃圾分類這項重點工作,不斷提升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不良信息的扣分力度較大,能夠增強失信懲戒的威懾力,促進企業遵紀守法經營,不斷提升行業整體形象。
(四)突出守信激勵及失信懲戒作用。《辦法》規定,對於信用等級為A級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採取最佳化檢查頻次,優先考慮或推薦表彰獎勵、示範項目評審、媒體推介、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前期物業招標、業主選聘等措施。對於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通報有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提示信用風險,暫停財政資金補助等措施。對於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採取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參加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撤銷相關榮譽稱號等懲戒措施。通過以上各項舉措,能夠切實做到獎罰分明,有利於提高企業申報信用等級的積極性,促進行業良性競爭,營造公平競爭、誠信透明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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