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是為推進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檔案,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1年11月16日,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印發通知,發布《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文廣新旅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
現將《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組織實施。
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1年11月16日
辦法全文
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增強文化和旅遊市場主體誠信意識,提高事中事後監管效能,規範市場秩序,促進文化和旅遊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和《江西省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方案》等政策檔案,結合本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信用評價、信用監管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主體包括本省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網路文化等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旅遊市場主體,包括本市旅行社、A級旅遊景區、星級(等級)旅遊住宿企業等從事旅遊經營服務的企事業、個體工商戶和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從事提供線上旅遊服務或者產品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為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夠反映文化和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一般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和違法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由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合法、科學、公正、全面、適用”原則,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監管平台歸集的信用信息為依據,採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評價方法,構建信用評價模型,對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進行量化,確定信用等級,並以數值、專用符號或文字形式記錄的一種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是指運用信用評價結果,對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進行評級,並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過程。
第四條 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在文化和旅遊部市場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的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基礎上,依據地方性法規,制定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遊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第五條 文化和旅遊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客觀、準確、必要和安全的原則,依法保護文化和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 全省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領導,信用管理制度規範的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整體工作。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七條 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從基礎信用、政務信用、第三方信用和行業領域信用四個維度,分類編制文化和旅遊行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評價標準,確定評價方法,實施信用評價。信用評價指標及權重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級劃分為A(優)、B(良)、C(中)、D(差)四類,評價結果實行動態管理。
信用等級按照信用分值從高到低分別用A、B、C、D四個等級表示:
等級符號 | 信用表示 | 信用提示 |
A | 優 | 表示在一定期限內,信用風險很小 |
B | 良 | 表示在一定期限內,信用風險較小 |
C | 中 | 表示在一定期限內,信用風險較大 |
D | 差 | 表示在一定期限內,信用風險很大 |
目前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發布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對信用等級的分類是“四等九級”,對地方如何分級無明確規定和要求,地方上行業信用評價的分類等級建議參考“地方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如有),如地方未有明確規定,則自行制定即可。
第九條 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的公開程度和公開範圍,可分為如下三類:
(1)完全公開的,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通過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信息網向社會公開;
(2)依授權公開的,僅限向被授權的主體披露信用評價結果;
(3)內部使用的,僅限於全省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使用,或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共享使用。
第三章 信用監管
第十條 全省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於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合理降低檢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於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於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適當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第十一條 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後監管、實施行業信用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對於承諾人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等失信行為,按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劃分等級,實行差異化懲戒措施。
承諾人輕微違諾失信行為信息,通過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監管平台納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只記錄不公示;一般違諾失信行為信息,通過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監管平台納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一個月,最長公示期為六個月;嚴重違諾失信行為信息,通過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監管平台納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一年。公示期屆滿的違諾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違諾失信懲戒的除外。
第十二條 對於A級和B級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全省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激勵性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在對其辦理文化和旅遊行業的行政許可事項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以及實施政府各類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和扶持;
(三)在信用便民惠企套用中優先予以推薦;
(四)在文化和旅遊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或大型展覽展示、組織保障等活動中,優先予以推薦;
(五)引導金融、商業等市場服務機構給予優惠和便利;
(六)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加大扶持力度,為其市場宣傳、業務拓展、職業發展等提供支持;
(七)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三條 對於D級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全省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從嚴審核文化和旅遊行業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通過江西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信息網進行信用預警公示;
(三)在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或大型展覽展示、組織保障等活動中,暫緩推薦;
(四)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四條 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按照相關規定將市場主體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江西省大數據管理部門、江西省信用主管部門以及開展聯合獎懲的相關部門,推動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政府採購、評優創先、金融服務、資質認定、財政補貼等工作中的廣泛套用,促進文化和旅遊行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加強信用管理、提升誠信意識。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遊行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對其公共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向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異議覆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應當在收到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異議覆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數據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市場主體。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後,可以通過“信用中國(江西)”網站向信息提供單位申請信用修復,經審查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不再公示失信信息。
具體失信信息信用修復與異議處理辦法,由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江西省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