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規定

《上海市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規定》是為了加強和規範上海市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構建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營造誠信自律的行業發展環境,推動上海國防動員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本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20〕9號)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市人民防空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規定》的通知
滬國動規〔2023〕4號
各區國動辦,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規定》已經上海市國防動員辦公室2023年第1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
為加強和規範本市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構建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營造誠信自律的行業發展環境,推動上海國防動員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本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20〕9號)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人民防空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信用監管,是指本市國防動員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開展信用監管信息的採集、歸集、評價、公開、套用、失信管理以及信用修復等全過程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從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市場主體,包括:建設、設計、施工、監理、防護設備檢測、施工圖審查、防護(防化)設備生產安裝以及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等從業企業和個人。
第四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國防動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動辦”)負責本市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的綜合管理,建立完善市場主體信用監管制度規範,組織開展市場主體信用管理相關活動,實施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套用,協調推進信用監管的信息化建設。
上海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監管中心”)受市國動辦委託,具體組織實施信用監管信息的採集、歸集、評價、公開、套用以及失信管理和信用修復等工作。
各區國動辦、各有關管委會具體負責所轄範圍內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息的採集、歸集、套用等信用管理工作,依法開展失信管理和信用修復。
第五條(工作原則)
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客觀公正、動態調整、綜合利用、信息共享的原則。
對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息的採集、評價、歸集、公開、套用、失信管理及信用修復,應當合法、安全、及時、準確,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信用聯動)
各級國防動員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國防動員與規劃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信用信息的聯動共享。
各級國防動員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信用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有關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監管信息管理
第七條(信用監管信息類別)
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構成。
第八條(基本信息)
本條所稱基本信息,是指反映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基本情況的客觀信息,主要包括:
(一)註冊登記信息;
(二)資格、資質信息;
(三)人員信息;
(四)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獲得的認證認可信息;
(五)其他反映市場主體基本情況的信息。
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為個人的,其基本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身份識別信息;
(二)取得的資格、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
以上基本信息長期有效。
第九條(良好行為記錄信息)
本條所稱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是指對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產生積極評價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近3年內自覺遵守人民防空領域法律制度和強制性標準規範,未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近2年內自覺遵守人民防空領域從業行為規範,未受到行政約談、責令整改等行政措施的;
(三)積極參與本市國防動員管理部門和民防協會、民防工程行業協會組織的課題研究、標準規範編制的。日期自課題或標準規範評審通過之日起算,有效期2年;
(四)受到國家、本市國防動員管理部門或者人民防空社會組織表彰獎勵的。日期自表彰獎勵授予之日起算,有效期2年。
第十條(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本條所稱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對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產生負面評價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受到國防動員管理部門行政約談、責令整改的;
(二)受到國防動員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
(三)在辦理人民防空行政許可等事務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
(四)不繳納、少繳納民防工程建設費的;
(五)拒不履行國防動員管理部門作出的整改決定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信息。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應當自文書籤收或公告送達之日起算。涉及失信懲戒的有效期為2年,不涉及失信懲戒的有效期為1年。
第十一條(其他信用監管信息)
其他信用信息包括:
(一)市場主體主動作出的信用承諾;
(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信用評價結果和失信懲戒信息;
(三)自願在“信用上海”網站註冊資質證照、市場經營、契約履約、社會公益等,經驗證通過的。
第十二條(監管數據歸集)
各級國防動員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息,按照“誰產生、誰記錄歸集、誰負責”的原則,統一歸集到本市人民防空行業信用監管信息系統,做到規範完整、及時準確、過程留痕。
第十三條(市場主體主動提供)
上述第九條、第十一條等可以證明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良好信用的信息,可以由信用主體主動提供,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市場主體主動提供的信息,國防動員管理部門應當核實後予以歸集。
第十四條(不良行為信息歸集要求)
國防動員管理部門歸集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應當以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有關通報檔案等為依據,並在信息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連同作出依據一併予以歸集。
第三章 信用評價管理
第十五條(評級劃分)
對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實施信用評價採用動態計分制。信用評價結果從高到低,分為A、B、C、D四級。
A級:信用分值80分以上;
B級:信用分值70-79分;
C級:信用分值60-69分;
D級:信用分值未達到60分。
首次開展信用評價時,初始信用分值為80分。
第十六條(評價標準)
市國動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行業特點和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分類制定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規則標準。
第十七條(評價周期)
評價結果信息以發布日期為生效日期,自評價基準日起追溯1年;不滿1年的,追溯至基本信息錄入日期。
第十八條(評價的實施)
市國動辦統一組織實施本市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並協調推動信用監管信息系統的自動智慧型評價。
第十九條(A級市場主體管理)
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市場主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監管頻次,在人民防空事務辦理中按規定提供容缺辦理、承諾辦理等便捷服務,給予國家或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二十條(B級市場主體管理)
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市場主體,執行常規的抽查比例和監管頻次;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提醒和誠信約談,幫助其提高自身信用級別。
第二十一條(C級市場主體管理)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市場主體,適當加大抽查比例和監管頻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行政約談和隨機檢查。
第二十二條(D級市場主體管理)
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市場主體,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進一步加大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在辦理人民防空行政審批事務中限制其享有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簡化程式等便利性措施;對存在嚴重安全和質量問題的,嚴格實施從業整改。
第四章 失信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條(失信行為信息認定程式)
國防動員管理部門對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失信行為信息按以下程式認定,並協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程式一併辦理:
(一)查證。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安全質量監督、民眾舉報和行業協會反映等途徑,採集和查證有疑似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案由、具體違法違規事實等信息。
(二)認定。對查證屬實的疑似失信行為作出認定意見。
(三)告知。認定意見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主體,並說明事實、依據以及申訴申辯的權利。責任主體自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申辯的,認定書自行生效。
(四)公布。失信行為信息確定後,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在政府或部門網站公布。公布期限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移出。失信行為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到期後由公布部門將其移出。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失信行為信息認定有特別要求的,按其要求辦理。
第二十四條(失信整改)
國防動員管理部門對其認定的失信行為,應當責令失信市場主體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規啟動行政約談程式,督促失信市場主體履行相關義務、消除不良影響。約談記錄按照規定記入失信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並歸集至市信用平台。
第二十五條(協同管理)
市國動辦大力推進同規劃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調管理,加大對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檢測、設計、監理和施工圖審查等重點領域失信問題的專項治理,採取有力有效措施推進整改落實。
第二十六條(信用套用)
國防動員管理部門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財政資金補貼、政策扶持、人民防空工程有償和公益使用等事務中,應當綜合套用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對守信主體依法實施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懲戒措施。
第二十七條(信用修復)
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和信用修復,執行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八條(管理系統)
市國動辦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協調推進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息系統建設,不斷提高信用監管的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
各區國動辦和各有關管委會應當充分使用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息系統,做好相關數據的採集、歸集、共享和開放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數據同步)
市國動辦推動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息系統和市大數據資源平台、市信用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一網通辦”平台以及“網際網路+監管”平台等的信息互聯互通。
第三十條(信息公開)
各級國防動員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的原則公開信用監管信息。
不良行為信息按以下規則予以公開:
(一)失信行為信息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予以公開;
(二)依據簡易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和涉及個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為30日;
(三)其他不良行為信息公示期為15日。
有整改要求的,公示期應當截止至整改完成日,且不低於上述公示期限。
第三十一條(信用信息安全)
各級國防動員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內部工作機制,指定專人或者專門機構負責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息的採集、歸集等管理工作,加強信用監管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檔案管理)
各級國防動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認定及修復相關的檔案材料管理。
第三十三條(禁止行為)
各級國防動員管理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向外推送虛假信用監管信息、向上謊報瞞報信用監管信息、內部篡改信用監管信息數據。
第三十四條(內部督查)
市國動辦按照工作部署,組織核查各區國防動員管理部門信用監管信息的規範管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異議處理)
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對其公開的信用監管信息或信用評價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國動辦提出異議申請。市國動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和處理,並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行業自律)
上海市民防工程行業協會應當積極套用信用評價結果,組織會員企業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建設管理。
鼓勵上海市民防協會積極參與人民防空行業信用監管標準的研究制定。
第三十七條(鼓勵自我信用評價)
鼓勵人民防空行業市場主體委託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開展自我信用評價,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第三十八條(長三角互認)
依託長三角區域人防一體化發展聯席會議平台,按照國家關於加快推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總體部署,積極探索推進長三角區域人民防空信用監管信息的互聯共享,打造長三角人民防空信用監管信息數據資源池,完善信用評價標準,逐步推動信用評價結果互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解釋部門)
本規定由市國動辦負責解釋。以前所印發的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自施行之日起,《上海市民防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規定(試行)》(滬民防規〔202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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