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是為創新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推動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規範化制度化,提高監管效能和共享共治效果,黑龍江省應急管理廳制定的辦法,於2022年12月1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5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應急管理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黑應急規〔2022〕7 號
各市(地)應急管理局:
為創新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推動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規範化制度化,提高監管效能和共享共治效果,省廳制定了《黑龍江省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12月15日

辦法全文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推進全省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創新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監管方式,增強生產經營單位誠信意識,促進安全發展,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黑龍江省社會信用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進一步深化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天然氣開採、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直接監管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承擔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標誌認證、安全培訓等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信用主體)開展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是指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等為依據,對信用主體進行分級分類。
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是指以根據信用主體分級分類結果採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
第四條【職責分工】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實行“誰監管、誰歸集、誰定級、誰負責”的原則,對信用主體實施分級分類差異化管理。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制定信用主體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標準,定期匯總發布全省信用分級分類結果,統籌推進全省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監管許可權,對信用主體開展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落實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五條【信用主體義務】信用主體應當誠實守信,依法主動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信用監管,信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二章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條【信用信息範圍】信用主體的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安全生產監管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信用主體證明自身合法經營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1.信用主體的名稱、地址;
2.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3.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資質證書等相關證照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
(二)安全生產管理信息是指信用主體日常依法落實安全生產相關管理工作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組成信息和特種作業人員信息;
2.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信息;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信息;
4.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建立信息;
5.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信息;
6.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信息;
7.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
8.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人員、物資、演練等相關信息;
9.信用主體及其主要負責人獲得省級以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有關安全生產表彰或授予榮譽稱號的信息;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信息。
(三)安全生產監管信息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對信用主體的日常執法檢查、事故調查處理、舉報事項核查等相關信息。
第七條【信用信息管理要求】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披露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客觀、準確、安全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監管對象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章分級分類標準與評價指標
第八條【信用分類】信用分類按照信用主體行業(領域)屬性,分為非煤礦山類、危險化學品類、煙花爆竹類、工貿類、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類等5類。
第九條【信用分級】安全生產信用等級按照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分為A、B、C、D、E共5個級別,其中,A級和B級為誠信守法類信用主體,C級為輕微失信類信用主體,D級為一般失信類信用主體,E級為嚴重失信類信用主體。
(一)A級信用主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2.3年內未受到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3.3年內未發生亡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4.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一級水平;
5.未被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6.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為A級或B級。
(二)B級信用主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1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2.1年內未受到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3.1年內未發生亡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4.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二級以上水平;
5.未被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6.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為A級或B級。
(三)C級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到D、E級行為的,納入本級管理。
1.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1年內有安全生產失信行為的;
2.1年內受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且未完成信用修復的;
3.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為C級。
(四)D級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到E級嚴重行為的,納入本級管理:
1.1年內發生亡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的;
2.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3.1年內累計行政處罰2次以上,或者拒不執行監管部門監管指令,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4.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的信用風險預警市場主體;
5.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為D級的。
(五)信用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E級管理:
1.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3.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4.採取隱蔽、欺騙或者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的;
5.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6.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7.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8.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採、以探代採行為的;
9.發生事故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者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10.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違規轉讓或者出藉資質的;
11.被列入安全生產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者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12.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為E級的。
對不符合上述信用分級條件的信用主體,暫不進行信用分級。
第四章信用評價管理
第十條【信用評價原則】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有關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公正、客觀、科學、公開的原則。
第十一條【初步評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對信用主體的監管許可權,依據歸集的相關信用信息和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標準,確定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等級。
第十二條【結果覆核】信用主體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按照“誰評價、誰核實”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結果套用】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監管許可權範圍內信用主體的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台賬。
省應急管理廳每年定期匯總全省信用主體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將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廣泛套用於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但不作為失信懲戒的直接依據。
信用主體對評價等級結果有異議的,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完成異議處理後,將信用主體評價等級結果報送省應急管理廳。
第十四條【動態管理】市場主體行政處罰信息納入評價實效為1年,失信被執行人等聯合懲戒信息持續至退出聯合懲戒為止。信用主體信用評價等級依據信用信息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並按照調整後的信用等級實施信用監管。
第十五條【結果共享】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將信用主體信用評價結果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規開展共享套用。
第十六條【信用檔案】省應急管理廳依託省調查評估統計系統,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按照“一主體一檔案、一事件一記錄”的原則,整合信用主體安全生產信用信息、信用評價結果等記錄,建立安全生產信用電子檔案,實現全流程可追溯。
第五章分級分類監管及套用
第十七條【總體要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適用政府財政性優惠政策、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評先評優等工作中,可將信用主體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分級分類監管措施】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不同等級的信用主體,採取下列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對A級信用主體,在推薦評先創優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在日常監管中,最佳化檢查方式,減少檢查頻次。
(二)對B級信用主體,在推薦評先創優等方面給予適當考慮,可適當減少檢查頻次。
(三)對C級信用主體,採取提醒、警示等手段督促市場主體修覆信用,糾正失信行為,開展執法抽查。
(四)對D級信用主體,列為重點關注對象,增加監管頻次,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採取警示、約談的方式,督促市場主體及時糾正失信行為。
(五)對E級信用主體,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實施重點監管,抽查比例不設上限,每季度至少監督檢查1次,在專項整治時列為重點整治對象。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使用告知承諾等便利措施。
第十九條【例外規定】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嚴重違法行為或者落實臨時性重點任務以及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動態監測等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開展監督執法檢查。
第六章權利保障與責任
第二十條【異議申請與處理】信用主體對其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評價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信用主體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處理完成。對確屬錯誤的,要重新對其進行信用評價。
第二十一條【信用修復】C、D、E級信用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不再納入評價依據,並對其信用等級重新作出評價和分類。信用修復完成後,要及時終止實施約束和懲戒措施,同時調整分級分類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信息責任】信用主體向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由接收信息的應急管理部門記錄當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行為,作為信用記錄依法依規歸集。
第二十三條【監督責任】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一)以不正當手段歸集信用主體信用信息的;
(二)虛構、篡改或者違規刪除信用主體信用信息的;
(三)違規披露或者泄露信用主體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要求開展異議申請的核查與處理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檔案對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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