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是為了規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強化事故預防,切實保障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等相關規定,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2年4月,黑龍江省出台《黑龍江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
  • 出台時間:2022年4月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黑政辦規〔2022〕16號
實施細則,內容解讀,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強化事故預防,切實保障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投保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並且為投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投保單位的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鑑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前款所稱“第三者”,是指除保險契約中的保險人(承保機構)和被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含實習學生、被派遣勞動者)以外的個人或者組織。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應當堅持風險防控、費率合理、事故預防、理賠及時的原則,按照政策引導、政府監管、市場運作的方式實施。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特別是存在涉氨製冷、粉塵涉爆、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
本實施細則施行之前,生產經營單位已投保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險種,應當增加或者將其調整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五條 省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統籌實施全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相關工作。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機構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安全監管部門不承擔、不代行保險機構的具體市場化運營,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服務職責,由注重事後賠償向注重事前服務轉變,充分發揮保險的事故預防功能。保險機構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服務職責不替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工作,可以引入具有管理運營經驗和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參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事故預防服務管理工作,但第三方機構不得違反規定以自己名義直接與生產經營單位簽訂保險契約。
第二章 承保與投保
第七條 承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和能力,具備提供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服務的基礎條件,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商業信譽良好;
(二)具有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償付能力;
(三)具有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相適應的規模,開展責任保險的業績;
(四)擁有一定數量具備專業資格能力、與保險業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專業人員;
(五)具有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能力。
第八條 按照“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動態監管”的原則,符合規定條件的保險機構均可參與承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
保險機構根據行業領域特點和實際需要,可以採取共保方式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增強承保、理賠和事故預防服務能力,但不得壟斷市場,不得限制、排斥競爭。
第九條 保險機構可以結合實際,分行業、領域開發適應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需求的個性化保險產品,以主險和附加險的方式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選擇,但不得同時強制搭售其他商業保險。
第十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保險基準費率指導下,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推動生產經營單位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保險條款和費率報保險監管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一條 同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之間根據安全生產狀況實行浮動費率,費率調整根據以下因素綜合確定:
(一)事故記錄和等級;
(二)其他:包括投保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誠信等級、是否被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黑名單”等。
浮動費率一般每個保費繳納周期核定一次。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應當覆蓋全體從業人員,既包括正式在冊從業人員,也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徒工和實習學生、被派遣勞動者等。
第十三條 應當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被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不得退保或者停止投保。
保險機構非經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已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契約。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費由投保單位繳納,納入安全生產費用支出,按照有關規定計入生產成本,在稅前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個年度,或者與相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期限保持一致,也可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周期確定。
第三章 事故預防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AQ 9010—2019),明確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內容、方式、程式、標準等,規範事故預防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以下事故預防工作:
(一)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
(三)事故隱患排查;
(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五)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
(六)安全生產科技推廣套用;
(七)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保險機構應當與投保單位在保險契約中約定具體服務內容及頻次,保證事故預防服務的質量和效果。其中,每年應當至少為高危行業領域大中型投保單位提供一次前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服務。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每年不低於保費總額15%的標準提取事故預防費用,專門用於開展事故預防服務。
事故預防費用由保險機構管理,其使用應當建立專門台賬,做到專款專用、據實列支,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事故預防服務風控團隊和專業能力建設,建立事故預防服務管理制度,規範服務流程。
保險機構在自身機構和人員能力不能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委託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或者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人員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受委託從事事故預防服務的機構、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開展服務,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條 屬地行業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與保險機構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支持保險機構了解相關行業和投保單位安全生產狀況,提升事故預防服務質量。
保險機構可以充分運用線上服務、線上監測等科技手段開展事故預防服務,降低事故預防服務成本,提高事故預防服務費用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時,對發現的隱患問題應當提出書面整改建議,明確整改措施;投保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保險機構應當立即報告所屬行業安全監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事故預防服務檔案,記錄和保留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文檔資料,確保服務過程可追溯。文檔資料包括保險契約、服務方案、服務記錄、事故預防服務契約、服務費用台賬、投訴處理記錄和年度評估報告等。
事故預防服務檔案由保險機構留存,至少保留5年,期間不得丟失、篡改、隱匿和銷毀。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不得泄露投保單位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從業人員信息,不得影響投保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章 理 賠
第二十四條 投保單位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契約有效期內發生事故,造成契約約定賠償範圍內的損失,保險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涉及從業人員和第三者死亡的最低賠償限額,不得低於30萬元/人,並按本省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適時調整。對未造成人員死亡事故的賠償額度在保險契約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快速理賠和預付賠款機制,簡化理賠流程,在事故發生後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快速支付或者先行支付確定的賠償保險金,提高理賠服務效率。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事故後,投保單位通知保險機構的,保險機構應當立即開展事故勘察、定損等工作。保險機構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認為有關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通知投保單位補充提供。
第二十八條 投保單位應當及時將賠償保險金支付給受傷人員或者死亡人員的受益人(以下統稱受害人),或者請求保險機構直接向受害人賠付。投保單位怠於請求的,受害人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機構請求賠付。
第二十九條 同一投保單位的從業人員取得的賠償保險金應當實行同一標準,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投保單位的從業人員依保險契約取得賠償保險金,不影響其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契約訂立雙方及受害人對賠償有爭議的,應當依法通過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工作職責,依法對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並與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平台對接,對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及服務費用支出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分析評估,全過程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管。
支持第三方機構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建設維護和數據資源分析,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精準厘定、事故預防服務有效開展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三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每年年初形成上年度事故預防服務工作報告,報送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內容包括服務方案實施情況、服務效果、投保單位滿意度、服務費用支出情況、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的專業能力、投訴處理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
第三十四條 對賠付及時、事故預防服務成效顯著的保險機構,納入安全生產誠信管理體系,實行聯合激勵。
各地應當在安全生產相關財政資金投入、信貸融資、項目立項、進入工業園區以及相關產業扶持政策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投保單位。
第三十五條 支持投保單位、保險機構和相關社會組織建立協商機制,加強自我約束、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保險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按照國家規定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生產經營單位將保費以各種形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未全員投保或者不足額投保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對保險機構事故預防服務不予配合,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拒不整改的;
(四)保險機構非經法定事由,提前解除保險契約的;
(五)保險機構為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存在違規返還“手續費”、不足額承保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
(六)保險機構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及時支付保險賠償金的;
(七)保險機構事故預防費用提取比例未達到規定數額,或者未據實列支事故預防費用,或者擠占、挪用事故預防費用的;
(八)保險機構不履行事故預防服務義務,或者對投保單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不按規定報告的;
(九)保險機構委託不合法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
(十)保險機構不按規定報告事故預防服務工作情況的;
(十一)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安全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違規插手干預具體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市場經營活動,不得占用、使用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收取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
第三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機構,對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工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通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十條 各地應當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情況,納入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巡查和考核內容。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相關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政策,強化事故預防服務功能,切實保障投保單位及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政策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實施細則》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建築施工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符合規定條件的保險機構均可參與承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但不得同時強制搭售其他商業保險。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應當覆蓋全體從業人員,既包括正式在冊從業人員,也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徒工和實習學生、被派遣勞動者等。應當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被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不得退保或者停止投保。
投保單位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契約有效期內發生事故,造成契約約定賠償範圍內的損失,保險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賠償。涉及從業人員和第三者死亡的最低賠償限額,不得低於30萬元/人,並按本省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適時調整。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安全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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