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11.12.09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11年12月09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五款修改為:“交通運輸、水利、通訊、民航、衛生、人防、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安全生產費用專項存款憑證;”
三、第七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費用不得低於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安全生產費用確定後,在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一次性劃撥到中標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專項資金賬戶。
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應當按照省有關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檢查現場評價,未經安全檢查現場評價的建設工程不得記取安全生產費用。
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款專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按照省有關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扣除挪用部分”
四、第十三條修改為:“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的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安裝和拆卸人員、管理人員、指揮和司索人員以及混凝土攪拌機操作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在第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施工單位承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圍擋、施工機具、材料以及建築垃圾等的清理工作,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六、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施工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工會和公安部門報告”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發布。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地)、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行政處罰權。
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交通運輸、水利、通訊、民航、衛生、人防、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接受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將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設工程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毗鄰建築物保護、深基坑支護等安全防護設計方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時,應當辦理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供以下建設工程項目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一)工程中標通知書;
(二)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三)臨時設施規劃和搭建情況;
(四)安全生產費用確定和計畫;
(五)臨時用電、土方、模板、腳手架、起重吊裝以及有關相鄰建築物保護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措施;
(六)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七)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名冊;
(八)繳納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九)安全生產費用專項存款憑證;
(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資料。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費用不得低於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安全生產費用確定後,在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一次性劃撥到中標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專項資金賬戶。
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應當按照省有關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檢查現場評價,未經安全檢查現場評價的建設工程不得記取安全生產費用。
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款專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按照省有關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扣除挪用部分。
第八條 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列入招投標競價項目。
招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納入審查內容。
第九條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理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實施;
(二)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教育落實情況和安全防護用具使用;
(四)監督檢查施工單位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並簽署意見;
(五)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用於採購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六)根據有關專業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監理的檔案資料。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險程度較高的工程項目設定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對二等以下工程項目設定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
專、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應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施行安全監督檢查並建立監督檢查記錄。
總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安全監理工作負總責;安全監理工程師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一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承擔兩項及以上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的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安裝和拆卸人員、管理人員、指揮和司索人員以及混凝土攪拌機操作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施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電線路防護符合規範、標準要求,臨時用電採用TN-S保護系統,並符合三級配電二級保護要求,按照規定配備漏電保護裝置;
(二)從業人員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三)高層建築施工或者在起重設備起重臂迴轉半徑之內,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安全防護通道和安全防護棚;
(四)洞口、臨邊按照規定進行安全防護;
(五)懸空作業按照規定實施安全防護;
(六)腳手架架體基礎按照規定施工,架體材料不得鋼木混用,架體搭設、安全網張掛符合標準;
(七)施工噪聲、揚塵、建築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關環境保護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內業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定專人管理;
(二)符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
(三)有關資料按照規定履行簽字手續;
(四)施工現場有關驗收記錄及時、完整。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設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並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設專人管理,分類存放,設定明顯標誌。
施工中發現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險物體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實文明施工責任,設定文明施工設施,作好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施工單位應當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封閉式管理,四周用硬質材料圍檔,高度不低於一點八米,封閉要連續、完好、有效;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門衛室和燈箱式安全門,並設定標識。施工單位應當對所承建的房屋建築工程主體工程實施密目網全封閉施工。
施工單位承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圍擋、施工機具、材料以及建築垃圾等的清理工作,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九條 冬季施工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專項冬季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
(二)作業前應當將施工機械以及作業面上的冰雪及時清理;
(三)宿舍、辦公室室內溫度不得低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溫度,建立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並且設專人負責管理;
(四)施工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提供冬季勞動保護用品;
(五)土方開挖工程不得採用掏洞式施工方法;
(六)室內防水、裝飾裝修工程等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焊接明火作業應當加強通風並設定專人負責看護管理;
(七)施工外加試劑等有毒有害物質應當分類存放,設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計入工程成本。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時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和機具。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宿舍應當符合室內淨高不得低於二點五米,每間居住人員不得超過二十人,每人床鋪面積不得少於二平方米,並且單人單床、通風良好。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食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衛生責任制和有關衛生、防火、防食物中毒等管理制度,並設專人負責管理;
(二)炊事人員應當持健康證上崗,並穿戴工作服、帽;
(三)牆壁、爐台應當貼上瓷磚,地面鋪設地磚,並配備符合衛生標準的給水、排水等設施;
(四)炊事用具應當定期進行消毒,菜板應當生熟分開,並且配備防蚊、蠅、老鼠等設施;
(五)不得將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陳化糧以及腐敗、變質的果蔬用於從業人員飲食;
(六)廚房不得兼作儲藏室使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負有建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互相配合,協調統一,將行業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各部門的聯合檢查相結合,避免多方、重複檢查。
縣級以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標準、規範的要求,對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的施工現場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並製作現場檢查筆錄,責令限期整改、停工的,應當在限期或者開工前及時複查並簽署意見。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二)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監理工程師;
(三)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前從業人員是否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
(四)施工組織設計、各種專項施工方案等安全生產內業資料是否按規定履行簽字手續,建築起重機械等是否按照規定登記備案;
(五)對已查處的隱患是否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六)機械設備、機具、配件、安全防護用具用品是否按照要求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七)高處作業的防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八)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經專家論證審查;
(九)是否按照要求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是否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
(十一)安全生產費用是否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件地址。
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受理;經調查核實需要採取整改措施的,應當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經處理的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公布、反饋處理結果並建立相應的舉報檔案。
第二十六條 施工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工會和公安部門報告。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一款規定,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五)至第(七)項、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設定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安全監督檢查記錄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安全生產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降低、吊銷企業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的,由發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負有建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機構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舉報,不及時受理或者經調查核實不建立舉報檔案的;
(二)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處理的;
(三)發現施工現場使用假冒偽劣安全防護設備、機具和用具,不及時取締的;
(四)施工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違規發放其資質許可的;
(五)施工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意其參加投標的;
(六)發現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將安全生產費用列入招投標競價項目,仍為其辦理投招標手續的;
(七)違法發放資格證書的;
(八)未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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