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在2003.03.26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03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在2003.03.26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在2003.03.26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
市、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交通、水利等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人防、住宅、城管、廣電、供熱、供水、排水、...
哈爾濱市安全生產重點行業領域監督管理規定 (2013年5月16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根據2015年1月9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哈爾濱市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辦法〉等四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五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本市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本...
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治安、水務、衛生、房產、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教育、民政等行政...
哈爾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全市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應當計入建設項目投資的全部費用,...
人防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與人防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存在人防工程安全隱患,有權要求和監督人防工程使用安全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改。第三十一條 人防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的...
以減少人員傷亡為目標,大力倡導安全文化,強化安全法制,落實安全責任,推進科技進步,加大安全投入,建立長效機制,積極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民眾監督參與,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格局,推動“平安哈爾濱”建設,促進安全...
鄉村住宅建設適用《哈爾濱市集鎮和村屯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是指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和建築構配件生產、商品混凝土供應以及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等建築經營活動及場所。本辦法所稱建設...
第五條 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安全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水務、財政、價格、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
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中向好。深入貫徹安全發展理念,積極推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大力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體檢大執法大培訓大曝光“四大”行動,持續開展礦山、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
1.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公開了《哈爾濱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哈爾濱市加強和改進街道辦事處工作的指導意見》《哈爾濱市安全生產重點行業領域監督管理規定》等信息。2.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公開了《關於哈爾濱市...
三是為最佳化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提高政務服務效率,加快項目開工進程,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規定為:“除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先行開工,再依法辦理其他...
質量監督、安全監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擬定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全市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
(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國際省際間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十六)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七)管理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
第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進行,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採取降噪、減振、防塵等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
組織指導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組織開展消費維權工作。指導監督市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五)負責巨觀質量管理。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推動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市規劃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使有關行政許可權的決定》在2006.03.15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6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為了簡化...
負責建築市場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設、運行管理。負責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有關工作。(十四)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制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參建主體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負責許可權內建築施工...
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結合實際制訂適合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特點的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安全監督管理、建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將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作為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必要條件。(二)努力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