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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管局,廈門市建設局,漳州、三明、莆田、南平、龍巖市城管局,泉州、寧德市住建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推進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規範物業服務行為,提升物業服務水平,省廳對《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試行)》進行修訂,現重新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7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規範物業服務行為,提升物業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設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其信用綜合評價適用本辦法。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以獨立法人為單位實施,物業服務企業(含在本省開展業務的外埠物業服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的信用信息統一記入其總公司在本省的信用檔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以下簡稱信用評價)是指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在本省的信用信息進行採集、確認、記分、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經營信息、滿意度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條 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廳)負責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及信用評價的監督管理,建立“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系統”(以下簡稱省物業信用評價系統),統一公布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結果。
設區的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評價的組織實施,對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上報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綜合評定,並將評定結果報送省廳。
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含開發區,下同)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確認、記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在基層治理中發現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業自律規範、強制性標準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應當報送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認定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條 設區市、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所在地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的聯動,及時共享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施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第八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負責信用信息管理相關日常工作。被委託單位應當定期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採集
第九條 信用信息的採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徵集、分類、記錄、存儲的活動。
信用信息採集渠道主要包括企業自行申報、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主動採集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社會公眾等提供。
第十條 信用信息的採集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及時申報基本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二)信用信息採集應當客觀、公正、嚴謹、及時,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十一條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業登記註冊信息、項目負責人信息、從業人員信息、黨組織和黨建工作信息等。
第十二條 經營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項目情況、企業經營情況、服務質量情況、經營業績情況,以及其他與經營有關的信息。
第十三條 滿意度信息主要包括業主、街道(鄉鎮)黨組織、社區(村)黨組織等物業管理相關主體對物業服務項目的滿意度信息。
第十四條 良好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獲得相關單位的表彰、獎勵等正面信息,主要包括: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表彰、獎勵;
(二)縣級以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政府相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表彰、獎勵;
(四)經省廳備案的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
(五)參與社會公益、志願者服務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六)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正面信息。
第十五條 不良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業自律規範、強制性標準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以及其他經核查屬實的負面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二)確認物業服務企業因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承擔責任的生效裁判文書;
(三)經查證確屬物業服務活動中失職,且在責令整改期限內未妥善解決的投訴或者信訪舉報、媒體曝光等違規情況;
(四)因物業服務企業履職原因,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信息情況;
(五)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造成的安全生產事故、群體性事件、重大輿情等;
(六)其他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契約約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應當自首次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契約之日起30日內,主動在省物業信用評價系統申報企業信用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和經營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變更。信用信息僅限採集物業服務企業(含在本省開展業務的外埠物業服務企業)在本省的物業服務項目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於經營信息和良好信息產生之日起60日內,將相應材料錄入省物業信用評價系統。逾期未錄入省物業信用評價系統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辦理經營信息和良好信息認定手續的,經營信息和良好信息不記入當年加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於不良信息產生之日起60日內主動申報不良信息。未主動申報的,按照分值雙倍進行減分。
第十七條 對物業服務企業記入不良信息的,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在省物業信用評價系統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 15 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
公示期間,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息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前向評價實施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評價實施單位應當於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進行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不良信息記錄;異議不成立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在省物業信用評價系統中反饋異議申請人。
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經採集按規定記入省物業信用評價系統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四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九條 信用評價每年開展一次,由評價實施單位對物業服務企業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分。
信用評價以物業服務企業信息記分周期總得分為基礎,結合各方評價確定企業信用等級。信用信息記分周期為一年,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記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計算。信用信息的加減分以發文的時間為準,記分周期內當年有效。
第二十條 同一良好行為以最高加分為準,不再重複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涉及多項減分內容的,以減分最多的一項予以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內不再重複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到期後仍未整改的,採取累進減分的方式進行記分。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得分=基本信息分+經營信息分+滿意度信息分+良好信息分-不良信息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得分按照《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詳見附表1),實行加減分制。
信用記分對象是獨立法人物業服務企業的,直接計算分值;信用記分對象是分支機構的,按照該分支機構所承接全部物業服務項目面積與總公司在省內所承接全部物業服務項目面積的占比折算分值。除《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明確規定可直接加減分的記分項目外,信用記分對象是物業服務項目的,按照該物業服務項目與獨立法人物業服務企業在省內所承接全部服務項目面積的占比折算分值。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AAA級(優秀)、AA級(良好)、A級(合格)、B級(基本合格)、C級(不合格)五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一)信用得分在100分(含)以上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A級;
(二)信用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以內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級;
(三)信用得分在75分(含)至90分以內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級;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5分以內的,為基本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級;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C級(不合格)。
評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時,信用得分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
第二十三條 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後,評價實施單位發現企業申報虛假信用信息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不合格)。
第五章 信用等級的分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信用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可通過省物業信用評價系統查詢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情況,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不再出具企業信用等級證明。
第二十五條 鼓勵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行業各類評優評先評獎活動、日常經營活動檢查、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活動中運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以及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審查並告知全體業主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評價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對信用等級為AA級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個評價周期內可依法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項目續約談判、項目收費調價時,可書面提示相關方考慮其信用情況;
(二)在涉及物業服務的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三)在各類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或者推薦;
(四)在招投標管理、企業或者物業服務項目星級評定中採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
(六)國家或者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的,予以優先考慮;
(七)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可以採取重點推薦、提升會員級別等措施;
(八)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個評價周期內可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實行全面的網路和現場紙質檢查;
(二)對該企業的物業服務項目予以重點監管,在日常監管中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等;
(三)不得參加各類評先評優活動;
(四)不得擔任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理事(含理事)以上單位;
(五)由註冊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並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六)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除可採取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撤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二)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
(三)提示企業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業主、業主大會關注企業信用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廳負責解釋。設區的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辦法。
第三十一條 省廳可根據國家政策、行業發展情況,合理調整《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廳制定的有關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