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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物業項目負責人的物業服務活動的信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包括外埠物業服務企業在珠海辦理商事登記的分公司,以及在本市進行物業服務活動的市外辦理商事登記的物業服務企業。
本辦法所稱物業項目負責人,是指在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的項目中,實施物業服務活動的責任人。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反映其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基礎信息、優良信息、失信信息以及業主滿意度。
第三條 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及時和提供者負責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統一的市物業服務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檔案,並納入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信用信息數據歸集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廣東珠海)。
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根據管理許可權,分別為市物業主管部門、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物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開通連線埠,實現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歸檔、管理、查詢、出具信用報告等功能。
第五條 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通過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建立、維護屬地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庫,指定專人負責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公開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區物業主管部門指導鎮街協助開展轄區內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工作。
第六條 街鎮接受區物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對本轄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項目負責人的物業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確定專人負責配合區物業主管部門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
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街做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物業服務信用信息實行屬地管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和管理由登記註冊地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物業項目基礎信息及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和管理由項目所在地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如項目負責人信息存在交叉情形,經各區物業主管部門採集、認定後,由市物業主管部門統一匯總整理。
市外註冊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商事登記所在地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信用信息管理。市外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其產生的信用信息由第一個項目所在地的區物業主管部門採集、認定和管理。
第八條 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轄區物業管理工作長效機制,明確責任人,主動公開投訴受理辦公電話,暢通投訴渠道,加強日常指導和督查,加強與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稅務、城市管理執法、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以及及鎮街、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聯合檢查,及時查處轄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並將查處結果按規定通過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記入信用信息檔案。
相關執法部門及鎮街開展日常檢查的,對轄區物業服務企業與項目負責人的書面通報,可抄送項目所在地區物業主管部門予以信用減分。
市物業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區物業主管部門的屬地日常管理工作進行現場抽查,並延伸抽查轄區物業服務項目,查處結果直接予以信用減分,同時責成區物業主管部門跟進整改落實並匯總上報。
第九條 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物協)負責本市物業服務行業的服務和自律管理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行業誠信承諾自律性規範,組織開展行業信用信息等業務的培訓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採集與認定
第十條 基礎信息是指反映信用主體基本狀況的信息,其中企業註冊信息、物業項目負責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商事登記事項、物業項目負責人身份信息和從業狀況信息,以及《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鑑證報告》中的
營業總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納稅總額等財務信息;在管物業項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物業服務企業在珠海市所有在管物業項目的名稱、地址、物業類型、建築物總面積、收費標準、契約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條 優良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強制性標準,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契約以及其他物業服務相關契約約定,服務規範,誠信經營,自覺維護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或在工作中表現突出,以及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積極設立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獎勵或者表彰等信息。
第十二條 失信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或者強制性標準,被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或者經司法機關認定違約、違法行為等信息。
第十三條 基礎信息的採集,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的基本信息應當自信息產生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向區物業主管部門申報,並同時提供上傳相關證明檔案。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對屬實的信息予以認定。
良好信息的採集,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經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申報良好信息的,應當自信息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書,或經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材料以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不良信息的採集,由各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採集,採集途徑和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業主管部門日常檢查、隨機抽查、專項督查及考評等;
(二)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活動作出的行政處罰、整改通知、通報等;
(三)鎮街組織的檢查、考核;
(四)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其他機構反映、業主投訴、媒體曝光等經核查後確認有效,包括但不限於責令限期改正後效果甚微或者逾期拒不整改信息,市物協自律信息及其他;
(五)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廣東珠海)查詢到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
(六)其他可以有效獲取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息的渠道。
第十四條 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於物業服務企業申報信用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認定,並按照評分標準進行錄入和記分。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對信用信息的錄入和變更,應當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為依據。
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可以主動採集和認定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區物業主管部門對信用主體錄入失信信息前,應當告知信用主體理由和依據,信用主體應當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區物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異議書面申請後,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採納的決定,並將決定及時告知信用主體。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主動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誠信經營,承諾提供的信用信息材料真實有效,並及時在信用中國(廣東珠海)網站公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虛假信用信息材料的,按虛假信用信息所取得的信用得分雙倍扣減。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開信用承諾。
第十六條 基礎信息長期有效,優良信息和失信信息按信息的時效計算。
基礎信息發生變更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於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在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進行更新。因物業服務企業不及時更新造成基礎信息不完整或失實的,可依據基礎信息分數標準扣分。
優良信息和失信信息記分計算周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從記錄之日起,在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上顯示;沒有有效時限的,從記錄之日起,計算周期為三年。失信信息中需要整改的,未完成整改前,計算時間順延。
第三章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與使用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實行記分制,基本分值均為100分。基礎信息填報及時、完整、準確,即可得基本分值。
信用信息得分=基礎信息分值+優良信息分值-失信信息分值,記分標準依據本辦法附屬檔案執行。
對於本辦法附屬檔案未涵蓋的其他信用信息,經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書面確認的,作為信用信息予以記載,但不作記分處理。
第十八條 信用等級評定以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前三年度認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包括其分支機構)信用信息作為評定依據。市物業主管部門發現認定信息有誤的,可以責令認定信息的區物業主管部門予以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前三年度未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註銷的,不作信用等級評定。前一年度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不足六個月的,不作信用等級評定。
物業服務企業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市物業主管部門及時調整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第十九條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得分評定企業誠信等級,分為五級(A、B、C、D、E)。具體標準如下:
(一)信用分值在16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級;
(二)信用分值在120分(含)至160分的,信用等級為:B級;
(三)信用分值在100分(含)至120分的,信用等級為:C級;
(四)信用分值在85(含)至100分的,信用等級為:D級;
(五)信用分值在85分(不含)以下的,為嚴重失信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E級。
信用等級周期期滿,重新評定。原等級及分值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至信用信息檔案。信息等級為E級的,其優良信息分值疊加後,信用等級最高升級為D級。
在物業服務企業參與物業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沒有記分值的外埠來珠物業服務企業或本市新成立物業服務企業,可按基礎分100分計算。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信息疊加、信息核定、自動生成步驟進行:
(一)每年11月1日前,物業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將對已採集和認定的前三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通過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自動歸集疊加;
(二)每年11月15日前,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登錄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查詢確認;
(三)每年12月15日前,區物業主管部門審核轄區註冊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得分及信用等級;
(四)每年12月30日前,區物業主管部門將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推送至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
(五)市物業主管部門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得分及信用等級進行審定,生成信用等級及排序,並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系嚴重失信行為,經區物業主管部門審核、市物業主管部門審定後,信用等級直接列入E級,信用信息得分直接清零:
(一)企業或企業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因物業服務活動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企業被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列入市場主體監管“黑名單”的;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為B級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自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在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可以採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二)在日常監管中,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守信主體,減少行政檢查頻次;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為實地審查或者實質性審查的,可以適用書面審查;
(三)推薦進入本市物業服務企業應急預選庫;
(四)在辦理行政業務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服務措施;
(五)在市物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及其他相關網站予以推薦性公示;
(六)在行業評優評先中,可以給予優先推薦等激勵措施;
(七)在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及業主大會組織的物業服務招標投標中,建議招標人採取信用加分等激勵措施;
(八)在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等有關平台公開推介;
(九)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D級及以下的物業服務企業,自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現場核查頻次;
(二)在市物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及其他相關網站予以警示性公示;
(三)限制參加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四)限制參加政府、協會組織的表彰獎勵;
(五)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享受稅收優惠;
(六)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限期接受市物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市物協組織的信用合規培訓並通過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對於信用等級為E級的市外物業服務企業,同時將其信用等級及有關信用信息通報登記註冊地的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區物業主管部門、鎮街認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可以通過整改糾正的失信行為,應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認定部門進行警示約談,約談記錄記入失信信用記錄。
第二十五條 市物協應當將市物業主管部門公布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作為對企業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可以對有守信行為的企業給予相應獎勵措施;對有失信行為的企業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
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市物協應當停止其本市所有在管物業項目參與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評比資格。
第二十六條 區物業主管部門實施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督促改正:
(一)沒有法規政策依據實施失信行為記分的;
(二)未依照許可權、程式,擅自改變、增刪信用信息結果的;
(三)違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程式的;
(四)不履行或怠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記分的;
(六)對不屬實的企業基本信息予以確認的;
(七)其他未執行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行為。
市物業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定期對各區物業主管部門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章 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定與使用
第二十七條 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從記錄之日起,根據評分標準生成和匯總信用得分,並在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上顯示。
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等級以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前三年度認定的信用信息作為評定依據。市物業主管部門發現認定信息有誤的,可以責令認定信息的區物業主管部門予以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物業項目負責人任職不滿六個月的,該年度不作信用評定。物業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的,連續計算任職時間。
第二十八條 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內,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記錄分值100分(含)以上且無重大失信信息記錄的,給予以下激勵:
(一)在行業評優評先中,可以優先推薦;
(二)在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時,投標人在投標檔案中明確由信用記錄分值110分(含)以上的物業項目負責人任職招標項目負責人的,評標時建議給予一定的加分獎勵;
(三)按照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被信用減分的,按以下規定進行分類處理。
(一)累計信用減分在20(含)分以下的,由項目所在地區物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整改存在問題,提升物業服務品質。
(二)累計信用減分達20分至40(含)分的,由項目所在地區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存在問題,並發文通報。
(三)累計信用減分達40分及以上的,其信用分值直接清零,由項目所在地區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存在問題,限期更換項目負責人,並作出3年內不適宜擔任物業項目負責人的提示;要求該項目負責人限期接受市物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市物協組織的信用合規培訓並通過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物業管理區域記憶體在的相關問題,經責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給予信用減分處理,若項目負責人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證實已盡職盡責的,不予信用減分。對於整改事項,項目負責人已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上報整改方案,物業服務企業不支持整改落實的,該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承擔,對企業予以減分信用處理。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信用分值與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掛鈎結合,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聯動措施:
(一)物業服務企業接管物業服務項目超過1個,且所聘任全部項目負責人的平均年度信用得分在100(不含)分及以上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對企業予以通報表彰;
(二)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在收到各區物業主管部門、市物業協會等單位的通報申請後,經核實對企業予以書面通報:
1.未辦理項目負責人申報登記或實際在管項目負責人與申報登記不一致的;
2.項目負責人拒不配合行業主管部門檢查、約談,或無正當理由拒不在“整改通知單”或“減分告知單”等相關文書籤字的;
3.項目負責人對責令限期整改的存在問題,逾期未整改的;
4.未按規定參加行業組織的信用合規培訓活動的;
5.違規聘任信用分值60分以下的項目負責人的。
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或者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其他機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在簽訂(前期)
物業服務契約環節應當核查該項目負責人信用等級憑證,對於信用分值低於60分的或信用分值(60—80分)但未參加信用合規培訓的,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更換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各區物業主管部門在辦理(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備案手續環節應當審查該項目負責人信用等級憑證,對於信用分值低於60分的或信用分值(60-80分)但未參加信用合規培訓的,不予辦理契約備案手續。
第五章 信用公布與異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下列信息屬於公示類信用信息:
(一)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地址、登記時間、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服務物業項目規模;
(二)物業服務企業上一年度的信用分值及信用等級;
(三)物業項目負責人的姓名、所負責的物業服務項目以及信用分值;
(四)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下列信息屬於查詢類信用信息:
(一)物業服務企業、物業項目負責人近三年內被採集優良信息的內容和認定依據;
(二)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近三年內被採集失信信息的內容和認定依據。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的公示類信用信息通過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主動公開,並及時與信用中國(珠海)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珠海)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 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失信信息公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在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公開、信用信息系統提示的方式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同時信息平台即時簡訊推送至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手機。
本辦法認定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的依據被依法撤銷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市物業主管部門及時在影響範圍內更正其失信信息;情況屬實的,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三十六條 市、區物業主管部門發現公開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主動及時更正或者補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除失信信息之外的其他公開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自結果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實名向區物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據,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受理異議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書面答覆。經核查確屬有誤的,應當及時更正,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對區物業主管部門的核查結果仍存在異議的,可向市物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覆核申請,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於收到書面異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反饋相關物業服務企業。經覆核確屬有誤的,應當通知區物業主管部門及時更正。
區物業主管部門受理異議申請期間,認為需要停止公開該信息的,或者異議提出人申請停止公開,區物業主管部門認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暫停公開。
第三十七條 信用主體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後,申請信用修復的,應當向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管轄職責的區物業主管部門進行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經審查可恢覆信用分值的,有管轄職責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作出信用修複決定,並將修復記錄歸檔管理。信用主體完成信用修復後,按照規定不再作懲戒對象。
信用修復時,物業服務企業上年度信用等級已評定的,信用等級不作變更。
第三十八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物業項目負責人等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物業項目負責人可通過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列印即時信用分值、信用等級的信用證明,有效期為30日。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對於物業管理活動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並確認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但是未在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上註冊的企業,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調整及行業發展需要等,可適時修改評分標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於印發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珠規建房〔2017〕3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橫琴新區建設環保局、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物業行業協會、各物業服務企業:
現將《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2020年8月26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誠信經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制定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精神,加快推進我市物業管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2017年2月,我局印發了《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珠規建房〔2017〕3號)。
為適應行業發展新需求,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物業企業”)經營活動及物業項目負責人從業行為,加強物業企業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物業服務市場環境,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我局重新制定了《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起草過程
2017年2月15日《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開始實施。為適應行業發展新需求,2019年12月開始,我局著手啟動了《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工作。
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9日,徵求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和各區政府的意見。多次邀請各區物業主管部門、市物業協會、物業企業和業主委員會代表進行研討。
2020年4月29日-5月9日我局多次邀請各區物業主管部門和市物業協會就《辦法》召開研討會徵求意見。
2020年5月13日我局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我局根據各方提出的意見,進行反覆論證修改、補充、完善,的基礎完成了《辦法(送審稿)》,2020年7月1日將《辦法(送審稿)》按立法程式向市司法局提請審查。
三、《辦法》的主要法規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
四、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主要包括正文和附屬檔案兩部分內容,其中正文部分共四十三條,附屬檔案為物業管理信用信息分數與評分標準。重點內容如下:
(一)明確信用管理的適用範圍
《辦法》第二條將信用管理的適用範圍進行明確,主要包括在本市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包括外埠物業服務企業在珠海註冊的分公司,及在本市進行物業服務活動的市外註冊物業服務企;在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的項目中,實施物業服務活動的責任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信用檔案與評級管理。
(二)明確管理部門的職責邊界及分工
《辦法》第四至九條對各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進行了明確,規定了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與鎮街職責分工;明確了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負責本市物業服務行業的服務和自律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行業信用信息等業務的培訓工作;明確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轄區物業管理工作長效機制,明確責任人,深化現場日常指導、督查,同時加強與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稅務、城市執法、應急管理、消防等部門和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等相關執法部門及鎮街、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聯動檢查,實現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
(三)建立信用信息的歸集與入檔機制
《辦法》第二章對於信用信息的採集與認定進行了詳細規定。信用信用主要包括基礎信息、優良信息和失信信息。信用信息歸集渠道主要包括物業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自行填報信息、各級物業主管部門日常監管信息、行業協會提供的自律信息、相關部門產生的信息等。基礎信息由物業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登錄系統自行填報,經各區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後錄入歸檔。優良信息錄入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交相應材料,經各區物業主管部門核查後,符合要求的,物業主管部門應於物業服務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錄入歸檔。區物業主管部門對信用主體錄入失信信息前,應當告知信用主體理由和依據,信用主體應當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區物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異議書面申請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採納的決定,並將決定及時告知信用主體。
(四)建立信息異議處理和修復處理機制
為有效保護信用信息公開主體的知情權,《辦法》建立了信息異議處理和修復處理機制,對於信用主體及其他相關人認為信息平台記載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等,可以向信息歸集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管理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異議處理或修復。
(五)以信息使用為抓手,逐步推進物業管理規範化
除對物業管理信用信息公開外,《辦法》最後以參考依據的方式明確了信用信息使用方面的要求。以信用信息的有效使用為管理抓手,引導物業管理各方主體合法合規運作,逐步推進物業管理行業的規範化。《辦法》規定,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履職需要,將信用信息作為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的參考依據;其他政府部門、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公眾也可使用信用信息,作為行業協會的各類評優評先、物業管理服務招投標活動或履約評價、差別化監管等參考依據。
五、《辦法》主要特點
(一)重在信用信息的公開
公開是最有效的監督,通過實行物業管理信用信息公開,讓物業管理各個主體運作在陽光下運行,通過人民民眾的輿論來監督物業管理的運作,也將產生其他監督手段無可替代的作用。
(二)強化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力度
該辦法目的是推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物業服務市場監管體制,將在很大程度上強化物業主管部門的事中事後監管力度。
(三)促進物業企業誠信自律
物業主管部門平時對物業企業及管理項目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並根據評分結果確定物業企業信用等級。通過此辦法督促物業企業誠信經營累積正面信息,克服負面信息,達到促進企業誠信自律的目的。
(四)規範物業服務市場化建設
通過《辦法》實施,將加快推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進而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情況,逐步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督促物業企業誠信經營,實現企業信用等級高在市場競爭中獲得更大的競爭力;企業信用等級低的在市場競爭中逐漸被淘汰,從而達到規範物業服務市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