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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物業管理專家庫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專家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的專業優勢,完善物業服務教育培訓、諮詢評估、考評論證、招標投標機制,促進我市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
法律、
法規、
規章、規範性
檔案等相關
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珠海市級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以及相關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聘任、抽取、培訓、考核和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家是指具備物業服務技能、物業行業管理、物業政策法規理論、實務等專業特長,主要來源於物業服務企業、高校、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經珠海市級物業管理行業專家資格評審小組認定、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併入選專家庫的專家。
第四條專家庫的組建、管理,應當遵循“公開擇優、入庫核准、集中管理、資源共享、規範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庫的主管部門,統一組建、使用、管理專家庫,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培訓、組織考試和或者評審,決定是否接受申請或者推薦,並向評審合格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頒發物業管理專家證書;
(二)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講座和業務交流;
(三)負責專家庫的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和培訓、考核等情況適時增補、解聘入庫專家;
(四)負責在冊專家的日常管理。在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建立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庫動態監管平台,採用“一人一檔”登記管理制度,對專家參與物業管理活動情況進行監督,進行分類登記,對其開展入庫專家工作的情況記錄入檔。詳細記載其參與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審、招投標評審、示範項目考評、物業管理諮詢、物業管理培訓、物業服務質量評估或監理等具體活動行為,並進行網上公示,設立違規行為投訴電話和網上投訴信箱,對專家庫成員的職業操守和信用情況實施監管;接受民眾監督;
(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對物業管理專家進行工作實績、業務知識考核。因健康、業務能力、信用、離開物業管理行業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專家資格取消;
(六)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調查、處理專家違法違規行為。
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道))、市物業行業協會協助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專家入庫初審,共同對專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等專家庫組建、管理工作。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就上述某單項事項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具體操作。
第二章 專家庫組建
第六條專家庫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按照國家統一的專家分類標準統一組建,分類設定。
專家庫分為現場檢查、技術保障、諮詢管理三類專家。其中現場檢查類專家分為文書資料(內業)、秩序環境(外業)、設施設備三小類專家。技術保障類專家是具備現場檢查類專家條件的基礎上,具有更高水平的資深行業專家。諮詢管理類專家是物業管理行業中,受相關部門委託,以獨立身份參與物業管理工作規劃、重大項目諮詢論證、重大物業糾紛調處等活動的專家。
入庫專家規模:原則上現場檢查各小類專家控制在50-70人;技術保障類控制在15-20人;諮詢管理類控制在10-15人。當入庫專家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時,可以依據本辦法予以及時增補。
第七條專家庫專家每屆聘期3年,從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之日起算。聘期屆滿後,依據本規定重新認定、聘任新一屆入庫專家。屆中增補的專家聘期與本屆專家庫專家聘期同步屆滿。
第八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心公益、廉潔自律;工作認真負責,無違法違紀和不良執業行為記錄;
(三)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有良好的社會信用;
(四)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協作能力,掌握和熟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具有豐富的物業管理服務和行業相關社會活動實踐經驗。積極參加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或者其他活動;
(五)具有勝任工作的身體狀況,年齡一般在3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六)自願申請,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服從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九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同時還應當分別符合分類設定的專業條件。
(一)現場檢查類專家應當符合下列專業條件之一:
1.近5年內(從申請截止之日倒算)(以下同)有不少於3年物業服務項目現場服務、管理經歷或者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綜合管理、品質管理經歷,或者近3年內有不少於6次物業服務項目現場檢查經歷;
2.行業從業滿8年以上、擔任企業領導職務滿3年以上;或者擔任企業工程技術部門或者項目經理滿5年以上,並且具體主持或者承擔創建過“市級”以上物業示範項目的從業及任職經歷;
設施設備類專家還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技術保障類專家應當符合下列專業條件:
1.具備現場檢查類專家條件;
2.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3.所接管的項目有達到省級以上(含省級)物業管理優秀示範項目,在物業管理期間無重大安全事故和不良信用記錄,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事件的;
(三)諮詢管理類專家應當符合下列專業條件:
1.申請人是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的,應具備如下條件之一:
(1)近10年內有不少於8年物業服務管理從業經歷;
(2)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3)近5年內有參與不少於2項物業行業發展規劃、立法或者課題項目研究經歷,在雜誌發表過兩篇以上物業管理相關文章;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過2篇以上相關學術論文者優先;
2.申請人非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的,應具備如下條件之一:
(1)行政主管部門長期從事物業管理或者相關研究的滿3年以上且有一定工作經驗和業務能力的行政管理人員(非公務員編制);
(2)從事物業管理教育、律師、行業協會相關人員入選專家,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持有律師執業資格滿五年以上,代理過5件以上物業管理的訴訟案件,並且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做出過貢獻的人員;
(3)承擔或者參與過市級以上物業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行業規範標準的起草、制定。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入選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有違紀違法或違反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等不良記錄的;
(三)曾被清退出專家庫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入選專家庫,應當根據自身具備的專業條件和實際情況,選擇申請入選一類或者多類專家。
入選專家庫可能影響所服務單位正常工作的,申請人員應當事先徵得服務單位同意。
第十二條 入庫專家由珠海市級物業管理行業專家資格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負責資格評審。
評審小組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成員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評審小組成員從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物業行業協會等單位和人員中產生。
評審委員小組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原則,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二)對專家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和表決;
(三)指導、監督專家開展活動;
(四)對專家作出維持或者取消資格的決定。
第十三條申請入選專家庫應當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一)登入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下載《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申請表》,申請表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原件);
(二)身份證(複印件,核對原件);
(三)《承諾書》(原件);
(四)服務單位出具的從業經歷證明(原件);
(五)證書、刊物、成果等證明資料(設定專業職稱、執業資格、研究經歷、論文等條件的,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司法判決書、獲獎證明等)(複印件,核對原件)。
第十四條 聘任入庫專家按照以下程式產生:
(一)信息發布: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官方網站公布專家徵集信息。
(二)接受申請:申請人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三)資格評審:評審小組進行資格評審,應當綜合考慮申請人員的專項檢查或者測評得分、從業經歷、專業職稱、執業資格、個人信用、行業評價、培訓考核等因素進行排序,評審小組按照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投票表決,超過全部評審半數以上同意的,擇優提出擬聘專家人選名單。
(四)人選公示: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官方網站公示擬聘專家人選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擬聘專家人選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供確切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經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擬聘專家人選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取消其選聘資格。
提出異議時未提供確切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或者公示期滿後提出異議的,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確認,但可作為對聘任專家監督管理的依據。
(五)認定聘任: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認定、聘任。
(六)入庫公告: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將決定聘任的入庫專家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告。
(七)發證: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專家聘書和專家工作證。
第十五條對特殊需要的物業管理專家,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臨時聘用。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專家名單應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專家證書。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者等社會專家作為特約專家參與物業服務示範項目考評活動。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工作需要定期調整和公布特約專家名單。
第三章 專家管理
第十六條 專家按照對應分類受邀參與物業服務、物業管理相關活動。
現場檢查類專家可參與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九項活動;諮詢管理專家可參與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活動;技術保障類可參與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九項活動。
第十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下列物業服務、物業管理活動,按照規定需要邀請專家參與的,應當從專家庫中選擇確定,原則上採取隨機抽取方式:
(一)協助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開展物業管理項目檢查工作;
(二)協助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各級政府採購中心、物業管理招投標代理機構、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開展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和業主、業主大會招標投標的評標工作;
(三)協助市物業行業協會,開展“市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的考評工作;
(四)受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對物業管理項目的承接查驗提供技術支持、對物業管理項目是否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情況提供專家意見等;
(五)物業服務管理複雜、專業問題諮詢、論證、評審;
(六)物業服務管理矛盾糾紛和重大事件調查處理;
(七)受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為制定我市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開展前期論證和提供諮詢意見,參與我市物業服務規範、服務標準的編制與審定;
(八)物業服務管理政策、法規規定和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邀請專家參與的其他活動。
(九)有義務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各項職責。
提供招標投標評標服務的專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珠海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專家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二)可優先獲得行業有關標準、信息及技術資料;對受委託的工作項目有知情權;
(三)按相關規定獲取合理的勞動報酬;
(四)接受邀請參加行業相關的會議和相關活動;
(五)可自願申請退出專家庫;
(六)獨立參與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不受非法干預;
(七)申請推選成為省級專家候選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等相關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專家庫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的規定和要求;
(二)按時、認真負責地完成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單位委託的工作,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告知委託人;
(三)遵守職業道德,遵守保密紀律,不泄露委託方的商業秘密及相關信息;
(四)不得徇私舞弊,以專家名義活動,接受或者索取饋贈、宴請和不正當利益;
(五)發現物業管理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應當制止並及時向屬地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主動協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七)配合邀請單位處理所參與活動的異議、投訴事項;
(八)不得向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徵詢確定競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競爭主體的要求;
(九)及時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個人變更信息,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十)因故無法參加邀請單位工作的,應當提前請假並說明原因;
(十一)因個人原因在較長時間無法受邀參與專家工作的,應當持所在單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提前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十二)接受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
(十三)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主動提出迴避,利害關係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一)本人或者近親屬在被檢項目的服務單位任職;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被檢項目及其服務單位有直接利害關係;
(三)其他影響公平、公正履行專家職責,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迴避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不再聘用:
(一)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
(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專家;
(三)本人申請自願退出專家庫。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從專家庫中予以清退,解除其專家資格: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履行專家義務;
(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三)被隨機抽中為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量化考核現場檢查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3次以上的;
(四)被隨機抽中為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推卸、放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委託的物業管理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證書的;
(七)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等影響評審結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後果的;
(八)不執行評標評審工作紀律,不履行專家義務,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各級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個人投訴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經核實查證的;
(十)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十一)被依法追究責任或者違法犯罪的;
(十二)其他不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專家有前款第(一)至第(五)項行為的,自解除其專家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專家的申請。
專家有前款第(六)至第(十一)項行為的,自解除其專家資格之日起不再受理其專家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解除專家資格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審核
專家解聘的情形由評審小組負責評審,對受理的申請或函件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於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當事專家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並提出相應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放棄陳述、申辯權利或者陳述、申辯不成立的,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認定、解聘、
(二)公告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官方網站公告解除專家資格的決定。
(三)其他手續
對專家庫專家在聘任期內被取消專家資格的,應當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交回《珠海市物業管理專家庫聘任書》,不得再以專家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專家工作證或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工作證失效,更新專家名單。
第二十四條專家庫專家按照以下規則進行星級劃分和積分管理:
(一)專家劃分為五個星級,由低到高依次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
(二)初聘的專家置為一星級、初始化積分為80積分,星級不重置,積分經考核為不定值;
(三)同年經考核三星級以上的專家,其在職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分值分別增加5分、10分、15分,本人為項目負責人的,信用分值分別增加10分、15分、20分;
(四)累計3個考核周期為五星級的專家且年齡在六十五周歲以上的專家,可獲得終身榮譽專家身份,並不再參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 每年1月至次年1月為一個考核周期,2月第一個工作日為考核日,按如下規則對在庫專家進行考核,並對星級升降:
(一)考核日當日,積分大於等於100分的且上一個考核周期考核星級為同等星級的,升一個星級;積分低於60分的,降一個星級;
(二)考核後,積分重置為80分;
(三)如果降級後星級低於一星級的,將暫停其專家資格,通過市物業行業協會舉辦的針對性的學習與考試後方能重獲專家資格,重獲專家資格的,該考核周期的積分重置為70分;
(四)除五星級外,如果連續3個考核周期保持在某個星級沒有晉升星級的,第4個考核周期的積分重置為70分。
第二十六條在考核周期內,根據專家的出勤率、工作質量等工作情況以及對行業發展作出的貢獻大小等因素對專家的積分進行加分、扣分處理:
(一)加分
1.專家每次履行第十七條第(一)至第(六)項規定義務的,可加1分,如履行義務後獲得優、良等級評價的再加1分;
2.專家每次參加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座談會的可加1分,與會或會後提供書面發言材料的可再加1分;
3.專家參加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區行業協會組織的相關培訓的,每課時可加1分;作為老師授課的,每課時可加2分;
4.參加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制定行業規範標準、行業制度規約、撰寫行業調查報告、政策檔案等相關檔案的可加2至5分;
5.專家獲得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表彰的、獎勵的,每次加2分;
6.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房地產或物業管理專業刊物(有正規刊號,以房地產或物業管理方面為主)發表學術論文或心得,字數在千字以上的,依次每篇可加5、4、3、2分;
7.公開出版有關物業管理學術著作的,可加8分。
上述加分情形由專家本人自行在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申請,經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保存至個人檔案。
(二)扣分
1.專家在未按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情況下拒絕履行第十九條規定的義務的每次扣2分;專家履行義務後獲得差評的扣1分;
2.專家缺席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區行業協會組織的相關培訓的,每次扣2分;參加培訓但缺勤或未通過培訓考核的,每次扣3分。
3.專家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工作馬虎的情況被投訴的,經查實後,扣2分;如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還可視造成影響的嚴重程度再扣1至5分。
4.專家在一個考核周期內請假時間累計超過2個月的或連續的2個考核周期內請假時間累計超過3個月的,在每個考核周期扣10分;
5.專家被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扣5分。
上述減分情形由各申請單位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經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後,保存至個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每次考核結束後在其官方網站公布專家星級及積分情況、清退的專家名單,並於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對上一考核周期的表現突出的專家通報表揚,並授予榮譽證書。
第二十八條專家因個人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專家義務的,應書面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請假條,說明暫時不能履行專家義務的原因,請假的起止時間等,請假條應具落款時間並由本人簽名。
專家在一個考核周期內請假時間累計上不應超過2個月,在連續的2個考核周期內,請假時間累計不應超過3個月。
第二十九條在市內開展相關物業管理活動的部門、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等單位可依申請使用專家庫。專家庫的使用,按照“活動性質、專業對口、迴避制度”的原則,採取隨機抽取和指定相結合的方式,抽選專家參加物業活動。
第三十條相關單位按照以下程式申請使用專家:
(一)使用單位在珠海市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提出使用專家事由、條件和要求,可向專家庫管理部門申請使用專家;
(二)根據使用單位申請,由使用單位在專家庫中按照1:2的比例隨機抽選專家,形成候選專家名單。其中物業管評標專家由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珠海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在專家庫抽選專家;
(三)各使用單位負責從候選專家名單中依次聯繫專家,確定使用專家名單;若在候選專家名單聯繫中仍無法滿足使用人數時,可按1:1的比例再次從專家庫中抽選專家名單,直至最終確定使用專家名單。其中物業管評標專家由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聯繫專家。
第三十一條 按照上條規定確定使用的專家,由各使用單位記錄專家使用情況,其中物業管評標專家由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記錄,並納入專家個人檔案信息。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重新組織專家評審的申請。
(一)專家評審依據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行業標準、部門規章或者規定適用不當的;
(二)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論證編制單位對專家評審意見不服的,並有客觀和事實依據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專家禁止行為和迴避制度的;
(四)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三條建立專家培訓制度。實行“一年一訓”,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個考核年度內對專家組織不少於1次的業務培訓。專家參加業務培訓情況納入年度考核範圍。
建立專家考核制度。實行“一年一核”,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個考核年度內對每位專家的業務能力、義務履行、紀律遵守等履職情況進行考核。邀請專家參與相關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每次活動結束後15個自然日內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專家履職情況書面報告。
建立專家檔案制度。實行“一人一檔”,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專家參與相關物業服務管理活動、接受培訓以及年度考核等情況記錄存檔,作為對專家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專家培訓、專家庫管理費用列入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專家評審活動應堅持“依據充分、客觀公正、廉潔高效”原則,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根據專家違法違規的事實,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第三十六條組織單位工作人員在活動中涉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公務員行為規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專家個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珠海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委員會管理暫行辦法》(珠規建房〔2010〕24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物業管理與廣大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而物業管理專家庫的成立,有助於提高物業管理行業水平,規範物業管理行業行為,管控物業管理行業風險。近年來,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城鎮化發展的加快,物業管理行業規模日益壯大。截至目前,我市統計在冊的物業項目約2042個,建築總面積約15000萬平方米。其中68%項目由物業企業進駐管理,23%無人管理,9%由業主或者業委會自行管理,全市從業人員約3.5萬餘人。然而,我市目前仍然沒有自己的物業管理專家庫,開展物業管理專家活動十分不便。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市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也不斷凸顯,而且隨著我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物業服務企業信息化管理建設的全面推進,對物業管理專家進行精細化管理勢在必行。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轉變對物業行業專家的管理方式,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著的物業管理專家難抽取、物業管理專家權責不對等、物業管理專家分類標準不細、物業管理專家退出機制不健全、物業管理專家監督制度不完善等問題,以營造公平誠信的物業管理市場環境,維護業主和物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主要內容說明
本《辦法》共五章四十條。主要包含總則、專家庫組建、專家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五方面內容。分別從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管理原則、物業管理專家庫建設管理和物業管理專家資源擴充以及評審專家的選聘和解聘、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本《辦法》對評審專家的解聘與選聘、分類標準、專家的權利義務等方面結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近出台的相關政策制度,在參考借鑑其他省市的基礎上,結合我我市物業管理專家模組實際需要,形成了符合我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從而明確了我市物業管理專家庫的標準和分類,實現了對專家的精細化管理和使用,以及對專家進行精準、客觀、有效的監督,進而規範我市物業管理專家監督管理工作。
(一)第一章總則,從《辦法》制定目的、專家定義、主管部門分工等方面做了規定。《辦法》規定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是指具備物業服務技能、物業行業管理、物業政策法規理論、實務等專業特長,主要來源於物業服務企業、高校、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經珠海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聘任併入選專家庫的專家。
(二)第二章專家庫組建,從專家庫分類、專家任期、入選條件、專家資格評審小組組建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分別對入選專家所具備的基本、專業、禁止條件予以了詳實規定,旨在選拔出珠海市物業行業品德與技術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
(三)第三章專家管理,明確了入庫專家可以參加的活動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和需要承擔的義務,以及需要迴避的情形。詳細羅列了提前解聘專家、清退專家的情形。另外,規定了專家庫的專家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星級劃分和積分管理。考核日當日,積分大於等於100分的且上一個考核周期考核星級為同等星級的,升一個星級;積分低於60分的,降一個星級;考核後,積分重置為80分;如果降級後星級低於一星級的,將暫停其專家資格,通過市物業行業協會舉辦的針對性的培訓班及考試後方能重獲專家資格,重獲專家資格的,該考核周期的積分重置為70分;除五星級外,如果連續3個考核周期保持在某個星級沒有晉升星級的,第4個考核周期的積分重置為70分。
另外還設定了通報、請假制度,以及詳細明確了如何申請使用以及培訓制度。
(四)第四章監督管理以及第五章附則,明確了相關人員的監督管理責任和本《辦法》的生效時間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