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庫管理暫行規定

2006年8月3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物管〔2006〕28號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庫管理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分總則、專家庫的建立、項目經理庫的建立、服務能手庫的建立、專業人才庫的管理、附則6章28條,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06年9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庫管理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物管〔2006〕28號
  • 印發時間:2006年8月3日
  • 施行時間:2006年9月1日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庫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成房物管〔2006〕28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辦),各物業管理企業: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市物業管理活動,完善專家諮詢、考評、論證等機制,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專業人才的積極作用,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庫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局聯繫。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庫管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暫行規定

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庫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物業管理活動,完善專家諮詢、考評、論證等機制,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專業人才的積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庫(以下簡稱專業人才庫)的組建、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人才庫包括專家庫、項目經理庫、服務能手庫。
第四條 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庫建設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選拔、擇優錄取;
(二)分開建設、動態管理;
(三)人才自律、發揮效用。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專家庫的建立
第六條 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滿足物業管理評標、項目考評、資質評審、服務與費用評估、行業培訓等需要的專業、行業分類;
(二)具有隨機抽取專家的必要設施設備和管理系統軟體;
(三)配備負責日常管理和設施維護的人員。
第七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程、經濟、財務、法律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五年以上;
(二)在本專業或者本行業有較深的理論造詣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較好的文字寫作能力,熟悉本專業或本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
(三)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物業管理項目經理證書;
(四)熟悉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掌握相關技術規範和要求;
(五)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實事求是,具有較高的政策運用水平和良好的協作能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個人執業無不良記錄;
(六)身體健康,年齡在25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能夠獨立承擔、如期完成受託的相關工作;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專家庫中的專家職責:
(一)參與物業管理招投標的評標;
(二)參與物業管理項目的考評;
(三)參與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評審;
(四)參與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的評估;
(五)參與物業管理行業培訓的師資隊伍建設;
(六)參與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實行聘任制,聘任期為二年,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頒發聘書。聘任期滿,對符合條件的專家辦理續聘手續;特殊需要的,可臨時聘用。
第十條 根據專業對口原則,對不同專業領域的專家按不同類型項目進行選用。根據項目的內容和要求,在專家庫中選擇相關專業的專家參與。
第十一條 參與項目任務的專家應當本著科學、求實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在規定的期限內客觀、公正地提出審查意見,並對審查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 專家庫中的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對受委託的項目工作有知情權;
(三)在工作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四)可優先獲得物業管理有關標準、信息及技術資料;
(五)按相關規定獲取合理的勞動報酬;
(六)參加物業管理相關的技術交流及評審、諮詢等活動;
(七)可自願申請退出專家庫;
(八)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專家庫中的專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的服務行為和成果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和要求;
(二)認真負責地完成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委託的工作;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將事由書面告知通知人;
(三)嚴格遵守物業管理職業道德,保守項目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不得私自收受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在所參與工作結束前,不得私下與有關利害關係人接觸;
(四)與項目任務涉及的機構存在利益關係,有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五)發現物業管理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房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加以制止;
(六)協助、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工作單位、聯繫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等基本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專業人才庫管理機構;
(八)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專家庫中的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已接受工作邀請,但未按規定時間完成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者歧視現象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當事人的;
(四)不能按規定回答、拒絕解答物業管理中有關問題的諮詢或者質疑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專家庫中的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解除聘任,收回專家聘任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故意損害當事人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專家之間私下達成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事件結果的;
(四)以專家庫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行業聲譽和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五)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觀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參加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委託工作兩次以上的;
(七)與項目任務涉及的機構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不主動提出迴避的;
(八)泄露在參與項目任務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的;
(九)弄虛作假騙取專家庫成員資格的;
(十)審查或諮詢意見明顯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的;
(十一)因身體健康狀況、業務能力和信用等原因不能勝任專家工作的。
第三章 項目經理庫的建立
第十六條 入選項目經理庫的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定註冊取得《成都市物業管理項目經理註冊證》;
(二)熟悉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有較全面的物業管理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和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能力;
(三)物業服務行為規範,成績突出;
(四)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實事求是,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敬業精神,受到業主的普遍認可和讚揚,個人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無刑事犯罪記錄;
(六)身體健康,年齡在25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庫中的項目經理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對受聘擔任物業項目經理的物業服務工作有知情權;
(三)可優先參加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組織的物業管理行業培訓、經驗交流等相關活動;
(四)在工作調整時,行業協會可優先推薦到其他物業管理相關單位任職;
(五)可自願申請退出項目經理庫;
(六)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項目經理庫中的項目經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專業人才庫的相關管理規定;
(二)刻苦鑽研業務,在物業項目管理上不斷創新;
(三)保持良好的物業管理職業道德,發現物業管理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房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加以制止;
(四)工作單位、聯繫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等基本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專業人才庫管理機構;
(五)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項目經理庫中的項目經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註銷其項目經理庫成員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以項目經理庫項目經理名義從事有損行業聲譽和形象等活動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經理庫成員資格的;
(三)調離物業管理工作崗位,不再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的; 
(四)被註銷項目經理崗位資格證書的;
(五)因身體健康狀況、業務能力和信用等原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六)其他不宜繼續保持項目經理庫成員資格的情況。
第四章 服務能手庫的建立
第二十條 入選服務能手庫的專業人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連續從事物業秩序維護、維修養護、綠化維護、環衛維護、客戶服務、物業服務策劃等物業管理服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的;
(二)熟悉本工種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範(標準),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實踐經驗豐富,造詣較高;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在解決技術難題方面有突出表現;
(三)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實事求是,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敬業精神,深受廣大業主的讚揚;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五)身體健康,年齡在25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
第二十一條 服務能手庫中的服務能手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對受聘擔任的物業服務工作有知情權;
(三)可優先參加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組織的物業管理行業培訓、經驗交流等相關活動;
(四)在工作調整時,行業協會可優先推薦到其他物業管理相關單位任職;
(五)可自願申請退出服務能手庫;
(六)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服務能手庫中的服務能手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專業人才庫的相關管理規定;
(二)刻苦鑽研業務,在經營服務上不斷創新;
(三)保持良好的物業管理職業道德,發現物業管理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房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加以制止;
(四)工作單位、聯繫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等基本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專業人才庫管理機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服務能手庫中的專業人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註銷其服務能手庫成員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以服務能手庫專業人才名義從事有損行業聲譽和形象等活動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服務能手庫成員資格的;
(三)調離物業管理工作崗位,不再從事物業管理相關服務工作的;
(四)因身體健康狀況、業務能力和信用等原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五)其他不宜繼續保持服務能手庫成員資格的情況。
第五章 專業人才庫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入選專業人才庫,可以採取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兩種方式,單位推薦的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申請人或被推薦人填寫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庫入選申請(推薦)表,並報送相關材料,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市房產管理部門組建的專業委員會或工作組審定通過後,納入專業人才庫並予以公告。
對特殊需要的專家,經專業委員會或工作組認可通過後,可直接入選專家庫並予以公告。
市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必要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五條 對專業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及時公告調整結果。
全市建立專業人才庫個人信用檔案;並實行專業人才業績、執業行為記錄製度;對在履行相應職責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可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市已建立的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物業管理項目經理名冊,自動納入相應的專業人才庫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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