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9日,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人辦發〔2007〕221號印發《成都市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0條,由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房產管理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解釋,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人辦發〔2007〕221號
- 印發時間:2007年12月19日
- 施行時間:2008年1月1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人辦發〔2007〕221號
成人辦發〔2007〕221號各區(市)縣人事(人事勞動)局,房產管理局(辦),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人力資源強國,建立健全房地產業從業人員職業評價體系,本著充分尊重人才、培養人才、使用人才的原則,根據我市房地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房地產業從業人員現狀,我們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人力資源強國,建立健全房地產業從業人員職業評價體系,本著充分尊重人才、培養人才、使用人才的原則,根據我市房地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房地產業從業人員現狀,我們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成都市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暫行辦法
2.成都市房地產業專業技術人才開發目錄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暫行辦法
成都市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完整、科學的專業技術水平考評和房地產業職業評價體系,提高房地產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職業能力,規範本市房地產市場,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人才隊伍建設和房地產業相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的申請、考試、入庫、激勵與懲戒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實行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制度。從業人員自願申請參加考評,取得專業技術水平考評等級證書(以下簡稱專業技術水平證書)並經登載後,市房產管理部門將其納入全市統一的房地產業專業技術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通過專業人才市場進行人才交流,並根據業績信用情況予以推薦公布,供社會選擇使用。
第四條 專業技術水平證書的取得,採取自願報考原則,根據報考者崗位類別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第五條 本市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項目,以市人事、房產管理部門聯合發布並適時調整的《成都市房地產業專業技術人才開發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為基礎。
第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的培訓、入庫、信用評價、人才評估、行業推介發布等;市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的考試、指導、監督等。
各區(市)縣人事、房產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 專業技術水平考評是指從業人員經崗位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專業技術水平證書,經登載納入人才庫中予以管理的行為。
專業技術水平證書是持證者具有相應崗位工作技能素質與水平的證明。
第八條 本市實行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自願被納入人才庫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參加不少於20學時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情況納入專業技術水平證書記載和信用記錄。
第九條 專業技術水平證書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由市人事、房產管理部門聯合頒發。
第十條 報考專業技術水平證書條件根據不同專業、崗位分別設立,具體規定如下:
初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熱愛房地產業相關工作,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有關規定,具有中專或高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者均可報考。
中級:取得初級專業技術水平證書,在相應崗位連續從業滿二年,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可報考。
高級:取得中級專業技術水平證書,在相應崗位連續從業滿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可報考。
第十一條 表現優秀且工作業績突出者可適當放寬報考中級專業技術水平證書條件;在房地產行業內有重要影響,為行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者可適當放寬報考高級專業技術水平證書條件。
放寬報考條件的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成都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應當完善培訓制度,依法做好房地產業從業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和取得相關資格證書後的繼續教育工作。
《目錄》中所列崗位從業人員,已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取得了從業資格的,應書面告知成都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納入人才庫中管理。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房地產業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定期發布制度。對於專業技術人才供求信息、行業薪資水平等房地產業人力資源信息進行定期發布。
第十四條 進入人才庫中的人員,從業時應當掛牌上崗、亮證服務,並接受主管部門、用人單位、服務對象等的監督。
市、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人才發展規劃,聘用工作人員以及在確定晉升時需按照本辦法參加培訓、考試,取得《目錄》對應崗位的專業技術水平證書。
第十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負責建立房地產從業人員職業記錄信息庫,記錄從業人員持證、登載、任職、業績、信用、繼續教育等信息,並按規定予以公示,供社會各界查詢、監督、選用。
第十六條 對人才庫中表現優秀的從業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可給予以下獎勵:
1. 在相關公眾媒體上予以重點報導或定期公示、表彰;
2. 推薦參加房地產相關經營服務活動;
3. 優先提供學習、交流、培訓的信息和機會;
4. 推薦參加相關評選、表彰活動;
5. 在爭取項目、競標摘牌、市場準入、資質升級、經營增
項等方面為其出具相關證明檔案;
6. 政策規定許可的其它獎勵措施。
第十七條 人才庫中的從業人員及其單位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由市人事、房產管理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通報,並納入行業信用信息體系向社會公布:
1.塗改、借用、冒用、偽造、出租、出借、轉讓專業技術水平證書的;
2.不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的;
3.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國家、省新出台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國家、省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房產管理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的申請、考試、入庫、激勵與懲戒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實行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制度。從業人員自願申請參加考評,取得專業技術水平考評等級證書(以下簡稱專業技術水平證書)並經登載後,市房產管理部門將其納入全市統一的房地產業專業技術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通過專業人才市場進行人才交流,並根據業績信用情況予以推薦公布,供社會選擇使用。
第四條 專業技術水平證書的取得,採取自願報考原則,根據報考者崗位類別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第五條 本市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項目,以市人事、房產管理部門聯合發布並適時調整的《成都市房地產業專業技術人才開發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為基礎。
第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的培訓、入庫、信用評價、人才評估、行業推介發布等;市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的考試、指導、監督等。
各區(市)縣人事、房產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 專業技術水平考評是指從業人員經崗位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專業技術水平證書,經登載納入人才庫中予以管理的行為。
專業技術水平證書是持證者具有相應崗位工作技能素質與水平的證明。
第八條 本市實行房地產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考評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自願被納入人才庫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參加不少於20學時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情況納入專業技術水平證書記載和信用記錄。
第九條 專業技術水平證書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由市人事、房產管理部門聯合頒發。
第十條 報考專業技術水平證書條件根據不同專業、崗位分別設立,具體規定如下:
初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熱愛房地產業相關工作,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有關規定,具有中專或高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者均可報考。
中級:取得初級專業技術水平證書,在相應崗位連續從業滿二年,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可報考。
高級:取得中級專業技術水平證書,在相應崗位連續從業滿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可報考。
第十一條 表現優秀且工作業績突出者可適當放寬報考中級專業技術水平證書條件;在房地產行業內有重要影響,為行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者可適當放寬報考高級專業技術水平證書條件。
放寬報考條件的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成都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應當完善培訓制度,依法做好房地產業從業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和取得相關資格證書後的繼續教育工作。
《目錄》中所列崗位從業人員,已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取得了從業資格的,應書面告知成都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納入人才庫中管理。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房地產業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定期發布制度。對於專業技術人才供求信息、行業薪資水平等房地產業人力資源信息進行定期發布。
第十四條 進入人才庫中的人員,從業時應當掛牌上崗、亮證服務,並接受主管部門、用人單位、服務對象等的監督。
市、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人才發展規劃,聘用工作人員以及在確定晉升時需按照本辦法參加培訓、考試,取得《目錄》對應崗位的專業技術水平證書。
第十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負責建立房地產從業人員職業記錄信息庫,記錄從業人員持證、登載、任職、業績、信用、繼續教育等信息,並按規定予以公示,供社會各界查詢、監督、選用。
第十六條 對人才庫中表現優秀的從業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可給予以下獎勵:
1. 在相關公眾媒體上予以重點報導或定期公示、表彰;
2. 推薦參加房地產相關經營服務活動;
3. 優先提供學習、交流、培訓的信息和機會;
4. 推薦參加相關評選、表彰活動;
5. 在爭取項目、競標摘牌、市場準入、資質升級、經營增
項等方面為其出具相關證明檔案;
6. 政策規定許可的其它獎勵措施。
第十七條 人才庫中的從業人員及其單位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由市人事、房產管理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通報,並納入行業信用信息體系向社會公布:
1.塗改、借用、冒用、偽造、出租、出借、轉讓專業技術水平證書的;
2.不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的;
3.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國家、省新出台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國家、省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房產管理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