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物業管理活動,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專家的作用,完善物業服務諮詢、考評、論證、評估監理等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從事物業管理諮詢、考評、論證、評估監理等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對本人所提出的專業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物業管理行業專家資格的授予與取消,並負責專家的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0年8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物業管理活動,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專家的作用,完善物業服務諮詢、考評、論證、評估監理等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從事物業管理諮詢、考評、論證、評估監理等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對本人所提出的專業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物業管理行業專家資格的授予與取消,並負責專家的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專家資格條件與選聘程式
第五條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分為綜合管理類專家和專業技術類專家。
綜合管理類專家,是指物業管理行業中全面負責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物業服務項目的中高層管理人員。
專業技術類專家,是指從事物業管理專業或與房屋建設、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包括土建、電氣、暖通、給排水、結構、經濟、財務等方面專業人員。
第六條綜合管理類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認真負責,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自律,無違法記錄;
(二)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四)擔任物業服務企業部門經理以上職務;
(五)有豐富的企業綜合管理及運營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在公司負責或從事過市場運營、品質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等工作;
(六)熟悉物業服務企業運營特點與規律,熟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第七條專業技術類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認真負責,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自律,無違法記錄;
(二)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中所列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有大學本科或以上學歷;
(五)熟悉物業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
(六)有必要的工作時間,年齡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第八條應聘專家可以通過個人自薦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報名。單位推薦的,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個人自薦或單位推薦均應填寫書面申請表,並附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行審查,並為符合條件者頒發物業管理行業專家證書。
第十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者、律師等社會專家作為特約專家參與物業服務示範項目考評活動。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根據工作需要定期調整和公布特約專家名單。
第三章物業管理專家工作範圍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可以接受當事人委託,參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評審、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評審,由專家對擬晉升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從服務規範和企業管理運營角度進行專業評審。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示範項目評定,由專家對參評項目進行專業考評,為評定物業管理示範項目提供專業意見。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由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監理機構委託專家對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質量和服務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狀況等提供專業評估意見。
第四章物業管理專家的管理
第十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管理:
(一)定期組織物業管理行業專家成員進行物業管理業務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講座和交流;
(二)建立專家檔案,詳細記載專家參與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評審、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等活動的具體情況,並進行網上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三)建立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動態監管平台,隨機發放專家工作評價調查表,由相關單位匿名填寫;設立專家違規行為投訴電話和網上投訴信箱對專家的職業操守和信用情況實施動態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定期調整公示專家庫名單。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行業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第三方評估監理機構的委託,承擔評審、考評或評估監理工作;
(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運用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對項目進行獨立評審及評估,提出評審或評估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講座和交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行業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收受正常勞務費用以外的,來自委託或受託單位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二)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
(三)協助、配合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調查;
(四)及時申報工作變更事項和個人基本信息變更事項,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北京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物業管理行業專家每屆聘用期為三年,聘用期屆滿,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行業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物業管理行業專家資格,予以通報,終身不得重新申報物業管理行業專家,不得參與本市評審、考評、評估活動:
(一)違規收受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行業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宜擔任專家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專家工作的;
(四)無正當理由放棄當事人委託的事宜累計三次以上的;
(五)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或發生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確認的物業管理重大投訴事件的;
(六)其他不適宜擔任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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