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是2022年12月26日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新余市城市管理局,贛州市城市住房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行業發展,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自律,構建以信用信息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我廳制定了《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2月26日

辦法全文

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行業發展,加強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自律,構建以信用信息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規定,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反映其經營、服務狀況的信用信息進行採集、認定、評價、公開、使用和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統一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建立並維護“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物業信用系統”),匯總和發布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四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使用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項目日常服務管理評價實施辦法,採集和認定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在市本級執法監督過程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指導監督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做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組織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項目日常服務管理評價工作,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評價、使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物業服務項目日常服務管理評價工作,聯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等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規定參與物業服務項目日常服務管理評價,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業主滿意度調查。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協助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做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守法經營,誠信服務,遵守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依法依約承擔物業管理活動產生的責任,按本辦法規定參加信用信息管理,主動接受政府、社會和業主的監督。
第二章 信用信息採集和評定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四類。
(一)企業基本信息,是指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基本情況的客觀性信息,主要包括企業註冊登記信息、經營業績信息、納稅信息、黨建工作信息等。
(二)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是指物業管理活動相關主體對物業服務項目的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主要包括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滿意度評價信息,以及物業管理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對物業服務項目的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
(三)良好行為信息,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狀況判斷產生積極影響的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營管理與物業服務工作受到表彰表揚等信息。
(四)不良行為信息,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狀況判斷產生負面影響的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契約約定,被行政機關處理(包括行政處罰、責令整改、約談等)、被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認定負有責任及其他對其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自行申報。
省內註冊登記的企業基本信息由企業註冊登記地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省外註冊登記的企業基本信息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認定。
物業服務企業(含在本省開展業務的省外物業服務企業)設有分支機構的,所設分支機構信用信息統一納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基本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報送信息變化情況和相關證明材料。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信息變化情況後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核實屬實後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 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由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的日常服務管理評價實施辦法,於每年第四季度(12月底前完成)開展一次日常服務管理評價和量化評分。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項目良好行為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自行申報。物業服務企業良好行為信息由企業註冊登記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物業服務項目良好行為信息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信息,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通過信息共享、自行掌握等方式主動採集,也可以根據信訪舉報、媒體曝光等渠道發現線索,進行採集和認定。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時,應當依據以下資料:
(一)有關行政機關審批檔案、登記或者備案文書。
(二)表彰、獎勵的證書或者書面決定。
(三)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查證、並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執行書和其他有關書面決定(整改通知書、約談通知檔案等)。
(五)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
(六)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滿意度評價情況。
(七)其他日常服務管理評價結果信息。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記錄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信息後,應當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及時將不良行為信息推送至有關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行為信息有異議的,可以自信息推送之日起15日內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異議證明材料。記錄該不良行為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受理並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信息因所依據的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行政決定文書等發生變更或被撤銷的,企業可向記錄不良行為信息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更正請求。
記錄不良行為信息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更正請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實行量化評分、綜合評價、分類管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規則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量化得分=基礎信息分值(最高50分)+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分值(最高50分)+良好行為信息分值(最高20分)-不良行為信息分值。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以根據國家政策導向、行業發展需要等因素依法調整信用信息評價標準。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有多個項目的,單個物業服務項目良好行為信息和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的分值,以得分累計值為分子、在管服務項目總數為分母按比例計分。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量化分值及其有效期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五星級(優秀)、四星級(良好)、三星級(合格)、二星級(基本合格)、一星級(不合格)五個等級。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量化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五星級;85分(含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四星級;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三星級;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二星級;6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一星級。
無在管物業服務項目或者在管物業服務項目簽約服務不足一年的物業服務企業,暫不對其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分和排名,不評價信用等級。因上述情形中斷信用信息量化評分和排名的,在恢覆信用信息量化評分和排名後,仍在有效期內的原信用信息繼續有效。
應當參加但未按本辦法規定參加信用信息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省物業信用系統中報送企業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參照一星級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信用等級發布與套用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認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作為依據確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年向社會公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星級。物業服務企業於信用星級公開發布之日起15日內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自行下載列印當年度企業信用星級標識並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小區人行出入口或者信息公示欄)公告,公告期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發布之日止。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與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進行數據共享。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參考。
(二)作為物業服務招標、政府採購物業服務的評標參考依據。
(三)作為各類評獎評優的參考依據。
(四)作為出具企業誠信證明的參考依據。
(五)作為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政監管的參考依據。
(六)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方面。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制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使用管理辦法時,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遵循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優勝劣汰、差異化管理的原則,滿足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公開等工作,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保證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向信用信息採集認定部門提交有關材料,並對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信用信息採集認定部門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審查責任,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六條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工作人員,有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相關部門單位的工作協同、配合、聯動,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和聯合激勵、懲戒機制。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宣傳,引導業主積極參與物業服務項目的日常服務管理評價,優先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等級高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實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的市、縣(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物業服務企業原有信用記分及信用等級予以調整。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有效期限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執行。自相關文書發布之日起計算,仍在相應有效期限內的,繼續有效,並予以採集和認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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