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和行政主管部門對
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宅及同一
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定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國家提倡其他物業的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備投標資格的物業管理企業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辦法
招標
第七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
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
物業管理項目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格等要求。
第八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人採取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物業管理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包含前款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招標人可以委託
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有能力組織和實施招標活動的,也可以自行組織實施招標活動。
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辦法對招標人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
物業管理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在招標前完成招標檔案的編制。
招標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及招標項目簡介,包括
招標人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項目基本情況、物業管理用房的配備情況等;
(二)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要求,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
(三)對
投標人及投標書的要求,包括投標人的資格、投標書的格式、主要內容等;
(五)招標活動方案,包括招標組織機構、開標時間及地點等;
(七)其他事項的說明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報物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物業項目開發建設的政府批件;
(二)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
(三)招標檔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責令
招標人改正。
第十二條
實行投標資格預審的
物業管理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辦法。
資格預審檔案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格檔案、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管理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經資格預審後,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資格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告知
資格預審結果。
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
招標人從中選擇不少於5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
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公開招標的
物業管理項目,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十五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招標人根據
物業管理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的投標申請人踏勘物業項目現場,並提供
隱蔽工程圖紙等詳細資訊。對投標申請人提出的疑問應當予以澄清並以書面形式傳送給所有的招標檔案收受人。
第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
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
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的,
招標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工作:
(一)新建現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現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項目應當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投標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對招標檔案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
招標人提出。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投標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三)物業管理方案;
(四)招標檔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並妥善保存投標檔案。在
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檔案。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為無效的投標檔案,
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並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投標人不得相互
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
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開標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七條
開標由
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
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開標時都應噹噹眾予以拆封。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物業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以外的物業管理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名冊中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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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標的專家名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專家數量少的城市的專家名冊予以合併或者實行專家名冊計算機聯網。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名冊的專家進行有關法律和業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等進行綜合考評,及時取消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人員的
評標專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
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
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二條
在評標過程中召開現場答辯會的,應當事先在招標檔案中說明,並註明所占的評分比重。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評標要求,根據標書評分、現場答辯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標。
除了現場答辯部分外,評標應當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並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檔案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意見,並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
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
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
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契約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
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投標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物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資料應當包括
開標評標過程、確定
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
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等資料。
委託代理招標的,還應當附
招標代理委託契約。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契約,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附則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招標檔案或者投標檔案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文字的,必須有一種是中文;如對不同文本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用文字表示的數額與數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其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十三條
業主和
業主大會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