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福建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強信用意識,誠信自律,強化行業信用約束和信用監督,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關於印發〈關於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經〔2017〕1206號)檔案精神制定的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於2023年4月7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5月10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徵求《福建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閩建辦房函〔2023〕13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良性循環,省廳起草了《福建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你們和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認真研究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並於2023年5月10日前以書面形式反饋省廳房管處。
傳真:參考連結,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3年4月7日

徵求意見稿

福建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強信用意識,誠信自律,強化行業信用約束和信用監督,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關於印發〈關於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經〔2017〕1206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鄉建設領域內依法設立、以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務作為主營業務且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信用信息的認定、歸集、評價及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監督指導各地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研究行業信用制度建設,開發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信息系統。
設區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地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加強企業信用企業監測。
縣(區、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的認定、歸集、評價、使用等信用評價管理工作,要確保信用評價信息全面、真實、準確和及時。
第四條 信用評價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信用評價實施程式和指標標準,保證信用評價的公正性、客觀性;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在信用評價過程中獲悉的參評企業信息。
第二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五條 信用評價工作主要按照以下程式實施:
(一)企業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照《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向註冊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報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自評分,包括企業基本信息和業績能力、企業良好行為信息、企業不良行為信息,並同時提交《信用承諾書》。
(二)初評。縣(區、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本辦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審核後,進行量化評分。
(三)覆核。設區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匯總對各房地產企業信用得分計算進行核查,並上網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設區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指導初評單位進行複查。
(四)備案。對公示無異議的,設區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將本次信用評價工作報告和企業信用評分表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五)公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市、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在門戶網上公布信用評價結果。
第六條 信用評價結果按企業評價得分情況分為5個等級。其中:AAA級綜合評價得分90分以上,AA級綜合評價得分80-89分,A級綜合評價得分70-79分,B級綜合評價得分60-69分,C級綜合評價得分59分及以下。
第七條 集團公司、區域公司為參評企業信用時,應向企業註冊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企業信用評價,其子公司的信用信息,按占股比例併入集團評分;各房地產開項目企業可以獨立申請信用評價,也可以直接使用其控股(持股)母公司信用得分。
房地產開發企業全資或控股比例50%以上項目公司,信用得分為其控股公司(50%以上)的信用得分。多家房地產開發企業聯合投資設立的項目公司,沒有控股50%以上股東的,且各持股房地產企業均已取得信用得分的,可使用持股公司信用得分,按股權比例計算加權平均的信用得分,作為項目公司信用得分。
第八條 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控股公司,信用評級直接認定為C級:
(一)企業及其控股子公司當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顯示非正常登記註冊/非正常經營狀態(因經營地點變更導致地址異常者除外)。
(二)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或者超越資質開發商品房項目。
(三)隱瞞真實情況、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用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四)因企業原因,造成項目停工、逾期未交付。
(五)挪用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未在期限內整改。
(六)企業及其控股子公司開發項目存在結構安全問題,影響商品房正常使用。
(七)開發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事故的。
(八)違法違規銷售商品房,擾亂市場秩序,或產生重大社會不良影響。
(九)提供虛假企業信用信息,不配合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九條 信用評價工作採取“動態歸集、即時評分、年度評價”的方式進行。
(一)各市、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對註冊地在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動態監管。若企業受到行政處罰,或出現嚴重失信行為的,經核查後對其信用等級進行調整,並在企業信用等級調整後5日內向社會公布。
(二)各市、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要結合房地產市場“雙隨機 一公開”,對企業申報信用信息真實性進行實地檢查。
(三)信用得分與信用等級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企業在資質有效期內有突出業績的,可申請複評,根據複評結果再次確認企業信用等級。
第三章 評價結果及使用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結果與商品房預售許可、預售資金監管、政策優惠扶持掛鈎,實行分類管理,作為企業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AAA級、AA級的企業:實行信用激勵機制,以扶持發展、加強服務為主,鼓勵其做大作強,實施簡化監督和較低抽檢率的日常檢查。納入行業“白名單”管理,對接金融監管部門,建議加強融資支持。
對C級信用的企業:向社會披露有關信用信息,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和監管頻次,建立部門聯動回響和約束懲戒機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 預售許可分類管理
(一)信用評價等級為AAA級、AA級和A級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滿足《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前提下,建設形象進度達到±0.00以上,準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
(二)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滿足《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前提下,建設形象進度達到總樓層五分之一以上,準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
(三)未參與信用評級的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且不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的企業不良信用行為,在滿足《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前提下,建設形象進度達到總樓層三分之一以上,準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
(四)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完成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後,方可辦理商品房現房銷售備案。
第十三條 項目抵押分類管理
(一)信用評價等級為AAA級、AA級和A級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經抵押權人同意,在抵押期間準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預售許可後未銷售房產可以辦理在建工程抵押,但在實際銷售並訂立商品房買賣契約前應完成解押手續。
(二)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和未信用評級企業開發的項目,處於抵押狀態的商品房,不準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 預售資金監管額度分類管理
(一)信用評價等級為AAA級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申辦商品房預售證時處於無抵押狀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調整為不高於工程總造價0.7倍;處於抵押狀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按規定不高於工程總造價1.2倍。
(二)信用評價等級為AA級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申辦商品房預售證時處於無抵押狀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調整為不高於工程總造價0.9倍;處於抵押狀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按規定不高於工程總造價1.2倍。
(三)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按規定不高於工程總造價1.1倍;處於抵押狀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按規定不高於工程總造價1.2倍。
(四)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及未參與信用評級企業開發的項目,且不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的企業不良信用行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按規定不高於工程總造價1.2倍。
(五)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全額監管,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資金支取使用應經市建設局審核批准,並優先用於工程施工和農民工工資支付。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可以準予釋放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相應額度資金。提前釋放的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僅用於本項目開發建設,確保本項目按期竣工交付。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2023年 月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試行)》(閩建辦房〔2015〕8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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