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辦法

《福建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辦法》在1998.06.23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6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6月23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規範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價格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所有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物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價格進行評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系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接受當事人委託,對各類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價和估算的活動。
第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指定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的規定,嚴格執業,誠實服務,恪守信用。
第四條 省、市(地)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由物價、房管、土地、國有資產等管理部門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執行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政策、法規;
(二)負責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人員的資格審核、認證;
(三)協調、處理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
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市(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由依法設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申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
資質證書由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
第六條 申領資質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和章程;
(二)資質證書申請表;
(三)資信證明;
(四)辦公場所證明;
(五)評估人員執業評估資格和專業人員職稱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第七條 申領資質證書的程式:
(一)申請人向市(地)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市(地)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領資質證書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核查,並提交市(地)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批准;
(三)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市(地)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報送的檔案、材料之日15日內進行核查後,提請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作出是否批准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實行資質等級管理。具體規定由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九條 丙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3名以上;
(四)具有經濟、會計及建築工程的專業人員;
(五)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10萬元。
第十條 乙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第九條一、二項規定的;
(二)有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5人以上;
(三)具有經濟、會計及建築工程專業的初、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20萬元人民幣;
(五)以房地產價格評估為主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甲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第九條一、二項規定的;
(二)有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7人以上;
(三)具有經濟、會計及建築工程專業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
(五)以房地產價格評估為主營業務。
符合前款條件的,經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審查確認,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評估機構,需要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可向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請,由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報國家有關部門確認。
第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估機構接受委託人委託評估業務時,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房地產價格評估契約。評估契約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職業、住址或法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託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評估標的物名稱、地點、占地面積、建築面積、結構、用途、使用情況;
(四)評估目的、要求和完成日期;
(五)評估費用;
(六)評估糾紛處理和評估責任;
(七)評估雙方認為需要載明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時,應當指派二人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對評估標的物進行現場勘估,調查評估標的物的現實狀況,核實有關數據,並做好詳細記錄。
經現場勘估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採用科學的評估方法,對關係評估標的物價格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和估算後,作出書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簽字,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第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標的物名稱、地點、面積、結構、用途、環境、質量情況;
(二)評估標的物的現實狀況和勘估說明;
(三)評估依據和方法;
(四)評估日期和評估基準日;
(五)評估因素分折,評估勘測數據;評估結果;
(六)必要的附屬檔案,包括作為評估依據的有關圖紙、圖片、背景材料、原始數據和市場資料等;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承辦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應當制定評估作業方案;評估機構應當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內部審、覆核制度。
第十六條 委託人或產權管理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可向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機構應當無償予以覆核;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請重新評估,並預繳重新評估費用。
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接到申請重新評估之日起15日內,指定甲級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重新評估,其評估報告作為處理評估糾紛的依據。
原評估報告的評估值與重新評估報告的評估值的誤差範圍為10%,超過10%的,其重新評估費用由原受託評估機構支付;未超過10%,由申請重新評估的申請人支付。
第十七條 因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所在評估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因委託人原因造成評估報告不真實的,由委託人承擔評估費用。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決定予以降低評估機構資質等級或取消評估機構資質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評估報告結果有重大失誤的;
(二)一年內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其評估值的誤差範圍有3次以上超過10%的
第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弄虛作假或與委託人串通故意抬高或壓低房地產價格評估值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決定予以降低其資質證書等級,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質證書,並予以公告;給國家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人作的,其評估報告無效;對有收取評估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如數退還,並處以3000元至1萬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違法所得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如數退還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的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至1萬元罰款:
(一)超出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評估費用的;
(二)利用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經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的機構,應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補辦手續的,經審查確認,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執業;逾期未補辦手續的,按無資質證書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估人員,系指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或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發給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作出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是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轉制和產權登記的依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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