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管理辦法

福建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管理辦法

《福建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管理辦法》是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展歷史,通知內容,

發展歷史

2023年2月15日,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於徵求《福建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通知內容

福建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行為,提高房屋徵收評估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和《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以及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報告覆核結果進行鑑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省房地產業協會成立省評估專家委員會,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本地區評估專家委員會。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庫,專家庫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章 鑑定受理
第四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覆核。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申請人”)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或省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專家委員會不予受理鑑定申請:
(一)申請人非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的;
(二)申請鑑定事項非針對評估報告本身的;
(三)超過規定期限提出鑑定申請的;
(四)已提出鑑定申請或已出具過書面鑑定意見的;
(五)已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的;
(六)被徵收房屋已滅失且現有資料無法支持鑑定工作開展的;
(七)其他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鑑定範圍的。
第三章 鑑定程式
第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一)房屋徵收評估鑑定申請表;
(二)申請鑑定的評估報告、覆核結果及其送達材料;
(三)申請人為個人的,需提交本人簽名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法定身份證件複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應提交法人證明材料;
(四)其它相關材料。
第七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按以下程式組織房屋徵收評估鑑定:
(一)受理申請。申請人、鑑定事項以及提交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予以受理並與申請人簽訂鑑定委託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按照委託契約履行約定手續。
(二)選定專家。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遵循迴避原則,從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並確定專家組負責人。專家組一般由3名專家組成,必要時,可以組成多於3人、總人數為單數的專家組;涉及重大爭議或複雜項目的,可以直接指派專家、指定負責人組成專家組。
(三)鑑定準備。專家組認為有必要時,應組織開展實地查勘,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現場查勘結束應及時形成查勘記錄。
(四)會議鑑定。專家組負責人主持召開鑑定會議,參加人員為專家組全體成員、在房屋徵收評估報告上籤名的房地產估價師及其他參與評估的相關人員。
在房屋徵收評估報告上籤名的房地產估價師應到會,出示評估報告工作底稿,接受專家組質詢。因特殊情況無法到場或發現缺失關鍵資料的,評估專家委員會應另行確定時間召開鑑定會議,並告知申請人。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房屋徵收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鑑定意見。委託契約對出具鑑定意見時限另有約定的,評估專家委員會可按約定時限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的,退回申請人。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及時將鑑定結果送達申請人。
(五)檔案管理。評估專家委員會應建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檔案,歸檔範圍應包括:申請人提交材料、委託契約、專家選定過程資料、專家組查勘記錄、鑑定會議上各專家鑑定意見、專家委員會書面鑑定意見及其送達材料,以及所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後續出具的其他相關評估報告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鑑定過程中,發現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及其他估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專家委員會應以書面方式及時報告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
(一)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鑑定工作的;
(三)鑑定改變原評估結果,未按規定承擔鑑定費用的;
(四)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經查實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及其他估價人員存在上述情形的,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應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涉及的其他相關補償,需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福建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管理辦法(試行)》(閩建〔201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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