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印發關於《台州市房屋徵收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2021年11月25日,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印發關於《台州市房屋徵收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2021年11月25日,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印發關於《台州市房屋徵收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估價活動,維護房屋徵收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條第二款、原第二十四條第五款中“城鎮房屋拆遷”修改為“房屋徵收”。二、第五條第一款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縣級以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
第二條 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覆核評估和鑑定,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設區的市房屋徵收部門及其所屬的房屋徵收補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縣(市、區)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制定與執行、徵收補償信息公開...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後,對規範房地產估價機構行為、維護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估價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範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行為,加強對房地產...
第十一條 根據本辦法註冊的房地產估價師,其註冊有效期自註冊之日起計為三年。第三章 註冊變更 第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師因工作單位變更等原因,間斷在原註冊時所在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執業後,被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聘用的,需辦理...
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託評估確定。第四條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第五條 ...
房產價格評估業務,由經依法設立的具有房地產估價資格的機構辦理。房產價格評估,應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規定的估價辦法、標準和程式。第三條 房產價格評估,應以政府制定、公布的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
第二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司法鑑定評估活動,適用本意見。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房地產司法鑑定評估,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為確定涉訴房地產的價值或者價值減損、相關經濟損失,對房地產的價值或者價值減損、相關經濟...
鼓勵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加入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第二章 註冊 第七條 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註冊條件為:(一)取得執業資格;(二)達到繼續教育合格標準;(三)受聘於具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四)無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予註冊的...
受讓人和承租人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查詢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及其拆除、變動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受讓人有權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查詢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
第五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諮詢機構、房地產...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第二十...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
第一條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行為,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縣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國有土地上徵收房屋的估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確定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公開、透明。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
第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下列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一)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登記;(二)與被徵收人就房屋徵收補償進行協商;(三)組織被徵收人選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四)依法組織拆除...
、《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十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合理補償。拆遷人應當將具體拆遷地段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細則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認後公布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
為加強社會監督,促進行業自律,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增強我市房地產估價及經紀行業誠信經營意識,積極推進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依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關於加強...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第二十...
估價機構接受評估委託後,不得轉讓評估業務。第四條 拆遷評估估價人員應當是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第五條 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契約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評估,並出具房屋拆遷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經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簽字...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所有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物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價格進行評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系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接受當事人委託,對各類房地產的...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通過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民眾意見、專家評議和有關職能部門論證相結合的辦法,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並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七)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八)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現任領導 台州市住房...
住宅性能認定工作;指導房屋權屬、城市房屋徵收補償、房屋租賃、房產面積測繪、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物業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等管理工作;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市房屋權屬信息系統;審查報批、核准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估價與經紀機構...
、《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行為,保證房屋徵收評估結果客觀公正,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發布,200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修正,2013年)、《註冊房地產估價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