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貴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是貴港市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貴港市政府
貴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市本級行政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價格評估的行為,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桂政電〔2011〕36號)、《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42號)及《貴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港市市本級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貴政發〔2017〕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本級行政區範圍內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市本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應尊重被徵收人意願,遵循程式正當、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市本級範圍內從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的,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其資質資格經本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從事房屋徵收價格評估。未經備案的,不得在本市範圍內從事房屋徵收價格評估活動。
第六條房屋徵收部門每年從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取15家社會信譽好、綜合能力強、具有三級資質(含)以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入圍房地產估價機構。
第七條項目調查登記階段,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徵收實施單位、項目建設業主,採取公開搖號方式,從入圍的估價機構中隨機選出5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施房屋分類評估。除去估價最高和估價最低兩家評估機構,剩下3家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平均,採用最接近平均值的分類評估結果為項目房屋分類評估價格。
第八條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項目建設業主、入圍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代表等採取公開搖號方式,從入圍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中隨機選出5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推薦給被徵收人選擇。
第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15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期限內,經被徵收人協商,1/2以上被徵收人(不含1/2,以被徵收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權屬證明計,1人1票,房屋共有的計為1人,下同)同一意見的,由被徵收人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施評估。規定期限屆滿,仍協商不成的,徵收實施單位組織採取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十條採取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邀請被徵收人、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代表到場進行監督,也可以委託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第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在徵收範圍內公告。同時書面告知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契約。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房屋徵收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活動。
第十三條同一徵收項目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承擔。房屋徵收範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準。
第十四條估價機構應當指派與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輔助人員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並妥善保管。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籤字或者蓋章確認。
被徵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籤字或者蓋章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邀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估價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房地產估價規範》等有關規定,開展房屋徵收評估。
第十六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申請覆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十七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覆核。覆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覆核評估申請人。
第十八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覆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貴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港市市本級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貴政發〔2017〕4號)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分戶評估結果與分類評估結果相差20%以上的,應對分戶評估結果啟動覆核程式。
分戶評估結果與分類評估結果相差30%以上的,認定分戶評估報告為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房屋徵收評估、鑑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但鑑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鑑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覆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一條徵收部門對入圍估價機構從企業誠信、業績、管理、服務等方面進行考核,年度綜合考評結果排在前10名的評估機構,在下一年度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定點服務招投標中有不同程度的加分,具體以年終考核通報檔案為準。
第二十二條估價機構或者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規定處理,記入信用檔案,進行網上通報及報廣西估價協會,取消入圍資格,5年內禁止在貴港市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一)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
(二) 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三)違反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標準;
(四)採取迎合徵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對外提供評估活動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六)在房屋徵收評估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契約約定費用外其他利益;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部門、項目建設業主的工作人員參與上述活動過程中應依法依規、公開、公平、公正;如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予以查處,一經查實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貴港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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