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產業協會

福建省房地產業協會

福建省房地產業協會成立於1988年12月1日,是全省各地市房地產業協會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交易、物業管理、房屋拆遷、職工教育、房地產價格評估、經紀中介等企業、事業單位和房地產有關部門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房地產業協會
  • 外文名:FREA
  • 宗旨:堅持改革開放等
  • 簡稱:福建房協
協會情況,總則,業務範圍,會員,組織機構,資產管理,修改程式,財產處理,

協會情況

福建省房地產業協會的宗旨是:堅持改革開放、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政府、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傳達政府的政策法規,反映企業的願望,促進企業創新和互相間的交流合作,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為發展房地產業在城市建設和國民經濟中應有的作用,實現本行業的共同繁榮而竭誠服務。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福建省房地產業協會,簡稱福建房協。英文譯名:FUJIA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縮寫為FRE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全省各級房地產業協會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市場交易、房屋拆遷、房地產中介等企業、事業單位和房地產有關部門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結合我省實際,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意圖,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自律行為,為提高城鄉人民居住水平,促進城鄉建設,發揮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作用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民政廳(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後曹巷45號。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福建省房地產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索房地產業的理論、方針、政策和發展方向;組織會員對房地產經營管理、技術經濟、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划進行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行業有關資料;向政府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二)協調本行業以及本行業和其他行業間的重要經營和技術合作活動,推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合作活動,提高全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組織房地產開發、房屋拆遷、中介諮詢等企業開展參觀考察、經驗交流,開展行業自律、創優評先活動,促進房地產業發展;
(四)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各類專業人員,提高從業人員政治素質、業務水平以及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
(五)收集、提供國內外有關房地產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辦好行業刊物,開展有償諮詢服務,做好與兄弟省、市房地產部門和協會的合作和交往活動;
(六)發展同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相關民間社團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七)接受委託承辦房地產行業管理有關的具體工作;
(八)對本省設區市房地產行業協會進行工作指導,組織經驗交流,訂立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九)接受政府部門和其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事項,開展有益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凡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房屋拆遷和中介服務及與房地產產業鏈有關的企、事業單位,擁護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即為本會單位會員。
凡經當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的縣、市房地產業協會,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即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願為房地產事業做貢獻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房地產相關專業註冊執業人員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擁護本會章程,由本人申請,經批准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行業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專業委員會(分會)或協會秘書處簽注意見;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以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在經濟技術諮詢、業務培訓中享受優惠待遇;
(三)有權要求就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四)優惠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優先獲得協會編印的刊物和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關心本會工作,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經驗與調查研究資料;
(三)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事先向本會秘書處或專業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秘書處的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專業委員會推選產生,出席人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其決議須達到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單位由本會秘書處與各專業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協商提出侯選名單,並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單位確定的代表人為理事。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在任職期間不能履行職責或調離崗位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的,理事單位應另行推舉理事人選,並報本會秘書處確認。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聘請本會顧問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達到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討論決定本會工作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達到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福建房協聯繫會員單位的工作機構,不是獨立的社團法人,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專業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專業委員會由相應的會員單位選舉產生委員會(理事會)、主任委員(會長)、副主任委員(副會長)和秘書長,並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本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畫,針對本專業帶有共性的問題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章程制訂工作條例,由專業委員會理事會批准實施。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畫、財務預決算及重大活動,由本會秘書處統一協調;
(四)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有關方面的領導、專家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秘書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本會副秘書長並提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聘用本會秘書處及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及分支機構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接受捐贈及贊助;
(四)政府委託專項工作的拔款;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會員直接向所在的專業委員會交繳會費。各專業委員會按當年會費收入的20%上交本會秘書處。
第三十四條
直屬會員單位的會費由本會秘書處直接收取。
第三十五條
本會及分支機構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本會經費的正常開支範圍:1、協會日常辦公費用;2、會議、宣傳、信息資料及刊物出版等費用;3、協會經辦的各種活動費用;4、課題調研、學術講座、編印資料費用;5、其他業務活動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各專業委員會要定期向本會秘書處上報財務報表,配合主管部門和本會秘書處做好有關財務檢查。
第三十七條
本會及專業委員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審計機關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除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外,還應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因任務完結、宗旨變更或自行解散,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登記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應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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