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存在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存在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是福建省政府1994年2月15日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存在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日期:1994-02-15
  • 生效日期:1994-02-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存在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1994年2月15日)
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近幾年來,我省房地產業得到迅速發展,這對於改善投資環境,提高人民民眾的居住水平,實現房地產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進城鎮居民消費結構調整和第三產業的發展,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迅猛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矛盾和問題,諸如土地供應量過大,一些地方越權審批,確定土地出讓價格隨意性大,房地產市場行為不規範,違章開發和非法交易現象屢有發生等,致使國家土地收益流失。這些問題干擾和阻礙著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為了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引導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中發[1993]6號檔案和國家“四部局”建房[1993]818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房地產業發展實際,現就房地產開發經營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出讓的土地,土地使用者自出讓契約簽訂之日起超過二年未使用土地,或二年內投入的開發資金不足項目投資總額(不含土地出讓金)25%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的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確有特殊理由需要延期使用的,應按《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的規定申請批准,並交納相應的土地閒置費。行政劃撥或集體土地未辦理審批手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轉讓的,凡不違反規劃要求,且已在建或建成的,應按規定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和有關稅費;違反規劃規定的,依照規劃法規查處;尚未動工的,應按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後才能準許動工。對土地審批不合法、手續不完備,諸如未批先用、少批多用、越權審批,以及以會議紀要代替用地批文,以指揮部、領導小組辦公室、房地產開發公司或其他公司代替政府出讓土地、簽訂土地出讓契約的,如用地不違反規劃要求的,應按規定在1994年3月底前,補辦用地手續;凡違反規劃規定的,按《福建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處理。非法炒買炒賣土地的,區別不同情況,應補交出讓金和稅費或依法沒收非法所得,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偷漏、拖欠稅款的,應按《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在1994年3月底前補繳入庫,情節嚴重的按稅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各地(市)要在3月底前將房地產企業偷漏、拖欠稅款清繳情況上報省稅務局,同時抄送省建委、省土地管理局。
三、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資金不落實,註冊資本按規定時限不到位的,應在1994年3月底前繳足;逾期不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業主管部門在1993年度工商年檢和資質年檢時註銷營業執照或取消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對註冊資本進行假驗資、出具假驗資證明的驗資單位,由工商、財政部門視情況追究其責任。
四、有照無證的,屬1993年下半年以來成立的新公司,按規定期限辦理資質審查;1993年上半年及其之前成立的公司,必須在1994年3月底前補辦完資質審查。凡審查不合格的,由房地產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營業執照或取消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對無證無照、不具備開發能力的,發現一個,取締一個,已建成的商品房在處理之前不得出售,土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五、土地管理部門開辦的房地產公司,按照中辦發[1993]17號檔案和國家“四部局”建房[1993]818號檔案規定,在1994年6月底前做,金融機構開辦的房地產公司按照中共中央中發[1993]6號檔案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限期脫鉤。
六、外資房地產企業境外銷售收入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匯入國內,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中國銀行和外匯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土地契約的履行情況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開發項目實施情況包括規劃實施、施工進度及竣工綜合驗收等,由建設(房地產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確定外資註冊資金分期到資時限必須與開發工程進度相適應,由外經管理部門徵得建設管理部門同意後在契約、章程批文中予以明確;外資企業註冊資金和擴大規模按規定應追加註冊資金到位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建設(房地產)、銀行等部門配合監督。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抓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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