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無線電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

上海市無線電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

《上海市無線電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無線電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4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檔案發布,通知發布,

檔案發布

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家和本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相關部署要求,進一步提升無線電領域監管效能,我們制定了《上海市無線電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3年2月14日

通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推動實施無線電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無線電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本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等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監管對象”),以信用評價結果為依據開展分級分類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經濟信息化委按照職責範圍負責本市無線電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工作,統籌信用評價標準制訂、信用評價組織等工作,綜合監管對象相關信用信息,根據信用評價結果等級高低等因素,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四條 (信息範圍)
開展無線電領域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綜合考慮監管對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五條 (基本信息)
監管對象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姓名、身份證號碼等;
(二)無線電相關行政許可等政務服務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當作為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基礎信息。
第六條 (失信信息)
監管對象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違反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被適用一般程式處以行政處罰的;
(二)在申請無線電相關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欠繳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經催繳後,仍拒絕繳納的;
(四)因監管對象自身原因兩次被撤銷無線電相關許可的;
(五)對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且拒不消除的;
(六)利用無線電開展犯罪活動的;
(七)在檢查人員開展檢查中,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或者阻撓、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被予以行政、刑事處罰的;
(八)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應當列入失信信息的。
第七條 (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包括:
(一)監管對象報送相關年度報告情況、辦理註銷手續情況等其他行業管理信息;
(二)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
(三)失信行為信用修覆信息;
(四)監管對象自主提供或授權歸集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八條 (評價方式)
市經濟信息化委綜合考慮監管對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形成符合無線電領域特點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對監管對象的信用等級進行動態評價;並根據實際評價運行情況,對信用評價指標進行調整和最佳化。
第九條 (信用等級)
無線電領域信用評價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A級代表監管對象信用較好,風險較低。遵守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無線電領域日常管理要求,且不存在B、C級所列情形的,評為A級。
(二)B級代表監管對象有一定信用風險。監管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C級所列情形的,評為B級:
1.未按要求報送上一年度無線電頻率使用報告,或者報告真實性存在問題的;
2.終止使用無線電台(站)後,未按要求辦理註銷手續,或者未按要求拆除無線電台(站)及天線等附屬設備的;
3.其他違反無線電領域日常管理要求的情形。
(三)C級代表監管對象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監管對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為C級:
1.違反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被適用一般程式處以行政處罰的;
2.在申請無線電相關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3.欠繳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經催繳後,仍拒絕繳納的;
4.因監管對象自身原因兩次被撤銷無線電相關許可的;
5.對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且拒不消除的;
6.利用無線電開展犯罪活動的;
7.在檢查人員開展檢查中,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或者阻撓、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被予以行政、刑事處罰的。
第十條 (評價周期)
無線電領域信用評價以定期評價為基礎,不定期評價為補充。
定期評價,每年第二季度開展一次評價。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查詢歸集的監管對象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進行評價。
不定期評價,涉及以下情況的,市經濟信息化委應對監管對象重新開展信用評價,調整信用評價等級:
(一)監管對象出現影響信用等級情形的;
(二)按照規定完成信用修復的;
(三)評價所依據的相關規定發生調整的;
(四)其他可能明顯影響評價結果的情況。
第四章 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一條 (差異化監督檢查)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對監督對象的信用評價結果,結合工作實際開展無線電領域年度監督檢查,確定差異化的檢查比例、檢查頻次、檢查方式等。
對評價結果為A級的監管對象,合理降低檢查比例和頻次,可以適用非現場檢查方式等。
對評價結果為B級的監管對象,按照一定比例檢查、適當增加檢查頻次、開展約談、督促整改等。
對評價結果為C級的監管對象,列為重點檢查對象,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適用現場檢查,加強風險監測,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第十二條 (激勵措施)
對評價結果為A級的監管對象,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無線電相關行政許可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許可延續時,可在法定許可期限內,適當延長許可有效期;
(三)對臨時使用無線電頻率等申請優先支持;
(四)在頻率招標、拍賣時,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共享)
市經濟信息化委探索建立無線電領域信用監管資料庫,按照有關要求將無線電領域信用評價結果、套用情況等相關信息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實現對接共享。
第五章 權益保護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告知和異議處理)
監管對象對信用評價結果提出書面申請的,市經濟信息化委書面告知其信用分級分類評價結果。
監管對象對信用評價結果提出書面異議的,市經濟信息化委應在收到異議材料後及時予以核實,聽取意見、作出處理並書面反饋結果。
第十五條 (信用修復)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要求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監管對象在按規定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完成信用修復後,市經濟信息化委應對監管對象重新開展信用評價,調整信用評價等級。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安全)
開展無線電領域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應嚴格遵守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查詢登記和審查制度,明確相關程式,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和監管對象的相關權益保護。
對違法違規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
在無線電領域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中,不得違法向監管對象收取費用、索取或收受監管對象的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對違法違規收取費用、索取或收受財物等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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