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信用管理辦法

《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信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北京市科研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於2023年10月12日發布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10月12日至10月20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徵求《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信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管理辦法》等工作要求,進一步促進各創新主體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對《北京市科技計畫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京科發〔2010〕458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信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現公開徵求意見,歡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及科研人員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2023年10月12日至10月20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2.通訊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運河東大街57號1號樓348室監督處,郵編:100744(請在信封上註明"意見徵集"字樣)
  3.聯繫電話:參考連結
  4.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參考連結),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檔案意見徵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10月12日

徵求意見稿

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信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北京市科研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界定】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指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以下簡稱科技計畫項目)全過程中遵守承諾、履行義務、遵守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的表現進行客觀記錄和公正評價,並據此進行相關管理和決策的工作。
第三條【適用對象】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科技計畫項目的承擔(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以及受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為項目組織實施等提供管理服務的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上統稱為責任主體)。
其他參與科技計畫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管理原則】信用管理工作應充分保護科技創新積極性和責任主體合法權益,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二章信用信息記錄
第五條【信用記錄範圍】信用管理貫穿於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全過程,對以下環節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一)組織與申報。責任主體在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審核、推薦以及遵守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有關規定、履行信用承諾中的行為;
(二)立項管理。責任主體在科技計畫項目實施方案提交、形式審查、組織預算評審與實施方案“二合一”論證、任務書籤訂中的行為;
(三)實施管理。責任主體在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監督、組織實施、經費落實和使用、信息報送等主體責任落實中的行為;
(四)綜合績效評價。責任主體在科技計畫項目綜合績效評價中的行為;
(五)其他。責任主體實施科技計畫項目過程中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信用記錄內容分類】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責任主體的信用記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一般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第七條【基本信息內容】基本信息內容包括責任主體以聲明、自願註冊、信用承諾等形式提供的身份信息及其所申報、承擔或參與的科技計畫項目的相關信息,包括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自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出入境證件號碼等身份識別信息,所申報、承擔或參與科技計畫項目的名稱和編號、實施(有效)期限、目標任務、經費額度(契約金額)、參與方式等。
第八條【良好行為記錄內容】良好行為記錄的內容包括守信行為和突出貢獻。
守信行為指責任主體在科技計畫項目的組織與申報、立項管理、實施管理、綜合績效評價管理等全過程履行承諾義務,遵守科研行為準則、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規範以及其他科技管理規章制度,按期完成其承諾內容。
突出貢獻指責任主體除符合守信行為評價標準外,在其參與科技計畫項目的過程中積極開拓創新,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並形成對科技界和科技計畫管理有益的經驗、典範,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第九條【一般行為記錄內容】一般行為記錄的內容為責任主體按照科技管理相關規定實施科技計畫項目,但既不計入良好行為記錄也不計入不良行為記錄的行為。
第十條【不良行為記錄內容】不良行為記錄的內容包括組織實施過失和違規行為。
組織實施過失指由於責任主體因預測嚴重失誤、管理不力、監管不嚴、措施不當等,造成科技計畫項目終止或撤銷、綜合績效評價未通過等沒有順利實施的行為。前述行為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為一般組織實施過失,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為嚴重組織實施過失。
違規行為指責任主體違反科研行為準則、科研道德和科技倫理規範及國家和北京市科技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前述行為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為一般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為嚴重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寬容條件】科技計畫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根據寬容失敗原則,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審核後,可以不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達到契約約定的目標和任務,但開展了實質性研發活動並取得了一定的研究進展和成果,且經費使用基本合規,予以總結結題處理的;
(二)對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導致科技計畫項目難以完成預定目標而終止的;
(三)完成科技計畫項目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因客觀原因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科技計畫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四)政策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原因導致科技計畫項目終止或無法實施的;
(五)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科技計畫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第三章信用等級
第十二條【信用標準】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結合科技計畫項目信用記錄內容及相關管理要求,根據科技計畫項目信用評價標準體系(以下簡稱“信用評價標準”),對責任主體進行信用評價(詳見附屬檔案1)。
第十三條【信用等級分類】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以信用記錄為依據,按照信用評價標準將責任主體的科技信用等級分為良好(A+和A)、一般(B)、不良(C)和差(D)四級五等。
(一)作出突出貢獻的,記為A+等級;
(二)符合守信行為的,記為A等級;
(三)滿足一般行為的,記為B等級;
(四) 存在一般組織實施過失或一般違規行為的,記為C等級;
(五) 存在組織實施嚴重過失或嚴重違規行為的,記為D等級。
科技計畫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根據不同責任主體的盡職情況分別進行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四條【信用等級更新】責任主體的科技信用等級由其參與的所有科技計畫項目等級的最低級別確定,並按年度進行更新管理。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十五條【誠信承諾】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責任主體應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承諾在科技計畫項目申報、實施、綜合績效評價等全過程遵守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規範。
第十六條【信用良好管理】信用等級良好(A+或A級)的責任主體,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在科技計畫項目申報、立項、管理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第十七條【信用一般管理】信用等級一般(B級)的責任主體,具備承擔和參與科技計畫項目資格。
第十八條【信用不良處理】信用等級為不良(C級)的責任主體,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取消其承擔和參與新的科技計畫項目資格1至3年。
針對前款責任主體,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以決定追加以下處理措施:
(一)警告;
(二)責令限期整改;
(三)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四)一定範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五)暫停或終止、撤銷科技計畫項目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
(六)追回結餘資金或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
(七)撤銷獎勵或榮譽稱號,追回獎金。
第十九條【信用差處理】信用等級為差(D級)的責任主體,主體為單位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取消其承擔和參與新的科技計畫項目資格4至5年,主體為個人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取消其承擔和參與新的科技計畫項目資格5年以上直至永久。
針對前款責任主體,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以決定追加以下處理措施:
(一)警告;
(二)責令限期整改;
(三)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四)一定範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五)暫停或終止、撤銷科技計畫項目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
(六)追回結餘資金或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
(七)撤銷獎勵或榮譽稱號,追回獎金。
(八)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移交相關部門依規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從輕從重處理】信用不良和信用差的責任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理:
(一)有證據顯示屬於過失行為且未造成重大影響;
(二)過錯程度較輕且能積極配合調查;
(三)主動退回因違規行為所獲各種利益;
(四)主動糾正錯誤,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主動承認錯誤,公開承諾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管理規定,不再實施違規行為。
(六)其他可以給予從輕處理情形。
信用不良和信用差的責任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理:
(一)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
(二)阻撓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調查人員;
(四)存在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
(五)有組織地實施違規行為;
(六)多次違規或同時存在多種違規行為;
(七)證據確鑿、事實清楚而拒不承認錯誤。
(八)其他應當給予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調查處理程式】信用不良和信用差的責任主體,涉及調查處理以及申辯複查的,按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第三方支持】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與科研信用管理相關的技術性與事務性工作,提供科技信用服務。
前款所述第三方機構的信用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宣傳培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加強科研道德建設和科研信用宣傳,通過宣傳、培訓等各種誠信文化教育活動,促進責任主體信用意識與信用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信用修復
第二十四條【信用申辯】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在責任主體參與科技計畫項目的信用等級產生後進行告知,責任主體對其科技信用記錄內容或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提出申辯,並提供相應證據,填寫《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信用申辯審核表》(詳見附屬檔案2)。
責任主體在收到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辯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應予受理,並在收到申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實際情況進行審核,提出處理意見。
對於經申辯的確存在信用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以及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途徑變更或撤銷處理決定的,按原信用記錄核定程式重新核定後予以變更,並在相應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同步更新。
第二十五條【資格自動恢復】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實行不良信用記錄動態調整機制,對處理期限屆滿的責任主體,其C級或D級相關限制措施即時終止,可以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第六章 信息報送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信息化建設】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建立完善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
系統,對責任主體信用記錄和信用等級進行信息化管理。將科技信用狀況作為申請、參與科技計畫項目的前置條件和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監督報告義務】科技計畫項目相關承擔單位應及時發現、報告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並協助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開展信用記錄、科研失信調查、核實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信息報送】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相關規定,將責任主體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科技部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九條【監督管理】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會同相關部門完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檢查機制,對責任主體科研誠信履責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對納入科研失信記錄的法人單位,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本辦法於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科技計畫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京科發〔2010〕458號)同時廢止。2023年X月X日前立項且完成綜合績效評價的科技計畫項目不適用本辦法,2023年X月X日前立項但未完成綜合績效評價的科技計畫項目可以適用本辦法,2023年X月X日後立項的科技計畫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參照執行】本市科技人才項目、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中關村政策支持類項目、科學技術獎勵等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科技活動,以及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行政確認事項中的信用管理,可以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範圍界定】本辦法所稱“1至3年”、“4至5年”均包含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解釋許可權】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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