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工作,依據《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等管理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合作類項目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合作類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由出資方共同研究決定。
第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主管自然科學基金工作,負責研究制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政策,統籌協調相關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負責編制自然科學基金髮展規劃和項目指南,審定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審議自然科學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項等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承擔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負責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經市科委授權後,可根據實際需求補充制定相關管理規定、工作規範和實施細則。
第二章 組織與申請
第四條 基金辦應當每年上半年在市科委相關網站上發布申報指南。
第五條 項目類型包括研究類項目、人才類項目、合作類項目、環境條件促進類項目等。
研究類項目主要資助
科學技術人員按照申報指南要求自主選題,開展創新性的科學技術研究。
人才類項目主要資助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範圍內自主選題,開展相關基礎研究。
合作類項目包括地區之間合作的項目、自然科學基金與其他出資方聯合資助的項目等。
環境條件促進類項目主要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學術交流、基礎數據共享等。
第六條 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企業以及從事科學研究的其他組織,可以向基金辦申請註冊為依託單位。
基金辦原則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依託單位註冊申請,對因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註冊為依託單位的,基金辦根據需求按程式受理註冊申請。
基金辦應當自接收註冊申請截止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予以註冊的依託單位名單在市科委相關網站上公布;不予註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依託單位註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基金辦提出變更申請,基金辦應當在接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告知依託單位。
第七條 依託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第八條 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科學技術人員可以申請項目。申請人應當對《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項目的負責人,並符合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人管理規定及申報指南要求。
第九條 申請人與參與人不是同一法人單位的,參與人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單位應當保障參與人的時間及工作條件,督促參與人按計畫完成所承擔的項目任務。
第三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條 基金辦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聘請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應當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職業道德,熟悉相關學科領域發展情況,並對項目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原則上按照“三審一定”的程式進行,即初步審查、通訊評審、會議評審和基金委審定。
評審時重點評價項目的科研思想、科學理論、研究方法等的原創性及其對首都經濟社會發展中科學問題的解決效能。
涉及多學科交叉研究的項目,基金辦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以會議形式開展初步審查和通訊評審,專家應當給出項目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基金辦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託單位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1.申請人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條件和申報指南的;
2.申請材料不符合申報指南的;
3.申請人或參與人申請、參與申請、正在實施的基金資助項目超過規定數量的;
4.申請人、參與人或依託單位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5年限制期內的。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通過依託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辦提出複審申請。基金辦應當自接收複審申請截止之日起15日內完成複審。認為項目屬於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維持,並通過依託單位書面告知申請人;認為項目符合受理條件的,撤銷原決定。
第十四條 對已受理的項目,基金辦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進行分組,依據項目申請的學科代碼,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專家進行通訊評審。
評審專家對評審的項目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或者不能參加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基金辦,基金辦應當依照《管理辦法》規定,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每個項目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於3份。
第十五條 基金辦匯總專家通訊評審意見,按照定性、定量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排序並確定會議評審方案,經基金委審議後確定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名單。
第十六條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充分考慮通訊評審意見和資助計畫,按照項目評審相關規定,以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建議資助項目名單。會議評審專家可以推薦部分未獲資助的會議評審項目作為備選項目,按推薦順序排序納入儲備庫,基金委可以根據經費情況選擇資助或向其他科技計畫推薦。
第十七條 基金委召開全體委員會議,聽取基金辦關於項目申請和評審工作的匯報。
基金委委員以記名投票方式確定擬資助項目名單。擬資助項目得票數應當不低於全體委員的1/2。
第十八條 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委委員、基金辦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或參與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參與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當迴避。
申請人和參與人不得作為評審專家。
申請人可以向基金辦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辦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其是否迴避。
第十九條 基金委委員、基金辦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評審保密規定。
第二十條 資助項目實行公告異議制度。基金辦應當將基金委確定的擬資助項目名稱、項目申請人基本情況、依託單位名稱、資助的經費數額等情況,在市科委相關網站上公告,公告期為30日。認為擬資助項目有弄虛作假等情形的,可以在公告期內向基金委提出異議,基金委應當在60日核心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基金辦應當在公告結束後15日內將評審結果告知依託單位和申請人。對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辦應當向申請人反饋專家評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不予資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通過依託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基金委提出複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申請的理由。
基金委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專家完成審查。原決定符合評審規定的,予以維持,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原決定不符合評審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組織評審,並將評審結果書面告知依託單位和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依託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組織項目負責人填寫《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
1.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資助通知的要求填寫任務書並提交依託單位審核,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2.依託單位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任務書審核並提交基金辦核准。
基金辦、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簽訂的任務書將作為資助項目實施、經費撥付、中期檢查和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基金辦、依託單位應當依據國家
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建立項目的檔案。
第四章 實施與驗收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並於立項後次年起,在資助期內每年1月15日前向依託單位提交《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以下簡稱“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年度進展報告,查看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向基金辦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年度管理報告應當對本單位承擔的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總體情況,以及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對本單位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推動作用等進行總結。
第二十六條 實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項目,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實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項目,原則上只開展一次過程檢查。
項目實施過程中,基金辦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人才類項目負責人的培養服務。
第二十七條 資助項目產生的研究成果(論文、著作等)應當標註“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英文:Supported by Beijing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及項目編號。其中,以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編號為第一順序標註的代表性成果應當不少於1項。未標註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編號或與資助項目研究內容無關的研究成果不計入項目成果。
第二十八條 資助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
確需變更項目負責人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書面申請,基金辦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並根據論證意見作出處理決定。擬變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來自資助項目依託單位的項目組主要成員。人才類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
確需變更依託單位的,經原依託單位與擬變更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基金辦批准後,後續經費撥入變更後的依託單位。
第二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研究目標,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依託單位應當及時向基金辦提交書面申請。基金辦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核查並經專家論證會論證後作出處理決定。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依託單位備案,相應備案手續可作為項目驗收(結題)檢查依據。
第三十條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畫的,項目負責人可以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辦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延期申請最遲在資助項目期滿30日前提交。基金辦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向基金辦提出書面終止申請和工作總結報告,停止資助項目經費支出;基金辦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1.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2.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3.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或違反科研倫理等行為的。
基金辦應當將決定終止的資助項目在市科委相關網站公布。
終止項目的結餘經費應當在審查結論下達後30日內由依託單位負責返還基金辦。
第三十二條 基金辦負責組織資助項目的驗收工作,依託單位應當協助基金辦開展相關工作。在資助項目期滿前60日內,基金辦應當會同依託單位開展資助項目的驗收準備工作。
第三十三條 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資助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資助項目的,基金辦可以作出資助項目終止決定。
項目負責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不影響其繼續申請項目。
第三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資助項目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依託單位提交驗收申請材料,驗收申請材料包括:
1.《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驗收申請表》;
2.《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工作總結報告》;
3.《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決算表》;
4.資助項目成果有關的重要數據、技術資料,標註有“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和項目編號的專著和論文,專利等能夠表現實物成果特徵的圖片、
多媒體資料等;
5.基金辦要求資助項目驗收應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根據科技政策要求應補充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資助項目驗收採用會議驗收、通訊驗收等方式。
基金辦根據需要組織部分項目進行會議驗收。
第三十六條 會議驗收由基金辦主持。會議驗收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基金辦將資助項目驗收材料提供給驗收專家;
2.項目負責人介紹任務書規定的研究內容、目標和資助項目執行情況;
3.驗收專家針對資助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質詢;
4.驗收專家組依據資助項目完成情況給出驗收意見,並填寫《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會議驗收意見》。
第三十七條 通訊驗收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依託單位將資助項目驗收材料以通訊方式送達驗收專家;
2.驗收專家在審閱驗收材料後,填寫《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通訊驗收意見》中的《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通訊驗收專家意見表》;
3.依託單位結合驗收專家的意見,填寫《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通訊驗收依託單位綜合意見表》。
第三十八條 驗收專家由資助項目相關研究領域的專家組成。會議驗收專家組由5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設組長1人;通訊驗收專家由3名專家組成。
驗收專家遴選時,資助項目依託單位和合作單位的專家及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資助項目驗收的專家,應當迴避。
驗收專家對資助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對被評定的各種材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基金辦可以與驗收專家簽訂保密協定,規定保密內容和期限。
第三十九條 依託單位自收到項目負責人提交驗收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協助基金辦組織專家完成驗收相關工作,並向基金辦提交後續驗收材料,包括:
1.會議驗收的資助項目,應當提交會議驗收意見;
2.通訊驗收的資助項目,應當提交通訊驗收意見。
依託單位應當對驗收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第四十條 基金辦自收到資助項目驗收材料之日起30日內,根據專家的驗收意見、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情況以及成果定量
評價指標體系評分等,出具“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驗收結論。優秀項目成果重點評價具有重大原創性和科學價值、解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代表性論文等科研成果的質量和水平。
基金辦應當在市科委相關網站公布資助項目驗收結論,並將驗收意見書反饋給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資助項目驗收後,基金辦應當開展資助項目研究成果追蹤管理,建立優秀項目成果資料庫。具有原創性或較大套用前景的優秀項目成果,基金辦優先推薦其與其他科技計畫、投資機構等進行對接。
對驗收結論為優秀的項目負責人給予適當的獎勵。驗收結論評為一次優秀的項目負責人,再次申請項目,若進入會議評審階段,應當優先予以資助,否則需要會議評審專家填寫不資助意見說明。
連續兩次及以上評為優秀的項目負責人,可自主提出一個適度體量的項目(人才類項目除外),由基金委審議決定是否給予資助。
第四十二條 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負責人,暫停5年申報資格。
第五章 誠信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評審專家、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範,踐行科研誠信要求,遵循國際公認的科研倫理規範和生命倫理準則。
第四十四條 基金辦應當加強誠信管理,對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依託單位的管理行為和項目負責人的科研行為進行信用記錄,建立信用檔案,並據此進行相關管理和決策的工作。對於失信行為按照《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四十五條 項目的監督與管理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27日頒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和2000年11月14日頒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對外合作交流活動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19年9月27日,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公布對《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解讀
修訂背景
近年來,關於科研項目管理改革,國務院發布了《
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
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關於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檔案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要求,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原始創新”等任務,科技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開展清理“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專項行動的通知》等,制定了一系列加強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和最佳化科研管理的相關政策,旨在簡化科研項目管理流程,充分賦予依託單位、科研人員自主權,構建更符合科研活動規律的科研項目管理制度。
《項目管理辦法》是規範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隨著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工作的不斷發展,國家科技管理相關政策的不斷出台,逐步顯現出一些不適用的方面,亟需進行重新修訂,滿足實際工作需求。
主要變化
為落實國家科技領域系列改革中對“放、管、服”的要求,《項目管理辦法》適應新形勢、新政策的變化,緊緊圍繞科技人員反映最強烈、最迫切的問題來進行修訂和完善,滿足北京市基礎研究的發展需求。重點修訂內容詳見表1。
表1 《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後主要變化
主要變化 | 類型 | 原辦法 | 新辦法 | 具體修訂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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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驗收結論分類評價不清晰,不能充分反映項目完成情況 | 建立項目分類評價制度,充分反映項目完成情況,形成良好反饋機制 | |
| 完善獎懲措施,發揮對科研人員的激勵機制和約束作用,鼓勵實幹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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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託單位的管理責任較為弱化,且不利於科研人員更好的釋放科研活力 | 推動項目過程管理權落實到位,實施過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策權 | |
| | 突出市基金大力培養青年人才的工作目標,為科創中心建設提供人才儲備 | |
| | 項目申請時,增加項目原創性評價指標的比重 項目驗收時,重點評價原創性和科學價值 | |
| | | 增加監督評估和科研誠信體系建設等條款,強化責任和誠信意識 | |
主要特點
修訂後的《項目管理辦法》符合基礎研究規律,對規範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工作,加強北京地區科技人才培養有著重要意義,其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更加注重成果實際產出。強調成果與內容相關性,注重實際成果產出,明確“第一順序標註”要求,強調成果內容與資助項目研究內容相關性。
二是更加注重成果實際質量。明確成果評價標準,注重實際完成質量,評審時重點評價原創性及其對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驗收時為優秀項目成果的篩選依據。
三是更加注重項目實際貢獻。採用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建立項目分類評價制度,對驗收項目出具“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五類評價結論,充分反饋績效評估情況。
四是更加注重科研人員實幹精神。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建立“一次評優優先資助,連續評優後續支持”的管理機制,鼓勵在科研工作中取得實際貢獻、發揚實幹精神的科研人員,不斷迸發科研創新活力。
四、推進落實
為貫徹落實《項目管理辦法》,市科委將進一步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工作:
一是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政策宣講等多種形式宣傳《項目管理辦法》,保證科研人員和科研管理人員等主體對政策的充分了解。
二是堅持政策落地。督促依託單位認真落實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成果標註、項目驗收分類評價等,確保對下放的管理許可權“接得住”、“管得好”。
三是做好政策答疑工作。由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做好《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答疑工作,實時幫助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做好基金項目管理工作。
四是逐步完善科研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做好全過程、全主體的信用記錄,將科研信用作為項目立項、實施和驗收等的重要參考,逐步完善信用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