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管理辦法

《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管理,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根據《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關於新時代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檔案精神,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2023年3月16日,北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修訂並發布了《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3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科資發〔2023〕43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管理,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根據《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關於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中辦發〔2022〕19號)、《關於新時代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發〔2019〕18號)、《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檔案精神,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修訂了《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管理辦法》,現正式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3月15日

檔案全文

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以下簡稱項目(課題))管理,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根據《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關於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中辦發〔2022〕19號)、《關於新時代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發〔2019〕18號)、《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立項,並由北京市財政科技經費(以下簡稱科技經費)撥款支持法人單位承擔的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研究與開發等科研項目(課題),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科技創新等科研項目(課題)。
第三條 項目(課題)組織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聚焦需求,強化組織。加強有組織科研,發揮政府在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中的組織作用,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聚焦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求,系統化布局攻關任務,探索實施重點項目群,提升科技攻關體系化能力,實現研發攻關、產品套用和產業培育“三位一體”推進。
(二)統籌資源,服務發展。以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為抓手,推動跨部門、跨市區、跨央地協同發力,集中力量辦大事。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鼓勵支持成果在京落地轉化,增強首都經濟發展新動能。
(三)釐清權責,規範管理。最佳化科技創新全鏈條管理,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績效為目標、規範為保障”的項目管理制度。加強統籌項目(課題)立項管理,避免財政資金重複分散安排;建立公開競爭類項目(課題)申報指南評估機制,提高項目(課題)徵集的精準性;注重績效導向,強化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統計、監測、分析和跟蹤評價。
(四)減負鬆綁,最佳化服務。突出以人為核心,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自主權;簡化管理流程,大力推行“一網通辦”,減少各類基礎信息反覆填報,提升科研人員的便利性和獲得感。
第二章 責任主體與職責
第四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是項目(課題)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項目(課題)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編制科技計畫項目(課題)年度申報指南,確定年度支持的重點領域和方向。
(三)確定承接具體管理工作的專業機構,並對其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主管工程師培訓、考核等工作;確定項目(課題)主管工程師,對承擔單位開展跟蹤服務。
(五)審議、確定立項項目(課題),簽訂項目(課題)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
(六)對執行中的項目(課題)視情況針對關鍵節點進行階段管理,協調並處理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對實施期滿的項目(課題)進行綜合績效評價。
(七)受理、處理項目(課題)立項、綜合績效評價申訴。
(八)負責項目(課題)科技報告、檔案、信息公開等管理工作。
(九)對科技計畫項目全過程實施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管理,並開展相關調查處理。
(十)推進項目(課題)管理數位化建設,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統,提升管理服務的智慧型化水平與便捷度。
第五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受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協助開展項目(課題)管理具體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參與項目凝練和申報指南編制。
(二)協助開展項目(課題)申報受理、形式審查、組織預算評審與實施方案“二合一”論證(以下簡稱“二合一”論證)、過程管理、綜合績效評價、跟蹤服務等事務性工作。
(三)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的其他項目管理相關事項。
第六條 承擔單位是具體實施項目(課題)的法人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嚴格執行本市科技計畫各項管理規定,完善本單位內控、科研、財務、誠信與倫理等管理制度。
(二)按照任務書要求,落實項目(課題)實施配套條件,完成目標和任務。
(三)按要求及時報告項目(課題)重大進展、提交綜合績效評價等材料,按程式報批調整、備案或終止的事項。
(四)按照任務書約定,有效管理、使用和保護項目(課題)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落實《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五)項目(課題)支持相關內容形成固定資產投資的,應按照統計制度填報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相關報表。
(六)規範使用項目(課題)科技經費。
(七)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完成與項目(課題)相關的跟蹤統計監測等其他工作。
第七條 項目(課題)負責人是項目(課題)實施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做出遵守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書面承諾,加強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二)對項目(課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負責。
(三)擬定項目(課題)技術路線,安排研究任務分工,對實施進度和質量全面負責。
(四)按計畫進度組織完成任務書規定的目標任務,按要求及時報告進展情況和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配合進行項目(課題)成果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運用等工作。
(五)自覺接受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做好綜合績效評價。
(六)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完成與項目(課題)相關的跟蹤統計監測等其他工作。
第八條 評審專家的主要職責包括:
接受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或專業機構委託,遵循獨立、保密、迴避、公正原則,在項目(課題)“二合一”論證、綜合績效評價等環節提供個人專業意見。
第三章 組織與申報
第九條 項目(課題)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凝練關鍵問題、提出重點任務。堅持目標導向,加強研究方向的整體性把握和套用性設計,突出科技供給與實際需求精準對接,合理設計項目(課題)體量。根據具體項目(課題)科研範式和創新路徑,強化自上而下主動布局與自下而上自主申報相結合,綜合運用公開競爭、定向委託、揭榜掛帥、賽馬制等多種方式遴選項目團隊。
公開競爭是指面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以同行評議為主,擇優遴選承擔單位予以支持。
定向委託是指對研發任務組織強度要求較高、優勢單位較為集中的限期任務,應對突發緊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務敏感不宜公開競爭落實的任務,可在一定範圍內發布指南,直接委託優勢單位。
揭榜掛帥是指為解決目標明確、套用亟需、最終用戶明確的跨部門、跨區域、跨領域的產業發展關鍵核心技術難題制定發布“榜單”,不論資歷、不設門檻,組織社會力量揭榜攻關。
賽馬制是指針對戰略意義重大但研發風險高,或時限要求緊迫的重大攻關任務,可面向不同技術路線同時支持多支研發團隊平行攻關,後分階段開展節點考核,根據節點績效動態調整任務目標,根據“里程碑”考核結果給予後續資金支持。
採取公開競爭、定向委託方式組織的項目(課題)按照本辦法管理,揭榜掛帥、賽馬制方式組織的項目(課題)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圍繞國際科技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根據國家和本市科技創新規劃的發展目標和任務部署,編制項目年度申報指南。
申報指南編制應邀請相關部門、產業界、科技社團、社會公眾、專業機構等共同參與,廣泛吸納各方意見。同時,應明確資助方向、申報要求、申報方式、評審方式、擬立項項目(課題)數及相應的經費預算等內容。
經審核評估後,以公開競爭方式組織的項目(課題)申報指南通過北京市科技計畫綜合管理平台——線上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線上服務系統”)等渠道公開發布。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及項目(課題)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項目(課題)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具備健全的項目(課題)管理、財務管理、科研人員管理、科技成果與智慧財產權管理、檔案與保密管理等制度,擁有專業研究團隊和科研管理團隊,符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的科技信用評價等級要求。
(二)在項目(課題)申報時,負責人在項目(課題)實施期內在職,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身體健康並能切實履行職責,有充足時間保證項目(課題)順利實施,符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負責人的科技信用評價等級要求。
第四章 立項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課題)立項程式包括實施方案形式審查、行政決策、“二合一”論證、任務書籤訂等環節。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通過線上服務系統提交實施方案,專業機構受理並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審查的項目(課題),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行政決策後進入“二合一”論證環節。以公開競爭方式組織的項目(課題),應通過線上服務系統等渠道進行擬立項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專業機構協助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採取通訊、會議等形式開展“二合一”論證,按照“目標相關性、技術創新性、路線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等進行論證,不得將預算編制的細緻程度作為論證預算的主要因素。
第十五條 論證所需專家按照本市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相關規定選取和使用,組建涵蓋科技、財務等方面的專家組,原則上由七人以上(含七人)單數組成,其中財務專家不少於兩名且不超過總人數的30%。
第十六條 通過“二合一”論證的申報單位應及時與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簽訂任務書。
任務書應明確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承擔單位等各方職責,明確考核指標、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等要求。涉及科技倫理的項目(課題)應寫明科技倫理風險及防控應對措施。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對公開競爭方式組織的項目(課題)擬立項公示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提出申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訴申請不予受理:
(一)非項目(課題)申報單位或申報人提出申訴申請的。
(二)提交申訴申請的時間超過規定截止日期的。
(三)申訴申請內容或者手續不全的。
(四)對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等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受理申訴並開展調查,自受理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訴者反饋處理意見。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承擔單位應當根據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履行責任和義務,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發任務。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於實施周期3年以下的項目(課題)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對於實施周期3年及以上的項目(課題)原則上應開展過程檢查。
第十九條 項目(課題)執行中,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且符合原申報指南要求的前提下,承擔單位可以自主調整技術路線、研究人員等一般事項,並在項目(課題)實施期滿前通過線上服務系統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備案,實施期滿後不再受理。
第二十條 項目(課題)在技術、套用、產業化等方面取得重大進展,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報告,並作為科技信用評價等級提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項目(課題)出現重大調整和終止情形的,承擔單位應及時提交書面申請,實施期結束後將不予以受理;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也可直接提出終止的處理意見。項目(課題)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一)重大調整事項包括:
1.變更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負責人、實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
2.調整項目(課題)總預算。
3.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終止事項包括:
1.承擔單位在項目(課題)申請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料,騙取立項。
2.市場、技術預測不準確,項目(課題)繼續實施將導致原定目標失效。
3.經實踐證明,項目(課題)技術路線不可行,或無法實現任務書約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4.完成項目(課題)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無法正常進行。
5.承擔單位在項目(課題)執行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6.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現上述情形,應與有關方充分溝通並積極協調解決。對於終止的項目(課題),應將已開展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一併提交。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項目(課題)執行情況進行調研,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會,根據調研或專家論證結果下達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承擔單位自收到終止結論之日起1個月內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依據審計結果將結餘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綜合績效評價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課題)應在實施期滿後3個月內完成綜合績效評價工作。
項目(課題)綜合績效評價一般包括材料準備、專家評議、結論下達三個環節。
第二十五條 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應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提交如下材料:
(一)項目(課題)綜合績效自評價報告。
(二)項目(課題)科技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項目(課題)原則上由專業機構協助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開展;對於承擔單位和負責人近三年來科技信用均良好的,可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提出申請並經確認後,承擔單位自行組建專家組開展,評價結論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備案。評價專家組一般應由七人以上技術、財務等方面的單數專家組成。
綜合績效評價採用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和測試、用戶評價等方式,對任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開展評價工作,如有需要可現場核查。
第二十六條 項目(課題)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和結題三類。
(一)通過:按期保質完成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未通過: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
2.未按任務書約定提交科技報告或未按期提交綜合績效評價材料的,提供的檔案、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
3.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項目(課題)重大調整事項的。
4.承擔單位或個人存在嚴重科研失信、科技倫理違法違規行為並造成重大影響的。
5.拒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或逾期不開展綜合績效評價的。
(三)結題: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的。
第二十七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項目(課題)綜合績效評價情況,形成項目(課題)綜合績效評價結論,並向承擔單位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通知。項目(課題)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等情況信息除有保密要求外,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八條 項目(課題)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機、樣品、視頻等,應當根據任務書要求,標註受本市科技計畫資助。標註的成果作為項目(課題)綜合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單位對綜合績效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在收到評價結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提出申訴。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針對申訴內容組織專家仲裁,依據仲裁結果維持或者修改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第三十條 項目(課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有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依據審計結果在實施期滿3個月內按照原渠道退回結餘資金;未完成結餘資金退回的,將不予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通知。
(一)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未通過。
(二)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結題。
(三)綜合績效評價之日時承擔單位或負責人科技信用不良的。
第七章 信用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建立覆蓋項目(課題)管理全過程的科研誠信與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相關主體的行為規範、工作紀律、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履職盡責等情況的監督,指導開展科研誠信案件與科技倫理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項目申報、“二合一”論證、實施、綜合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各責任主體實施科技信用評級,並將其信用評級信息作為相關工作的決策依據。
第三十二條 因承擔單位和負責人主觀過錯導致項目(課題)終止的,納入科研誠信記錄;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結題的,不納入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記錄。
第三十三條 項目(課題)實行承諾管理制度。申報單位、負責人應在項目(課題)申報時簽署書面承諾,保證提交材料合法真實,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評審專家應在項目(課題)立項和綜合績效評價時簽署書面承諾,保證遵守自動迴避、保密、客觀、公正原則,對違規行為後果承擔責任。主管工程師應在開展項目(課題)相關管理服務時簽署書面承諾,保證履職盡責,對不實承諾、虛假承諾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加強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和跟蹤評價等工作。項目(課題)實施期滿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通過隨機“飛行檢查”、統計監測和跟蹤評價等方式開展項目(課題)執行情況“回頭看”,確保項目(課題)落地見效。建立責任倒查機制,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對於監督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予以以下處理:
(一)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課題)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規進行處理。
(二)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課題)管理相關機構,予以約談、限期整改、解除委託、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項目(課題)管理資格等處理。
(三)對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評審和申報參與項目(課題)資格。
(四)對有違規行為的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予以約談、限期整改、暫停撥款、追回已撥資金、終止項目(課題)、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參與項目(課題)資格等處理。
(五)對有違規行為的第三方機構及人員,可視情況將相關問題及線索移交具有處罰或處理許可權的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處理。
處理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並納入科研誠信記錄,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項目(課題)經費管理和使用按照《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京財科文〔2021〕1822號)執行。
第三十七條 項目(課題)管理過程中涉及信息公開、成果轉化、科技報告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項目(課題)涉及保密的,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管理辦法(試行)》(京科發〔2016〕771號)同時廢止。2023年3月31日前實施期滿的項目(課題)原則上不適用本辦法;2023年3月31日後開展綜合績效評價的項目(課題)可適用本辦法,2023年3月31日後立項的項目(課題)均適用本辦法。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分為總則、責任主體與職責、組織與申報、立項管理、實施管理、綜合績效評價管理、信用管理與監督、附則共8章40條。修訂後的《管理辦法》最佳化項目(課題)團隊遴選方式,項目團隊可通過公開競爭、定向委託、揭榜掛帥、賽馬制等多種方式承擔項目(課題),並建立科研人員投入研發工作時間統籌機制。同時,完善項目(課題)信息公開制度,組織開展綜合績效評價,並明確了主管工程師、專業機構等相關管理責任、承擔單位主體責任和項目(課題)負責人直接責任,在管理各環節推行承諾制。
《管理辦法》的修訂強化了資源統籌,項目(課題)組織堅持發揮政府作為科技創新組織者的作用,面向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凝練關鍵問題,並堅持目標導向,突出科技供給與實際需求精準對接,探索實施重點項目群,系統化布局攻關任務。同時,規範組織與申報、立項、實施、綜合績效評價等各環節管理,並加強執行、監測和跟蹤評價。本次修訂還突出以人為核心,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自主權,簡化管理流程,大力推行“一網通辦”,減少各類基礎信息反覆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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