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柔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懷柔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是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柔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懷柔區政府
全文
懷柔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我區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工作,提高項目管理工作效率,促進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由區科委立項,並由區財政撥款支持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項目是指在我區科技計畫中安排實施,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四條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項目管理實行依法管理,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區科委是項目管理的決策機構。在項目的立項、實施和驗收等環節,由區科委具體負責。
第七條區科委對項目管理承擔下列職責:
(一)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廣泛徵集候選項目;
(二)負責項目的立項、調整和撤銷;
(三)按《懷柔區科技計畫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項目任務書》)規定的額度劃撥科技經費;
(四)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保障項目按進度正常進行;
(五)監督檢查《項目任務書》的執行情況;
(六)審定項目的保密級別;
(七)組織項目的論證、評估、招標和驗收。
第八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懷柔區註冊,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場所和較充裕的資金,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較為領先的研究開發基礎和條件;
(三)有組織能力強、能率領研究開發隊伍開拓創新的學術帶頭人和相應的研究開發隊伍。
第九條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項目任務書》規定支付自籌的科技經費;
(二)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按進度要求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三)每年向區科委提交《懷柔區科技計畫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書》(以下簡稱《項目報告書》),隨時報告與項目有關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準備項目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
(五)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研究成果及時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智慧財產權,並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 立項
第十條項目立項一般包括五個基本程式:項目徵集、項目論證或評估、項目立項決策、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簽訂任務書。
第十一條項目徵集:採取定向申報和公開徵集相結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報是指區科委結合我區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中的重大、關鍵需求及問題,通過調研、召開專家研討會及召開座談會等方式,提出項目,並委託相關單位組織起草《懷柔區科技計畫項目建議書》(以下簡稱《項目建議書》)。
(二)公開徵集是指區科委通過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接受社會申報徵集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向區科委提交《項目建議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項目的論證或評估:對於申報或公開徵集的項目由區科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或評估,並根據論證意見對《項目建議書》進行修改和調整。
第十三條項目立項決策:項目論證或評估結束後,由區科委確定項目是否立項。
第十四條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一)適合招標條件的項目,應當採用招標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二)不適合招標的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由區科委審批確定。
第十五條簽訂任務書:區科委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實施管理實行報告制度: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項目報告書》,並報送區科委。
(二)如項目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項目任務書》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區科委提交書面報告,經區科委確定處理意見後執行。
第十七條區科委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項目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項目下年度經費預算和項目調整、撤銷的依據。
第十八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項目應當及時調整或撤銷:
(一)北京市或懷柔區的重點發展方向、政策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無法繼續正常進行的;
(二)經過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已不可行或無任何實用價值的,國內已有相當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的;
(三)市場、技術、合作研發、參加項目工作的技術骨幹等發生變化,造成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發生變化,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四)自籌經費或其他物質條件不能落實,或項目所依託的工程已不能繼續進行,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
(五)組織管理不力或因其他原因使項目無法正常進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
第十九條項目需要調整或撤銷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出項目調整或撤銷的書面意見報區科委,經區科委批准後執行;區科委應當及時將項目調整或撤銷意見書面通知項目承擔單位。
對於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情況向區科委提交書面報告。區科委負責組成清算小組對撤銷的項目經費進行清算,並追回財政撥款的剩餘資金。
第五章 驗收
第二十條項目驗收應當以批准的《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完成時間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前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區科委申請延期驗收,經區科委確定處理意見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項目驗收遵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在《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完成時間之後3個月內,由項目承擔單位向區科委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懷柔區科技計畫項目總結報告書》、《懷柔區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總決算表》以及詳細的驗收資料。
(二)區科委組織相關人員對項目經費進行專項審計或檢查。
(三)區科委根據《項目任務書》和有關驗收辦法,組織項目驗收。驗收通過後,由區科委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懷柔區科技計畫項目完成確認書》。
第二十三條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通過驗收:
(一)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的任務不到85%;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項目任務書》中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五)超過《項目任務書》規定期限6個月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說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在項目的立項、實施管理和驗收等過程中,區科委有關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組織管理不力等行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承擔單位資格、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任務、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付科研經費及追回科研經費。
第二十六條對不履行管理、保護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義務或履行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論證專家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等過程中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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