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資源場內交易信用記分管理辦法

《上海市公共資源場內交易信用記分管理辦法》是為深化本市公共資源“一網交易”改革,加強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規範公共資源場內交易信用記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發展的意見》《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公共資源場內交易信用記分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發展歷史,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發展歷史

2023年11月,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市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共享工作協調機制審定同意,印發《上海市公共資源場內交易信用記分管理辦法(試行)》。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公共資源場內交易信用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公共資源場內交易信用記分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共享工作協調機制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上海市公共資源場內交易信用記分管理辦法(試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1月21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公共資源場內交易信用記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深化本市公共資源“一網交易”改革,加強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規範公共資源場內交易信用記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發展的意見》《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對公共資源交易的發起方、回響方、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標評審專家(以下統稱“經營主體”)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各分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以下統稱“交易平台”)開展交易業務的信用記分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場內交易信用記分,是指交易平台根據服務需要,在依照契約約定為經營主體提供場內交易服務的過程中,對經營主體場內交易行為進行信用信息記錄、評估和套用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記分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記分應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經營主體合法權益,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互認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記分工作。
  經濟信息化、商務、科技、財政、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業農村、水務、國資、體育、醫療保障、智慧財產權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監督各自行業領域的公共資源場內交易信用記分工作,推動信用記分相關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實施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市場信用記分工作,依託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運行和維護全市統一的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庫(以下簡稱“信用信息庫”),歸集信用記分相關信用信息,向社會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詢和使用服務。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各分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各分平台”)負責實施分平台的信用記分工作,及時將信用記分相關信用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庫,並負責更新維護。
  第五條 (長三角信用合作) 本市積極貫徹落實國家推動長三角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發展的要求,會同蘇浙皖三省開展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一體化合作,推動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互認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範圍、記錄和歸集
  第六條 (信用信息範圍) 公共資源場內交易信用信息分為經營主體的基本信息、市場信用信息。
  第七條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分為法人基礎信息、自然人基礎信息。
  法人基礎信息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繫人姓名和聯繫方式等信息。
  自然人基礎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聯繫地址等信息。
  基本信息由經營主體在公共資源“一網交易”總入口網站登記註冊時提供。
  第八條 (市場信用信息) 市場信用信息包括交易平台為經營主體提供交易見證、交易場所設施、交易全流程電子化、交易檔案等交易服務的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信用信息。
  市場信用信息由交易平台負責記錄、評估和套用。
  市場信用信息數據清單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制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市場信用信息記錄責任) 交易平台應當明確專門的崗位和人員負責市場信用信息的記錄工作,明確工作崗位職責,做好工作人員崗位培訓。
  交易平台應當採取有效手段保證市場信用信息記錄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可以通過系統自動記錄、人工核實和人工記錄等方式進行。市場信用信息應噹噹日納入信用信息庫。
  第十條 (信用信息歸集)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信用信息庫,統籌推進信用信息的歸集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交易平台應當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的歸集機制,及時將信用信息歸集到信用信息庫,並做好更新維護。
第三章 信用信息評估
  第十一條 (評估標準)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統一的信用記分標準體系。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相關分平台市場信用評估工作,可以綜合套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制定信用記分標準,納入全市統一的信用記分標準體系。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制定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市場信用記分評估標準,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後實施。
  各分平台應當參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制定的市場信用記分評估標準,制定分平台的市場信用記分評估標準,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十二條 (市場信用評估規則) 市場信用記分滿分100分,採取扣分制。評估周期自首次扣分之日起算,為12個月。評估周期內沒有新增扣分的,周期屆滿時扣分即自動修復,信用記分恢復滿分100分。評估周期內有新增扣分的,評估周期自最後一次扣分之日起重新計算12個月。
  第十三條 (信用記分評估)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實施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市場信用記分評估工作,根據評估標準和評估規則,依託信用信息庫開發自動評估功能,市場信用記分相關信用信息應當每日更新。
  各分平台負責實施分平台的市場信用記分評估工作,市場信用記分相關信用信息應當及時歸集到信用信息庫,實現每日更新。
第四章 信用信息套用
  第十四條 (套用範圍) 鼓勵各類主體積極套用信用信息庫內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套用分為政府套用、經營主體套用、交易平台套用。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制定信用信息查詢使用辦法,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後實施。
  第十五條 (政府套用) 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紀檢監察機關、審計監督部門、公安部門等單位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開設賬號或通過系統接口,查詢信用信息庫內的經營主體信用信息記錄、評估結果和扣分記錄,依法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經營主體套用) 經營主體登錄公共資源“一網交易”總入口網站,可以查詢自身和其他發起方、回響方、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記錄、評估結果和扣分記錄。
  第十七條 (交易平台套用) 交易平台應當積極套用信用記分評估結果,根據信用記分評估結果,對經營主體及時進行信用標註,依法實施守信激勵或失信懲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信息安全和保密) 交易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網路信息安全制度,嚴格落實相關技術措施和管理責任,保障信用記分工作安全平穩運行。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完善信用信息庫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訪問控制、密碼保護、日誌記錄、安全審計、數據備份等功能,健全防攻擊、防病毒、防篡改、防竊取、防泄露等安全防護體系,強化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定期開展網路安全監測與風險評估,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提升日常防護、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九條 (異議處理) 經營主體對信用信息記錄、信用記分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一網交易”總入口網站提交書面異議申請。提交異議申請,應當附相應的證明材料。
  交易平台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異議處理結果通過公共資源“一網交易”總入口網站書面回復。信用信息記錄、信用記分評估結果有誤的,應當及時糾正並向經營主體進行說明。
  行業主管部門對異議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 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的記錄、評估、套用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發展改革委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責令整改。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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