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策研究課題管理辦法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策研究課題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上海市衛生健康政策研究課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提高課題研究質量和服務決策水平,制訂的辦法。

2024年3月18日,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策研究課題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策研究課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8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文號:滬衛研究〔2024〕2 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策研究課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衛研究〔2024〕2 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有關大學、中福會,各委直屬單位,市醫院協會:
為進一步加強上海市衛生健康政策研究課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提高課題研究質量和服務決策水平,我委制定了《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策研究課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3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上海市衛生健康政策研究課題(以下簡稱課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提高課題研究質量和服務決策水平,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課題,是指圍繞上海衛生健康發展重點、難點工作等,由市衛生健康委和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聯合招標開展的市政府決策諮詢“衛生健康專項”研究課題(以下簡稱聯合招標課題),以及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開展的定向課題和非定向課題(以下簡稱定向課題、非定向課題)。原則上課題均為當年立項、當年結題驗收。
1.聯合招標課題。是指當前解決思路尚不明確、研究難度較大的課題,由市衛生健康委和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通過聯合招標方式,面向全市醫療衛生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公開招標,納入市政府決策諮詢“衛生健康專項”研究課題管理。
2.定向課題。是為推進市衛生健康委重點、難點工作提供決策參考和具有成果轉化價值的課題,由市衛生健康委機關各處室、市保健局、市疾控局提出申請並進行業務指導,面向全市具有相關研究基礎和研究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研究人員定向委託。
3.非定向課題。是符合衛生健康發展方向,對推進本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具有決策參考和成果轉化價值的課題,由市衛生健康委委屬單位、各辦醫主體、上海市醫院協會、各區衛生健康委作為組織推薦單位上報。
第三條(課題管理原則)
課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改革、創新,服務衛生健康事業改革發展,服務政府管理決策諮詢。
第四條(課題管理機構)
聯合招標課題由市衛生健康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會同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科研處管理。定向課題管理由市衛生健康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負責,委託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具體實施課題管理。非定向課題管理由市衛生健康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負責,委託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市醫院協會具體實施課題管理。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市醫院協會要建立課題聯絡工作制度,加強對課題研究過程的規範管理和跟蹤指導。
第五條(溝通協調機制)
加強市衛生健康委和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市疾控局的溝通協調。為保證課題負責人有足夠的精力開展課題研究,同一申請人若已承擔當年市政府決策諮詢研究重大課題等項目且尚未結項,原則上不得再承擔聯合招標課題。同一課題申請人不得連續三年承接聯合招標課題。同一個課題負責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時承擔聯合招標課題、市衛生健康委政策研究課題和市疾控局政策研究課題。
第二章 聯合招標課題管理
第六條(選題確定)
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應於上年第四季度組織開展課題選題調研工作,聚焦衛生健康發展重大問題擬定選題建議,編制課題指南,報委領導審定後確定。
第七條(課題招標)
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會同市衛生健康委發出當年度市政府決策諮詢研究“衛生健康專項”課題招標通知,招標通知和招標指南通過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網站和市衛生健康委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課題投標)
申報人須在規定時間內,登錄“上海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平台”,按照《招標指南》及申報要求填報。
第九條(課題評標)
市衛生健康委對投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採用雙向匿名評分與專家評議相結合的方法,由專家組提出課題承接人的推薦人選。專家組未提出推薦人選的,該課題流標。對專家組推薦的課題承接人選,市衛生健康委通過組織面試比選會,最終確定課題承接人。同一課題,可以根據面試情況,確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課題承接人。課題承接人選面試未通過的,該課題流標。
第十條(中標結果公布)
課題招標確定的最終承接人,應當通過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網站、市衛生健康委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課題立項)
課題承接人確定後,應當按要求填報《上海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研究項目計畫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工作檢查、結項驗收的依據。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和市衛生健康委聯合發文予以立項。
第十二條(課題開題)
課題正式立項後,市衛生健康委組織課題開題會,確定課題的研究方向和基本框架,並與課題負責人約定提交相關研究材料的具體時間。
第十三條(中期交流)
課題負責人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市衛生健康委組織中期評審會,提出課題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課題結題)
課題研究應於當年11月初前完成。課題負責人按要求提交課題研究報告、成果摘要等各項結題材料後,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召開評審會,對課題進行結題驗收。課題成果通過評審或者認定的,由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頒髮結題證書。
第十五條(課題撤項)
課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和市衛生健康委審核同意後予以撤項:
(一)出現錯誤政治傾向的;
(二)研究成果不符合《招標通知》《招標指南》或委託立項要求,經修改調整後仍不符合課題研究要求的;
(三)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照搬其他項目成果等違背科研誠信行為的;
(四)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
(五)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課題撤項的,應當通知課題負責人。因課題負責人的過錯撤銷課題的,課題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報、承接聯合招標課題,過錯嚴重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定向課題和非定向課題管理
第十六條(定向課題確定)
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應於上年第四季度組織開展課題選題調研工作,並向委各處室、市保健局、市疾控局徵詢政策研究課題的立題建議;召開專家諮詢會,徵集課題研究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根據課題選題徵集情況,匯總形成年度定向課題清單。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會同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組織專家對課題申請人提交的《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策研究課題(定向委託類)計畫任務書》進行立項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擇優確定年度定向課題立項清單及資助計畫,報委領導審定後發文實施。
第十七條(非定向課題確定)
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向市衛生健康委委屬單位、各辦醫主體、上海市醫院協會、各區衛生健康委等推薦單位發出非定向委託課題申報通知,推薦單位對申報的課題進行遴選後,擇優推薦給市衛生健康委。區級醫療衛生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等通過所在區衛生健康委申報。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會同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和市醫院協會組織專家對申報課題的計畫任務書進行立項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擇優確定年度非定向課題立項清單,報委領導審定後發文實施。
第十八條(課題申請、受理和初審)
課題申請人應按要求填報《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策研究課題計畫任務書》,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市醫院協會負責計畫任務書的受理和形式初審。
第十九條(課題負責人負責制)
課題管理實行課題負責人負責制,課題負責人應履行計畫任務書確定的相應義務,確保時間和精力從事課題研究。課題研究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突出問題導向,深入基層調研,創新研究方法和手段,提高研究質量。課題負責人要按照時間節點完成研究報告,並根據課題資助力度,合理安排研究內容和經費。
第二十條(立項評審)
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會同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市醫院協會應於當年第一季度組織專家進行立項評審,確保課題研究方向正確、思路嚴謹、方法可行。立項評審後,課題負責人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完善計畫任務書,加蓋承接單位公章,提交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市醫院協會留存。
第二十一條(中期評審)
課題負責人應按時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會同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市醫院協會應於當年7月底前組織專家開展中期評審,按照計畫任務書明確的中期目標,對課題研究提出意見建議,推進課題研究按時保質完成。
第二十二條(結題驗收)
課題研究應於當年11月初前完成。課題負責人按要求提交課題研究報告、成果摘要等各項結題材料後,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會同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市醫院協會組織專家召開評審會,對課題進行結題驗收。評審採用專家評議和評分相結合的方法,形成書面評審意見,由評審專家簽字確認。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課題驗收結果。驗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與不合格三類。
驗收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課題,由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市醫院協會代為頒發市衛生健康委統一的科研項目驗收證書,課題負責人享受承擔局級課題的有關待遇。對驗收結果為優秀的課題負責人在下一年度課題申報中予以優先考慮;對驗收結果為不合格的課題可以予以延期,課題負責人不得申報下一年度課題。
第二十三條(課題調整)
課題實施過程中,有發生課題負責人依託單位變更、研究內容或研究計畫需做重大調整等情形,導致課題研究立項的依據發生重大變化,課題負責人須向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市醫院協會提出調整的書面申請,經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審核同意後,可做適當調整。
原則上不允許調整課題負責人。如有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調整的,需由課題依託單位向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市醫院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審核同意後,予以調整。
第二十四條(課題延期)
課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課題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審核同意,對該課題予以延期1次:
(一)因課題負責人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課題不能按期完成的;
(二)驗收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需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需要延期的課題負責人應向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市醫院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同意後予以延期,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需要延期的課題負責人不得申請下一年度課題。
第二十五條(課題撤項)
課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審核同意,對該課題予以撤項:
(一)出現錯誤政治傾向的;
(二)未按時結題驗收且未申請延期的;
(三)研究成果達不到立項要求的;
(四)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照搬其他項目成果等違背科研誠信行為的;
(五)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
(六)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課題撤項的,應當通知課題負責人。因課題負責人過錯而撤項的,課題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報、承接委政策研究課題,過錯嚴重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科研誠信)
課題組應嚴格遵守科研誠信相關要求,如發現受資助課題弄虛作假騙取資助、有相關違反科學道德和學術不端行為的,經核實後,對課題進行撤項,懲戒期內不得申報市衛生健康委各類研究課題,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密)
課題研究過程中,開展課題研究的單位和課題負責人要切實加強保密工作,履行保密承諾,從市衛生健康委獲取的有關信息、數據、檔案等,非經同意,不得公開或向第三方提供。必要時,應簽訂保密協定。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課題,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二)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三)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涉密課題檔案資料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銷毀等環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不得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涉密課題有關資料。結題後,與涉密課題有關的信息發布、對外交往合作、出版發行等事項,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四章 課題套用
第二十八條(成果管理)
聯合招標課題研究成果的著作權,歸屬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市衛生健康委和課題負責人共有。研究成果未經結題,不得公開發表。未經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和市衛生健康委同意,課題負責人在課題結題後一年內,不得將成果提供給有關方面出版、發表。課題成果需要正式出版、發表或者內部刊用的,應當標明“上海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課題研究成果”字樣。
定向課題研究成果的著作權歸屬市衛生健康委和課題負責人所有,未經同意,開展課題研究的單位不得對外發布或向第三方提供。經市衛生健康委同意發表的文章,應註明“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策研究課題專項”和相應課題編號。
非定向課題研究成果的著作權歸屬市衛生健康委和課題負責人所有,出版或發表的文章,應註明“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策研究課題專項”和相應課題編號。
第二十九條(成果套用與轉化)
充分發揮課題研究成果的作用,研究成果可作為制定規劃或政策檔案的基礎,或作為具體工作的參考。
聯合招標課題成果,由市衛生健康委擇優整理形成專報上報市領導,也可由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統一報送市領導,提供決策諮詢參考。成果專報獲市領導肯定性批示的,市衛生健康委應告知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備案。
定向課題研究過程中,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會同機關各處室、市保健局、市疾控局可以針對重點問題形成階段性成果,報委領導參閱,並適時報市領導參閱。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每年將課題研究報告彙編成冊,報委領導參閱,並適時在區域網路發布,實現課題資源全委共享。對於優秀研究成果,及時總結梳理,形成專報材料報市領導參閱。
第五章 經費預算與管理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
聯合招標課題由市衛生健康委給予經費資助,資助額度根據課題情況確定。
定向課題由市衛生健康委給予經費資助,來源於市衛生健康委政策研究課題專項年度預算,預算由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根據有關要求編制,承接單位視情況配套相關經費。
非定向課題經費由依託單位予以資助或課題負責人自籌,經費額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不低於2萬元。
第三十一條(經費使用要求)
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加強研究經費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財務制度規定。課題經費應當實行專款專用,課題承接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課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經費撥付與追回)
聯合招標課題和定向課題資助經費於立項後一次性撥付。課題撤項的,追回資助經費餘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課題材料歸檔)
聯合招標課題立項檔案、專家評審、課題成果等材料由市衛生健康委歸檔。
定向課題和非定向課題立項檔案材料由委規劃發展處(研究室)歸檔;課題計畫任務書、專家評審書面意見、課題中期報告、結題報告等由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市醫院協會歸檔。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